本講習活動於2010年11月26日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舉辦,邀請台師大政治學研究所施昭顯博士演講。施博士表示,台灣商業團體係參考德國體系的思想,因環境背景改變,從輔助政府執行政策轉變為凝聚會員意見向政府反應角色。
商業團體除有工具性(政府政令宣導)、自主性(集合會員向政府抗爭)的功能外,另有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促進共同利益等法定功能。商業團體要瞭解政府政策、走向,以協助會員,去年全國商業發展會議點出商業發展願景1.成為亞太物流加值基地2.華人電子商務亞太營運中心3.全球連鎖加盟的運籌總部,另蕭副總統開財經諮詢小組,指出未來10種重點服務業分別為國際醫療、國際物流、音樂及數位內容、會議展覽、美食國際化、WiMAX、都市更新、華人電子商務中心、教育、金融服務等。
施昭顯博士建議:(1)商業團體要爭取自立自治角色,強化任務,舉辦認證、考試、訓練…等,而政府只要做基本的管理就好。(2)同業公會都在商業總會裏面,縣市商業會也加入商業總會,整體力量才會強大。(3)在後ECFA時代商業團體要胸懷全世界,立足兩岸,掌握契機,把力量整合起來,將台灣成功經驗移植到大陸,並訓練會員讓他有經驗。
另施昭顯博士亦強調「強制入會」法源依據為憲法第145條(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而非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國立編譯館與台師大翻譯所合作研究計畫,研究助理蔡依舫小姐為瞭解本會會員的口譯業務情形以及對於翻譯能力考試的看法,特於11月3日下午前來本會拜訪,由李常務理事力群接待。李先生表示,目前業者找尋譯者會透過網路、譯者自行應徵及104人力銀行等途徑,並審核其是否曾在國外居住、是否為國立大學畢業(學歷好則不限外文系畢業),至於教育部舉辦「中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因筆譯類僅有一般文件而不涉及專業領域,故通過考試者前來應徵,仍需審核其專業翻譯品質。目前市場上筆譯人員需大於供,口譯人員則供大於需,來應徵者很多,但同步口譯譯者少,建議教育部能增加同步口譯組考試。另對政府建立翻譯人才資料庫一事表示同意,但對未來譯者需提出證照才可翻譯一事堅決反對,如此將難以承接龐大的翻譯市場量。
蔡小姐亦表示,此次「大台北地區民間企業口譯服務需求調查」問卷,旨在瞭解大台北地區口譯市場大小、各企業專業項次、招募情形,透過國家(中立機構)持續辦理翻譯認證考試,並建立翻譯人才資料庫以協助會員找到適合的譯者。
該採購案(案號:LP5-990033)於10月5日開標,總計2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3家資格不符。今年標案改採「單一決標價格複數決標」制,4個項次中每1項次均由價格最低者得標。
審標後,台銀採購部人員宣佈聯合翻譯社報價低下,低於底價80%,經提出說明後,分別以:1.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0.893元2.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198元3.一般類、表單0.792元4.一般類、表單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096元進入底價。
下週台銀採購部將通知其他投標廠商是否願以相同價格跟進。
該採購案(案號:LP5-990033)於10月5日開標,總計2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3家資格不符。今年標案改採「單一決標價格複數決標」制,4個項次中每1項次均由價格最低者得標。審標後,台銀採購部人員宣佈聯合翻譯社報價低下,低於底價80%,經提出說明後,分別以:1.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0.893元2.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198元3.一般類、表單0.792元4.一般類、表單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096元進入底價。下週台銀採購部將通知其他投標廠商是否願以相同價格跟進。
本研習會於9月17日舉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侯文賢科長主講。侯科長經常代表公平會在法庭上與被告進行言詞辯論,並將未依期限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署。侯科長依序講授公平會組織與特性、公平法規範簡介、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等,內容分述如下:
壹、公平會組織與特性
一、組織:
委員會由9位專任委員組成,以學法律、經濟居多,每週三早上召開委員會議,第一、二、三處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方案,交由委員會審查是否違法。該會第一處管服務業、第二處管製造業、第三處管不實廣告及多層次傳銷。
二、受理案件與調查程序:
(一)檢舉或主動調查(公平法26條)
1、檢舉:公平會接到檢舉信時會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及提出證明資料,若違法將立案調查,證據蒐集完成後:
(1)大案件會通知被檢舉與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2)小案件僅需郵寄帳冊等資料文件。
