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會於12月28日下午假台北市鉅星滙國際宴會廳舉行第18屆第2次會員大會,本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代表參加。大會由該會理事長吳發添主持,台北市黃珊珊副市長、產業發展局林崇傑局長出席。
吳發添理事長說,該會109年受到新冠病毒影響,許多參訪活動無法成行,仍然舉辦了多場活動,以服務會員及與各界維繫情誼,提供團體會員每年免費使用一次的商會會議室,加強與會員的聯繫互動,創造價值。會後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安排東南科技大學學生表演生動歌舞,餐會席開40餘桌,圓滿結束。
11月19日,台北市商業會舉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舉辦第4場次內訓講座,由莊國海主任委員主持、吳發添理事長列席指導、陳明欽律師(執行長)擔任主講人就「各類組織經營權及資產之爭奪實務」議題解析6案,分別為:聲請選任某財團法人臨時董事案;祭祀公業劉管理人、資產與法人化;某農會補選理事長案;某學會前後任理事長交接案;某公司負責人頻繁更迭案;某公司不動產信託終止案。相關案例解析:某學會新任理事長接任後,發現帳目不清,請人查帳,查出有些單據不能核銷,相關人員失聯。前任理事長推說會計小姐跑掉、帳冊遺失,請會員幫忙打圓場,會員覺得300萬不多,請現任理事長一筆勾銷,避免紛亂,影響招收會員。後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前任理事長補齊單據、補足一半費用。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者,但章程中對會員大會職權,未明訂可反對理事長追究不法。業務侵占,知犯罪情事者均可去告(有權利人提告訴,沒直接利害關係人提告發),屬公訴罪,就算事後反悔想不追究,也無法撤告。會員大會不能圍勦罷免理事長,事情對錯用多數表決,會淪為多數暴力。
6月17日舉辦,計有27個公會總幹事(秘書長)出席。會中由陳四郎秘書長致歡迎詞,並感謝各公會對市商會的支持、合作與協助。亦表示會務工作之推動應有相互切磋的必要,才不至於故步自封。接著介紹與會人員及進行市商會業務、會務及委員會等相關簡報。甲公會表示,該會年收入120萬元,支出300萬元,為籌措經費,舉辦職訓教育、出租辦公室、辦公室外牆做廣告等方式,並提供會員法律諮詢、印刷、水電、裝潢等服務。乙公會說,聽到甲公會年收入120萬元,眼淚快掉下來,120萬付他薪水就光了,目前該公會舉辦台北國際烘焙展、臺北鳳梨酥文化節活動,吸引更多會員加入,增加財源,未來計畫舉辦國際型展覽。丙公會說,該會乏善可陳,在走下坡,業必歸會講了這麼久都沒用,人民有參加社團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社團的自由。政府只對職業工會百般呵護,辦勞、健保有事務費用,勞工局又加碼補助活動。最後秘書長勉勵各公會秘書長(總幹事)要多與行業相關公會橫向聯繫,建立緊密合作關係,協助公會會員作好異業結合及資源整合。
台北市社會局於11月13日舉辦研習會,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上午邀請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
律事務所王慕民律師講授「人民團體個資保護123」,講授內容如下:
公會若發生會員個人資料外洩,導致會員遭到詐騙,會遭提告求償,台灣實務上有這兩種見解(1)被害人被騙走財物是因為有第三行為介入,縱使洩漏個資,不一定造成被害人被竊取財物,洩漏個資業者不需為他的行為負責(2)因洩漏個人資料,才會遭詐騙,洩漏個資是整個行為原因,要負責。
公會在可行範圍內對個資保護管理能做多少就做多少,將來出事上法院,可舉證說服法官。王慕民律師建議公會:先做好8件事:
(1)清查個資來源,流向與檔案。
(2)識別作業流程,檢視蒐集、利用合法性
(3)確認個資檔案保存期限,配合蒐集目的,制定合理合法保存期限。
(4)確保當事人有效行使權利,如何授理、回覆。
(5)採取安全維護措施。
(6)執行委外廠商個資監督,委託關係結束,返還個資,或刪除、銷毀。
(7)建立事故通知曉當事人機制。
(8)不斷管理循環,發揮管理制度最大價值。
再做3件事:
(1)事前評估,制度建立。
(2)事中管理,安全措施+權利保障。
(3)事後檢查,確保有效。
下午邀請士林地檢暑主任檢察官蔡元仕進行案例分享與解析:
(1)業務登載不實
