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理監事會於元月26日假陸軍聯誼廳召開,會中主要討論(1)本年度會員大會之籌備; (2) 本年度會員手冊編製等案,並審核98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及99年度收支預算表、工作計劃表等,會中決議民國99年4月16日下午6時召開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
No | 姓 名 | 學 歷 | 應考語文 | 聯 絡 電 話 | |
1 | 林幸宜 | Universidad de la Asunción | 西班牙文 | 27299675 0913172823 |
Cindy_0901@yahoo.com.tw |
2 | 高儀美 | 國立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系 | 阿拉伯語 | naimah.kau@msa.hinet.net | |
3 | 李健銘 | 聖約翰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 | 英文 | 2820-8636 0916968219 |
James1.lee@delta.com.tw |
5 | 洪右真 | 輔仁大學德文系 | 德文 | 0918116108 | octavia_hung@hotmail.com |
6 | 陳瑞軒
|
輔仁大學外文系 |
英文 (英翻中) |
(049)236-7928 0918-736770 |
COMEFish2002@yahoo.com.tw |
7 | 余剛旭 |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系外文系 |
英文 (英翻中) |
(02)29415488 0917-631961 |
Khtaipei@yahoo.com.tw |
8 | 陳春玲 | 台灣大學 商學系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 |
英文 | (02)24582460 0933-887809 |
ezra0616@gmail.com |
9 |
陳同庠
|
輔仁大學經濟學系 佛光大學經濟研究所 |
英文 (英翻中) |
(02)2516-6429 0936-566429 |
bob.chen@msa.hinet.net |
10 |
蕭真真
|
日本大阪電腦專門學校資訊 處理系 |
日文 (日翻中) |
(07)531-8459 0935-386068 |
chau.jane@msa.hinet.net |
壹、入會條件:
一、正式會員:
凡在本組織區域(台北市)內經營翻譯業務,且依法取得登記證
照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可加入本會。
二、贊助會員:
非在台北市內經營翻譯業務,而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行
號,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
權、表決及罷免權外,其他一切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相同。
貳、提供會員服務:
一、作為政府與會員雙向溝通與服務的橋樑
(一)宣達政府政令:透過函轉公文、公會刊物將政府政令轉達會員
週知。
(二)向政府反映同業意見,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蒐集會員意見於理
監事會或專案性會議,研擬可行辦法,報請政府機關採行。
(三)溝通會員意見,協調業者關係:舉行理監事會會議、會員大
會。
二、產業服務
(一)逢雙月發行「公會資訊」,提供公會會務、財務、業務等相關
訊息。
(二)每年不定期舉辦各項研習會,增進會員知識。
(三)提供有關業務法令、政府採購案等相關訊息。
(四)提供中、英文翻譯文件認證服務。
(五)協助調解會員與會員間、會員與客戶間及會員與譯者間之糾紛
事。
(六)不定期編印會員名錄分發予國內之製造業、金融業、各大使
領館、大專院校…,廣宣本會會員。
三、聯誼活動
(一)舉辦度聯誼旅遊活動,增進會員間彼此情誼。
(二)每年舉辦1次年度會員大會,會後舉辦聚餐及摸彩活動,聯絡會員
間彼此感情。
參、應備文件:
一、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負責人簡歷
四、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
肆、繳交費用: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1至3月間入會者,收取肆仟元整、4至6月間入會
者收取參仟元整,7至9月間入會者收取貳仟元整,10至12月
間入會者收取壹仟元整。
本會收到申請入會資料後,會於下次理監事會中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後,會再通知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伍、申請流程
步驟一 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
件寄至本會。
↓
步驟二 由理事會審查;理事會未召開時採通訊審查,如有需要,
會委由專人實地瞭解是否有營業,半數以上之理事同意即
通過入會申請案。
↓
步驟三 入會申請案通過後,由本會發送E-mail通知審核結果與繳款
通知。
↓
步驟四 請於理事會通過入會申請案後一個月內繳交入會費、常年
會費。
↓
步驟五 本會確認帳款後即完成入會,並郵寄當年度會員證書及收
據。
↓