(3)若上述資料仍不足,派員至公司約談。
2、主動調查:若有違法的消息上媒體,公平會會主動調查。
(二)拒絕調查之處分:
接到調查函一定要依規定時間前來說明,如果不來要請假,否則第二次發函先罰3~5萬元,該會有5間約談室做筆錄,若第一次沒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罰鍰2萬元~25萬元,第二次罰鍰5萬元~50萬元,公平會曾開罰過2次(公平法第43條),其中一位是律師。
(三)調查結果之處理:
做完筆錄後會提出報告於每週三委員會審議。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
(1)行政罰(41條):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再犯:1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目前公平法要修正,若違反公平競爭,第一次罰鍰10萬~5,000萬,第2次20萬~1億
(2)命令解散
(3)刑罰:若有壟斷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制競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毀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4)民事賠償: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
侯科長特別強調,如果對公平會處分不服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提出行政救濟與繳納罰鍰是兩回事,罰鍰一定要在15天內繳納,金額太大可分期繳納,否則移送後帳戶將遭凍結。
貳、公平法規範簡介
一、立法宗旨:
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二、適用對象:
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其他經常提供商品或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包括網路拍賣),目前只有德國、日本將公會列入公平法。早期公會做出決議會員不敢反對,81年公平法實施後,公會只能扮演服務角色。公會不可訂定收費標準,價格統一就沒競爭,但可由主管機關訂。
三、我國公平法特色:
包含「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四、公平法基本架構:
(一)限制競爭:獨佔、結合及聯合行為。
(二)不公平競爭:約定轉售價格、妨害公平競爭、仿冒、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虛偽不實廣告、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
公平法修正後要將維約定轉售價格、妨礙公平競爭移到「限制競爭」中,因維持轉售價格是垂直聯合行為。
五、限制競爭規範:
(一)獨佔:原則上不禁止,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例如業界認為削價競爭是不好的行為,公平法卻認為很好,公平法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故惡性競爭不違法,被競爭者要設法經營、降低成本與其抗衡。市場因削價競爭讓一些公司倒閉,削價競爭廠商會越來越大,趕走所有競爭廠商,但當其成為獨佔企業後再回復價格,則屬不當行為,公平會會處分。
(二)結合:原則上不禁止,但達到一定門檻規定者須事前提出申請,因大企業結合會走向獨佔,前一陣子禁
止統一與維力結合,統一第一大,維力第二大,結合將使第三大沒存在空間。年營業額100億的公司合併年營業額10億的公司要申報,30天內沒有不准就可以結合,原則上捉大放小,只管大企業。
(三)聯合:原則上禁止,例外申請許可
。2家以上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例如會員大會為防止削價競爭,決議公休日由3天提高到5天;律師公會發函給所有會員,不可參加某一公司在網路上所提供的服務,遭公平會處罰。很多律師在學校時沒學過公平法,不懂公平法,因此被公平會處分時要慎選律師,要問他有沒處理過公平會的案子,案子是贏還是輸。侯科長曾處理過一個案子,10幾家公司總共被罰3億多元,與公平會打了4年多的官司,律師費即高達400萬。
(四)例外許可:標準化(銀行IC晶片卡與清算中心)、合理化、專業化(大安溪砂石開採)、輸入聯合(玉米、黃豆含船許可)、中小企業聯合(輪胎業大型貨車輪胎)、 不景氣申請聯合(人造纖維業因不景氣申請聯合減產,由於景氣狀態會變化,未獲允許)。
此外任何聯合行為均不可,目前處罰公會,理事長是待罪羔羊。早期聯合行為沒有先行政後司法,第一次就有刑責,當時主任委員王至剛認為法很重,到民國88年才改為先行政後司法,第1次先罰鍰,第2次才有刑責。現任理事長即使在公會第1次時違法時不是理事長,但只要公會是第2次違法,現任理事長便有刑責。
六、不公平競爭規範:
(一)約定轉售價格:上游廠商不能約定下游廠商轉售價格,例如早期奶粉常規定價格。至於建議售價,若有約束、懲罰條款則不行。
(二)杯葛:某公會公布不友善名單,造成事業無法在市場做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三)差別待遇:若交易數量多售價低,交易數量少售價高,信用良好,價格低,此理由合理。
(四)不當限制交易人事業活動:SOGO規定2公里不能設相同專櫃。