①偽造會議紀錄:戊協會內兩派內鬥不休,新派為謀議案通過,明知董監事會議人數不足,佯裝該人業已出席會議,製造會議人數合法外觀,偽造私文書。
②偽造會議出席紀錄:已協會根本未開會,為求簡便,虛偽製作會議紀錄,交秘書持向各董監事簽名,佯做合法開會,業務登載不實。
③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內容不實。
④以假發票申請補助。
(2)詐欺罪
①理事長詐欺侵占會款。
②理事長挪用基金。
③基金會組長用不實發票核銷。
(3)逃漏稅捐
個人捐贈基金會,基金會再將捐款退還捐贈人,浮報列舉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
(4)妨害名譽
①公然侮辱罪:
某協會總幹事在臉書上罵理事長「無恥」。不要冒風險,踩地雷,幾個字衝出去被逮到,就有刑事責任。
②毀謗罪:
說蔡某當檢察官時,喜歡收紅包。
(5)傷害罪:
會員在開會時大打出手,犯傷害罪,若再搶手機、摔手機,多加強制、毀損罪。
(6)妨害秘密
①○○基金會秘書長為嚴格管理員工上班情況,在辦公室、茶水間、廁所內安裝監視錄影器,將員工活動加以錄影、錄音。廁所不行,為降低風險,在工作規則或公告,這些地方有監視錄影器。
②○○協會董事長為防止內部資料外流,決定在每一位員工的公務電腦上安裝監控程式…
(7)鄉鎮市調解條例
建議多利用,達成調解,調解筆錄送到法院,法院核定後,有撤回告訴權,免生生事端 。
(8)交流分享
蔡主任檢察官表示,公告於網頁文章,儘可能用中性文字描述事實,並用甲、乙、丙稱謂,避免帶入情緒性字眼,如「魚肉鄉民」、「品行不端」、「欺詐會員」…等,可避免法律風險,如能證明真實,涉及公益的事情,以客觀事實做依據,主觀確定應該有這樣事情發生,未必構成毀謗罪。
研習會由台北市社會局於10月30日舉辦,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活動邀請台北地方法院林達檢察官講解「生活職場中常見民刑法」,林達檢察官強調,商業團體不知何時發生內鬥,會務人員做事一定不要觸法。
林檢察官分享與解析案例如下:
1.會議記錄亂寫,不涉及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
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符合兩個要件)。會議記錄由有權
製作之人製作,內容是否不實,見仁見智。但若會議記錄製作
人簽別人的名,就違法。若獲得授權可簽別人的名,要舉證。
2.業務登載不實有罪:
填報不實的會計憑證、帳冊…,違反商會計法。
3.某協會理事長動用基金違法:
某協會理事長為活化基金,將銀行3,000萬元定存解約,購買股
票、債券賺錢,目的能增加收入,但構成業務侵占 罪,基金動
用要符合章程規定,大型動支案件需經理監事會同意,否則有
爭議。業務侵佔判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要
任意挪用款項,偽造不實支出憑證。
4.不要偽刻常務監事印章,蓋在協會經費收支預算表上。
5.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有罪。
6.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會非公家機關,搜集個資需經會員同意。辦理旅遊平安保
險,會員個資轉給保險公司時,要經個資持有人同意,但千萬
別給保險公司以外其他人。常有人提告個資法,地檢署攪盡腦
汁想不起訴都找不到理由,很難處理。商業團體會員公司負責
人姓名屬個資,大量搜集變成非常完整個資名單,非經同意不
能交出去,會員名冊若交給別人去做不當商業利用,甚至詐騙
集團利用,違反個資法。至於民眾可於經濟部「全國商工服務
入口網」查尋公司、行號負責人,屬公部門權責,在揭露上有
一定需要。
該會於12月6日召開會員大會,本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參加,理事長並於會中提案「建請政府各級採購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案。」,說明「政府機關各級單位僅有少數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資格(公會會員證為擇選項目之一)暨依商業團體法業必歸會規定對投標廠商資格加以規範,多數不知或漠視業必歸會法令之存在,此無異於政府帶頭鼓勵各廠商「不守法」,且對於遵循業必歸會「守法」之廠商業者真是「公平」何在?又情何以堪?」並敦請主管機關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