步驟六 入會申請通過案函報社會局備查。
陸、會員入會申請書表格下載:
編號 | 會 員 名 稱 | 代 表 | 電話 | 傳 真 | 地 址 |
007 | 天下翻譯企業有限公司 |
吳麗霞 張修華 |
27772030 | 27522445 | 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33號4F-12 |
008 | 今日翻譯社有限公司 |
謝碧珠 鄭錦忠 |
27516875 27728517 |
27527885 | 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50號4樓之2 |
010 | 中央翻譯社 | 王白蒂 |
25417625 25417359 |
25417572 | 台北市松江路42號3樓之9 |
012 | 中華翻譯社 | 陳春美 | 87732626 | 27732727 | 台北市復興北路33號6樓 |
013 | 中群翻譯社 |
陳千鶯 劉金春 |
23028866 | 23022538 | 台北市西藏路98號9樓 |
015 | 世界翻譯有限公司 |
李天澤 李力群 |
23611829 (20L) |
23880405 23611079 |
台北市重慶1段121號6樓20室 |
020 | 虹源翻譯有限公司 |
劉天行 周韻蘋 |
23657723 23682984 |
23672037 | 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81號3樓 |
027 | 國際翻譯社 |
蔡淑玲 陳美玲 |
23318080 23614378 |
23318090 | 台北市博愛路25號6樓612室 |
029 |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
彭沛汝 陳鵬文 |
87916688 | 87917866 | 台北市民權東路6段23號6樓 |
032 | 雅信翻譯社 |
李大中 江麗玉 |
25637660 25611931 |
25620639 | 台北市民生東路1段25號7樓之8 |
036 | 名家翻譯社 |
吳麗敏 張喜會 |
25110180 | 25633755 | 台北市林森北路372號5樓508室 |
043 | 遠東翻譯社 | 徐月珠 | 27199385 | 27139885 | 台北市長春路378號4樓之1 |
050 | 名揚翻譯有限公司 |
王裕正 劉麗鳳 |
27053335 | 27053330 | 台北市信義路4段258號4樓之2 |
056 | 天一翻譯有限公司 |
施至雅 楊維芳 |
27192701 | 27151532 | 台北市敦化北路309號10樓之3 |
058 | 中一翻譯社 |
楊文考 程 曦 |
27637359 | 27632607 | 台北市松隆路27號3樓 |
066 | 全球翻譯社 |
王美娟 項華賢 |
25150227 25150229 |
25151079 | 台北市長春路220號6樓之1 |
068 | 速捷翻譯有限公司 |
黃馨儀 黃玉珠 |
23317110 |
23815655 | 台北市開封街1段2號6樓之4 |
070 | 台北翻譯社 |
謝知剛 林立竹 |
25428558 25427980 |
25432979 | 台北市松江路206號4樓之8 |
073 | 萬象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 劉玉敏 | 27400706 | 27400566 | 台北市復興北路57號14樓 |
075 | 宏茂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 王正豊 | 25018689 | 25061522 | 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137號9樓 |
081 | 億華翻譯有限公司 | 陳品諠 | 27609292 | 27623977 | 台北市復興北路1段4樓之8 |
083 | 萬大翻譯有限公司 |
楊清芬 楊凱閏 |
23117077 | 23111164 |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57號13樓之4 |
087 | 宏浩翻譯有限公司 |
戴 廸 紀玉珍 |
27409008 | 27409011 | 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221-3號2樓 |
111 | 中天翻譯聯合企業(股)公司 | 吳宥誼 | 25716086 | 25716087 | 台北市民權東路1段48號11樓之2 |
117 |
一威國際有限公司 (贊助會員) |
陳世珍 陳榮和 |
26269797 | 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51巷1弄15號 | |
119 | 日台科技翻譯有限公司 | 徐許信 | 87910085 | 66021823 | 台北市民權東路6段180巷9F-21 |
123 | 金石翻譯有限公司 | 高均卉 | 27408819 | 27408985 | 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65號6樓之5 |
128 | 金鴻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田幸之 賴麗櫻 |
27717130 | 27733115 | 台北市復興南路1段103號6樓之8 |
131 | 寰宇翻譯有限公司 |
林淑芬 宋明緯 |
23718455 23896392 |
23814236 | 台北市西寧南路204號1樓 |
134 | 立詳翻譯社 |
徐立信 張秀琳 |
23888302 | 23888307 | 台北市館前路34號11樓 |