(五)搭售:印表機可用副廠墨水匣,所以未處分。
(六)仿冒商品:蠻牛與猛牛、元富証券與元富投顧。
(七)不實廣告:名片、傳單、新聞稿、產品說明會虛偽不實,若強調全國第一、世界第一,要有憑有據。
(八)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九)違法多層次傳銷:要注意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預計1年後實施,實施後,未經他人同意蒐集資料是違法的,未來主管機關會派人檢查各公司對個人資料保護防範措施,公司及負責人要負連帶責任,要與公司被罰相同金額。公會會員入會資料也要講明用途,且需經當事人要填寫書面同意書後,才可公開刊登在大會手冊中,做任何用途都要經當事人同意。緩衝期間約1年,之前沒同意者,要在1年內取得同意書。
(十)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第10條~第23條無法規範之行為,而該行為又與公平法有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用24條主張。
參、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
(一)牴觸公平法之行為:
(1)市場分配。
(2)集體減產。
(3)會員銷售價格協議、訂定、公告、維持或變更。
(4)共同決定銷售條件、服務條件。
(二)符合商業團體法行為:蒐集海外市場及國內外經濟趨勢資料供會員參考,若放在公會網站讓會員自由點選沒問題,但不能發佈媒體,利用記者寫未來趨勢看漲,上升幅度多少,預期什麼產品會上漲等,將會導致會員到時將產品漲價,造紙公會常常在報上說預期工業造紙何時漲價,民國82年告知不能再發佈,但依然發佈,去年罰了兩家紙廠。麵粉公會常發佈國際小麥漲價,麵粉何時漲價,中油宣佈調漲油價,台塑亦跟進,均是違法行為。
(三)自律公約:訂自律公約要非強制性的,會員可以不遵守,若強制會員一定要遵守,要繳保證金則違法。
(四)聯合行為案例:公會限制會員不以減低酬金爭取業務、公會提高當地砂石價格、公會聯合會連續休市5日、公會聯合會調漲學校午餐的收費標準、公會訂定服務收費標準、公會調漲豆腐價格。
肆、結論
公會絕對不要碰觸價格、市場分配、參與協議之行為(公休時間應由會員自行擇定),吃飯時也不要談價格,否則飯局變聯合行為,3年前友達與日韓廠商在飯局談價格問題,談完之後雖沒做,但遭美國指控違反「反托拉斯法」,認為當時有談就算合意,友達誤以為在國內沒問題(國內年行政罰法時效只有3年),國外也應該也沒問題(美國時效是5年),目前仍在訴訟,如果輸了將罰鍰上百億。
訂定價格、收費標準、連續休市幾天,最低價格…都是公會最容易犯的,在與競爭廠商聚會時,避免談價格、市場,公司想結合要注意門檻標準,凡違反商業競爭都會與公平法有關,都有違法問題,如限制他家市場、杯葛…等,若以後發生行為與公平法有關,一定要發函向公平會請示是否為聯合行為。
(5)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
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
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所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係針對清
潔工、保全人員等派遣工,而非翻譯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12.10「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勞工權益保障條款,造成本會會員在參與公共工程招標案時遭拒或履約之困擾,本公會乃致函工程會請其函釋,該會林先生於8月20日來電表示,所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範本第5條第8款),係針對清潔工、保全人員等派遣工,而非翻譯人員,並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該會惠示本公會發函內容之正確性。
工程會亦於8月13日覆函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680號)表示,如翻譯人員為無一定雇主之自營作業者,非屬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
若各會員遇有上述困擾時,可提供工程會發給職業工會的函供採購單位參考。
壹、本公會認證種類
貳、翻譯文件認證
參、翻譯人員資格認證
肆、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
伍、結論
陸、附錄
壹、本公會認證種類
本公會認證種類依標的物區分,主要為翻譯文件認證(以物為標的)、翻譯人員資格認證(以人為標的)及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以物為標的)。
初期本公會以翻譯文件認證為主,隨著會員業務及社會之需求,漸次發展翻譯人員資格認證及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其中翻譯人員資格認證幾經波折始發展出今日之規模。
貳、翻譯文件認證
一、緣起
民國76年間,美國在台協會宣佈停止受理涉美移民依親文件之翻譯認證,暫改由各翻譯公司(社)自行認證,為免文件認證缺乏公正性,本公會乃於民國78年成立,辦理會員翻譯文件認證業務。
二、認證範圍及認證語文種類
