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事,本會於去年8月12日致函陳立法委員根德,請陳立委協助處理,並提供8家會員(今日、統一、名家、中一、金石、全通、碧詠、詮星)連署書。陳立委國會辦公室於8月15日函轉公平會,8月22日公平會函覆本會,請本會提供該惡意點擊事業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與具體違法事實及證據,9月26本會日將4家會員所提供證據寄給該會承辦人,公平會請其中1家會員提供明確事實及證據,該會員無法提供。本會於10月31日致函公平會,請求能讓本會會員到場陳述表達意見,11月22日,本會楊常務監事與統一翻譯公司人員至公平會陳述意見。
目前承辦人表示,該公司先前已遭人檢舉,先處理該案後即會處理此事。
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台北市尚有37家同業未依法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經第8-6次理監事會決議,將依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辦理。
本會於1月15日發函給未入會者,勸導其於民國年5月1日前入會。另對17家長期未繳納會費會員,亦將依規定辦理。
本次會議於1月9日假國家教育研究院台北院區召開,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發展中心林慶隆主任、台師大翻譯研究所陳子瑋教授共同主持,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陳教授表示翻譯現況調查是國家制定翻譯政策的前期步驟,今年將從供給面調查翻譯產業現況,擬先提出「翻譯產業現況問卷」請口筆譯工作者填寫。
張理事長建議應該先告知政府打算做些什麼事情,以做為回答問題的誘因。
林主任表示翻譯政策應該是全面性的,但編譯中心無法做全部的事。編譯中心願意提供平台,全面瞭解編譯目前現況,還有現況問題是什麼?目前編譯中心可以做的有:學術著作翻譯、評鑑考試相關問題、專業翻譯資源、學術名詞資訊網、翻譯人才資料庫…等,今年研考會並將雙語資料庫移給編譯中心,希望能有系統整理一些台灣翻譯資料 ,逐漸累積長期會有效果。
接著開始就問卷內容進行討論。
陳教授並表示,如果有需要,可專程於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向本會會員提出調查結果報告。
本旅遊聯誼活動於12月10日舉辦,參訪桃園縣大園鄉農會轄區農業生態,包括乳製品、種蛋雞、蔬菜及良質米等,經農會輔導成功的優良農場。途經田媽媽鮮牛奶乳製坊、大園鄉花卉產銷班、竹圍漁港、吉園圃華豐農場、大賀農場、種蛋雞農場等。
07:30 台北集合出發
參觀田媽媽鮮牛奶乳製坊
早餐吃現擠牛奶及手工饅頭
參觀大園鄉花卉產銷班
農場佔地0.7公頃 ,主要種植百合、海竽、向日葵。
吉園圃 華豐農場參觀
竹園餐廳用餐
採用華豐農場青花筍作食材加菜
竹圍漁港 參觀
良質米的製造與加工
種蛋雞農場
千葉火鍋餐廳
本次講習活動主題為「從職業團體修法趨勢看商業團體會務運作與會員服務」,於11月30日下午14時,假台北福華大飯店舉辦,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主辦,並邀請該會會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前內政部職業團體科專員蔡本源先生講解。
蔡委員就職業團體之法人定位、為何要取強制入會、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9條內容等問題,提出個人看法,蔡委員強調,商業團體強制入會規定,目的是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利益,未入會者得到相同利益卻不繳納會費,是不當得利,對其罰鍰已是最低度處罰標準,並沒有過當,過當的是專門執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規定律師不加入公會不能執業,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
蔡委員並提出職業團體一直存在5大問題。
講習會詳細內容請詳閱附檔(2011年商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
本次講習活動於11月30日 下午14時,假台北福華大飯店舉辦,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主辦,並邀請該會會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前內政部職業團體科專員蔡本源先生講解,蔡委員講解內容如下:
壹、歷年來職業團體修法的重要爭議點
一、法人定位:
職業團體應定位為準公法人,因其雖為私法人組織,但具「肩負政府委託服務業者、授權管理業者」的功能。
二、為何要取強制入會:
商業團體強制入會規定,不在限制人權,而是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利益,促進同業經濟發展,對未加入者得到相同利益,卻不必繳交會費,造成對已加入者不公平,未加入公會者為不當得利。公會對不入公會者先採勸導,勸導不聽才移請主管機關罰鍰,符合憲法比例、聯結原則,強制入會對達成工商團體法定章程宗旨任務有利,有必要性,罰鍰已是最低度處罰標準,對集會結社自由限制並沒有過當,過當的是專門執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規定律師不加入公會不能執業,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
三、一會為限: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9條「同一區域內之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名稱是法規訂的,不可能不相同。若開放一個行政組織區可籌組兩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將更泡沫化。
貳、職業團體一直存在5大問題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重視:目前主管機關為社會司,層級太
低,以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重視,應回歸到經濟部。
二、會員入會比例不高:入會比例大約1/4,不到25%。
三、組織設計不當層級過多:
四、法定任務空洞化:要透過立法,授權公會服務業者、管理業
者,例如職業工會承辦勞健保業務。
五、團體分業太細業務重疊:目前有265個業別,2,395個公會,
建議修改商業團體法第8條,公司行號達5家者應組織同業公
會,改為30家,但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在此限。
六、規模太小:工商團體年度預算200萬以上團體佔13.8%,500
萬以上團體佔8.4%,合計佔22.2%,商業團體500萬以上團
體佔9.55%,200萬以上團體佔14.86%,合計佔24.41%,3/4
在200萬以下,無法健全運轉,故公會組織不能太小
七、經費與人力不足:沒經費無法提供會員優質服務,以致公
司、行號不願加入,惡性循環。
蔡委員並強調,行政院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64條,取消「對所屬會員不繳納會費者,…移主管機關處罰鍰」之規定,將導致公司、行號入會以後不繳會費,變成幽靈會員。
本次講習活動主題為「從職業團體修法趨勢看商業團體會務運作與會員服務」,於11月30日下午14時,假台北福華大飯店舉辦,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主辦,並邀請該會會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前內政部職業團體科專員蔡本源先生講解。
蔡委員就職業團體之法人定位、為何要取強制入會、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9條內容等問題,提出個人看法,蔡委員強調,商業團體強制入會規定,目的是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利益,未入會者得到相同利益卻不繳納會費,是不當得利,對其罰鍰已是最低度處罰標準,並沒有過當,過當的是專門執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規定律師不加入公會不能執業,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
蔡委員並提出職業團體一直存在5大問題。
講習會詳細內容請詳閱附檔(2011年商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
本次理監事會於11月25日召開,由理事長徐立信主持。
會中提報10項重點工作報告,並通過(一)審查100年度1~10月本公會經費收支帳目案;(二)審查101年度工作計劃草案;(三)審查101年度收支預算草案;(四)敬邀未入會同業入會案。
楊常務監事並針對本會會員網路關鍵字遭某同業惡性點擊一事提出報告,楊常務監表示已於11月22日到公平會陳述意見,公平會承辦人表示:(1)不實廣告部分,將移送三處罰款;(2)惡性點擊部分,有網路犯罪嫌疑,會照會刑事局,請其至雅虎奇摩調資料。
臨時動議時,李大中理事提案「建議公會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請該局發函給所有駐外館處,對需要送回台灣的證明文件,外館僅需負責驗章,翻譯部份留給國內翻譯同業來做,以增加會員工作機會。」,李常務理事亦提出「台灣銀行中翻英服務採購案改變招標內容後,請公會調查各採購單位對翻譯品質的滿意程度」。
本次理監事會餐費由出席理監事共同捐贈,合計捐贈12,000元,扣除實際支出6,570元,餘款5,430元全數捐贈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