136 | 全通翻譯社 |
張志芃 廖靜芬 |
27232233 | 27293591 | 台北市基隆路1段432號11樓之4 |
142 | 英倫翻譯社 |
張瑜涵 徐瑋莉 |
28368989 | 28319888 | 台北市中山北路6段21號2樓 |
145 |
碧詠國際翻譯社 (贊助會員) |
莊雅惟 | 29120685 | 29120695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08之408號 |
147 | 台大翻譯社 | 郭獻聲 | 89112205 | 89193453 | 台北市南昌路1段37號4樓 |
148 |
詮星翻譯有限公司 (贊助會員) |
鍾敏俐 | 29911909 | 29911907 | 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186巷5號10樓 |
150 | 金筆翻譯顧問社 | 金哲文 |
0983 480311 |
台北市松江路32之1號8樓 | |
151 | 哈佛翻譯有限公司 |
陳謙中 王泓尹 |
23660138 | 23634309 | 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6號7樓 |
155 | 翻伽匠翻譯企業社 |
陳佩頤 劉家君 |
77186161 | 77186162 | 台北市松德路65號11樓之2 |
157 | 五姊妹翻譯社 |
戴正平 謝誌鋒 |
23690932 | 23635830 | 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97號6樓之1 |
158 | 美加翻譯有限公司 |
劉美榮 程婉慧 |
83692491 | 23634309 | 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6號7樓 |
166 | 菁英國際翻譯有限公司 | 李易玨 | 27009235 | 27009247 | 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27號9樓之9 |
167 | 衛斯理翻譯有限公司 | 游婷景 | 27332237 | 27332161 | 台北市樂利街31號2樓 |
168 | 聯合翻譯有限公司 |
蔡雅婷 江宇喬 |
23451808 | 23455580 | 台北市基隆路2段48號11樓 |
170 | 米耶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
廖怡宣 黃姿頤 |
27652925 | 27650127 | 台北市永吉路168號9樓 |
172 | 北半球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呂玉茵 陳怡玲 |
23131919 | 23131128 | 台北市衡陽路51號12樓321室 |
173 | 神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黃敏宇 蔡雲行 |
23953141 | 23131128 | 台北市南昌路1段16號4樓 |
174 | 后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黃峻祥 | 25683677 | 25683702 | 台北市新生北路2段129-2號7樓 |
175 | 興巨資訊有限公司 |
王家輝 范姜衛良 |
25621662 | 25621770 | 台北市松江路38巷2號8樓 |
該說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辦,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洪股長依序講解扣繳基本觀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執行業務所得」中稿費相關規定與解釋令、案例分析。
依扣繳基本觀念,納稅義務人區分為個人與法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較低;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法令賦予其扣繳責任,若未辦理扣繳將被處罰,此時某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但其並不知情,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要求該公司賠償並繳了幾10萬,此希望國稅局能改進。洪股長表示,該公司可透過複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行政救濟途徑補救,並表示依所得稅規定,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經通知未依限補繳,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還有侵占的刑責。
洪股長接著講解「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臨時性薪資,後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自負盈虧,應設收支帳詳細記載其勞務收支項目,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如未設帳冊,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並依財政部解釋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洪股長並引用立法院公報有關「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僱佣關係」判定標準【註1】提供參考。