以文件認證為主,包括戶藉謄本、結婚證書、離婚證書、退伍令、出生證明、成績單、畢業證書…等,語文種類涵括中、英、法、德、泰、西班牙、越南、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阿拉伯、蘇俄…等。
三、認證流程
(一)中文翻譯英文文件:由本會會員先自行審核譯妥之英文文件,並填寫本會認證宣誓書,再由譯者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至本會請求現任理事長認證文件,並由現任理事長親自於本會認證宣誓書上簽名。
(二)中文翻譯其他語文文件:本會會員譯妥之外文文件,需經本會專業人員進行審核通過後,再由譯者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至本會請求現任理事長認證文件,並由現任理事長親自於本會認證宣誓書上簽名。
參、翻譯人員資格認證
一、緣起
為提昇會員從業譯者翻譯水準,掌握翻譯品質,本公會於83年9月實施「翻譯師資格審查制度」,以培植翻譯人才,並對從業翻譯員個人資料建檔管理並作追縱考核工作。凡所屬會員之各翻譯社(公司)之業者與專任翻譯員,符合審查辦法資格條件者,檢附文件或文稿譯作、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經所屬翻譯公司(社)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即頒發本公會「翻譯師資格證書」,並建立個人資料檔。截至 民國87年12月31日 止,計有226名譯者通過此項審核。
為推動翻譯業務國際化,民國87年3月起開始規劃「翻譯師訓練班及檢定考試」,以考試、培訓取代原本之審查制度,88年1月先行設立「翻譯師認證委員會」規劃本公會「翻譯師資格認證考試」之相關事宜,期間更委由專人赴國外蒐集相關資料及舉辦演講會,邀集本公會會員參加。89年3月與輔大翻譯研究所簽訂合作契約,開始推動各級英日語翻譯師考試及製作題庫,但因內部意見分歧而於89年5月12日宣告暫停實施。
有鑑翻譯人員認證為時代趨勢,於是重行制定本公會「翻譯人員資格考試辦法」,並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於民國93年8月開始實施,主要為筆譯翻譯人員初、中級資格考試。
二、本公會「翻譯人員資格考試」流程
報考人需先提供履歷表經本公會審核,合格後再填具報名表報名,並與本公會約定應試時間,考試分初級考試與中級考試兩大類。考試以筆試方式為之,由本會從題庫中抽出考題供應考人員翻譯,應考人員可攜帶字典、參考資料等應考,惟不得上網查詢資料。考試通過者由本公會頒發「翻譯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透過書面通知本會全體會員任用及登錄於本會專屬網站上。
二、評審方式及審核標準
由本公會理事長召集國內各大專院校之教授、副教授、各領域專業學者、專業資深譯者共組「題庫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建立題庫資料及試券評審,委員們非但素質極高,且實務經驗豐富。考題為1,000字以內短文,評審標準如下:(1)初級考試:基本文法正確性、文句流暢性、文意忠實性…等。(2)中級考試:各種領域之專業性,例如醫學(區分為內科、外科、藥理…等)、電子(區分為半導體、光纖、LED…等)、財經(區分文經濟、財政、貨幣、財經法規…等),依上述標準,給予A+、A、A-、B+、B、B-…等評分,〝B+〞以上為合格,〝B〞可於3個月內至本公會重考〝B-〞以下者則為不合格。
三、經費收支
應試者需繳交500元之報名費,通過筆試者另繳交1,500元之證書製作費及網路刊登費。至於「題庫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所需經費皆由本公會祕書處統籌支應。
肆、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
一、緣起
由於本會會員在委託譯者翻譯、或承接客戶乃至政府單位文件、文稿翻譯時,常因主觀期認知上的差異,而產生彼此間糾紛,據此,本公會特於88年1月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處理此類糾紛事,藉由專業人士認定所翻譯文件、文稿之良窳,進而協調彼此,進而達成彼此共識,解決糾紛。
二、作業流程
當本會會員遇有糾紛事時,先填具申請單述明事由,涉及文件、文稿翻譯內容者,由「糾紛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各委員,並由委員推薦專業人士,成立臨時性之「文件、文稿評審委員會」審核送交文件、文稿,評審委員會於一定期限內將評審結果送交「糾紛處理委員會」,「糾紛處理委員會」據此召開臨時性會議後再邀集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伍、結論
學術界與政府機關工作環境與民間企業迥異,尤其是服務業,若由政府或學術單位主導、辦理,評鑑之人才恐與業界需求有所落差,產業界是一群實際從事服務的人與組織,不少具備真正實際工作經驗與技能的人才存於其中,我們瞭解實際從事翻譯工作應具備那些條件,何種專業,並充份瞭解市場與社會的需求與發展方向。
民國85年3月,法務部曾邀集政府相關單位、學者、業界代表召開「研商翻譯師草案」會議,延宕多年,行政院研考會始於91年推動「建立台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而於此期間,本公會除從83年實施「翻譯師資格審查制度」、88年設立「翻譯師認證委員會」外,更於93年開始實施「翻譯人員資格考試」,並不斷改進,累積豐富經驗自不迨言。
99年7月23日第8-2次理監事會決議取消「翻譯人員資格考試」,以人為標的的認證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