某公司負責人反映,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營生,不在公司上班,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僅偶爾為公司提供翻譯由公司支付酬勞,不屬僱佣關係,否則無論請律師、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且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翻譯屬於創作,但國稅局不承認,以致政令、執行不一造成困擾,稅捐機關強迫該公司將數百份執行業務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導致數百人向其求償,勞健保局更因此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稅捐單位執行反覆,之前翻譯文件均可以「稿費」申報,後來變成同樣翻譯文件,出版公司可以「稿費」申報,翻譯公司則不行,後又變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兼職可視為稿費,現在兼職又不行,同樣解釋令至少出現5種不同執行版本,全世界均公認翻譯是創造,中華民國法律亦明文規定,國稅局解釋令違規立法原意,必須檢討,並有一致的做法。某兼職譯者亦表示,其未領固定薪水,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應屬自力營生,所領翻譯費應屬執行業務所得的稿費。洪股長表示臨時性員工提供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研討會結果仍有疑義,已於12月21日致函財政部賦稅署,請其釋示「僱佣關係」,以界定翻譯費是否屬稿費性質。
【註1】
(一)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判定標準:1.行為是否可自行決定,是否服從公司規範2.財務準則:是否自負盈虧,如委託翻譯,譯者提供勞務而無自負盈虧,即不屬執行業務所得規範3.關係準則: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
(二)僱佣關係判定標準:1.人格從屬性:受雇人必須服從雇主指揮監督2.勞務專屬性,要親自履行,不得使用其他代理人3.經濟從屬性4.納入雇方的生產體系。
該說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辦,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洪股長依序講解扣繳基本觀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執行業務所得」中稿費相關規定與解釋令、案例分析。
依扣繳基本觀念,納稅義務人區分為個人與法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較低;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法令賦予其扣繳責任,若未辦理扣繳將被處罰,此時某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但其並不知情,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要求該公司賠償並繳了幾10萬,此希望國稅局能改進。洪股長表示,該公司可透過複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行政救濟途徑補救,並表示依所得稅規定,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經通知未依限補繳,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還有侵占的刑責。
洪股長接著講解「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臨時性薪資,後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自負盈虧,應設收支帳詳細記載其勞務收支項目,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如未設帳冊,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並依財政部解釋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洪股長並引用立法院公報有關「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僱佣關係」判定標準【註1】提供參考。某公司負責人反映,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營生,不在公司上班,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僅偶爾為公司提供翻譯由公司支付酬勞,不屬僱佣關係,否則無論請律師、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且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翻譯屬於創作,但國稅局不承認,以致政令、執行不一造成困擾,稅捐機關強迫該公司將數百份執行業務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導致數百人向其求償,勞健保局更因此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稅捐單位執行反覆,之前翻譯文件均可以「稿費」申報,後來變成同樣翻譯文件,出版公司可以「稿費」申報,翻譯公司則不行,後又變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兼職可視為稿費,現在兼職又不行,同樣解釋令至少出現5種不同執行版本,全世界均公認翻譯是創造,中華民國法律亦明文規定,國稅局解釋令違規立法原意,必須檢討,並有一致的做法。某兼職譯者亦表示,其未領固定薪水,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應屬自力營生,所領翻譯費應屬執行業務所得的稿費。洪股長表示臨時性員工提供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研討會結果仍有疑義,已於12月21日致函(如附件二)財政部賦稅署,請其釋示「僱佣關係」,以界定翻譯費是否屬稿費性質,但賦稅署又把公文移請台北市國稅局作解釋(如附件三)。
台北市國稅局於99年3月19日行文職業工會,再把公文移轉給本會管轄機關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處理(如附件四),中南稽徵所隨即於99年3月31日來函說明(如附件五、五之一、五之二)。
職業工會說明:
從以上往來公文可知,稅務機關承辦人員幾乎不了解「翻譯人員之薪資所得與執行所得有何不同」,只會拿一些陳年舊法條搪塞敷衍,完全沒有正面明確回答本會所提問題(如附件二),迨本會再去電詢問,承辦人員在電話中答覆「僱傭關係之認定權責在勞委會不在國稅局」,本會無奈只好行文勞委會要求解釋(如附件六、六之一、六之二),可惜勞委會回文亦是避重就輕,含混其辭(如附件七)。
※ 重點:
職業工會電訪數十家翻譯社,詢問支付譯者酬勞係以何種名目處理,答案皆奉財政部86年02月26日台財稅字第861880788號函為圭臬(如附件八),並輔以86年02月27日財政部賦稅署王得山署長針對該函之補充說明為依據(如附件九),譯者酬勞只要沒有僱傭關係(即不是受翻譯社管理之編制內領固定薪水員工),則酬勞一律以稿費(9B)或執行業務所得(9A)處理(如附件-人工扣憑)。
換言之,筆譯酬勞目前業界幾乎以上述原則處理。執行業務所得(9A)與稿費(9B)和薪資所得(50)間之權益差別很大,自己的權益切勿輕易放棄。譯者的稿費(9B)除每年有18萬免稅額外,尚有30%(98□非自行出版)或75%(99□自行出版)不等之扣除額 (附件十例子);執行業務所得(9A)則有30%之扣除額。薪資所得(50),則按一般方式申報,並無特別免稅扣除額。
口譯部份則視演講性質內容而區分為(9A)、(9B)或薪資所得(50),完全以演講者的主體為依歸,口譯部份較複雜,請參閱(附件十一)或來電詢問,謝謝大家的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本會將繼續努力爭取。
【註1】
(一)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判定標準:1.行為是否可自行決定,是否服從公司規範2.財務準則:是否自負盈虧,如委託翻譯,譯者提供勞務而無自負盈虧,即不屬執行業務所得規範3.關係準則: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
(二)僱佣關係判定標準:1.人格從屬性:受雇人必須服從雇主指揮監督2.勞務專屬性,要親自履行,不得使用其他代理人3.經濟從屬性4.納入雇方的生產體系。
一、依尼加拉瓜大使館尼中981209號函辦理。
二、尼加拉瓜大使館自即日起,所有商業文件或公證文件,僅公證1
本正本,並請附上1件相同之正反面黑白影印文件供該館留底。
若需再多公證1份相同內容之正(副)本,亦須付與前述文件相同
價格之費用。如公證1件正本商業文件US$25,若要再加上外交
部公證之相同副本(效力等同正本)文件1件,則總共需付
US$50。其他公證文件亦同。
一、本會擬印製摺頁的會員名冊,內容區分為(1)付費廣告(2)免費廣告兩部分。付費廣告內容 (彩色)由刊登者自行提供,免費廣告僅刊登會員名稱、電話、傳真及地址。
二、刊登付費廣告者請於11月13日前將版面以電子檔E-mail至本會。
三、廣告排列順序,依序為先刊登4格者、次刊登2格者、最後刊登1格者。相同格數者再抽籤以決定先後,請於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3時親至本會抽籤,無法前來者,將委由到場理監事代抽。
四、刊登廣告費用請於11月13日前(1)掛號郵寄支票至本會(2)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至126-001-0038341-1永豐銀行城中分行(銀行代號807;戶名: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3)11月13日抽籤當日繳交。
五、廣告目前委由「有勝印刷有限公司」報價,採雙面彩色印刷 (正4反4)、展開尺寸:88.2*20.4公分、折法:S折8折 ( 9等份8折)完成尺寸:9.8公分*20.4公分、正反面共18頁;印1萬冊不過含稅金額為43,000元,若您有更低廉之印刷廠商,歡迎提供介紹。
六、11月13日前(含11月13日)仍未繳納本(98)年度會費者之會員,將不為其刊登免費廣告。
七、檢附目前欲刊登廣告之會員如附件一,若已刊登廣告欲增加格數,或未刊登而欲刊登者,請於11月12日前以E-mail或電話告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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