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會會員反映,其客戶「登X設計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4X號4樓之4,統一編號:23456XXX),於7月間委託本會會員代翻該公司籌辦之「2000年台北海報展」,並請會員將發票開立「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寄交該公司轉請該協會付款。後該會員代為服務並於7月底、8月底分別將當月發票寄交該公司,迄無下文。9月間該公司又送稿件委託會員翻譯,會員請該公司先結清7、8月份款項,該公司表示將儘速洽請〝美協〞付款,因其對會員翻譯品質極為信賴,仍請繼續協助,以便該案順利進行。該會員爰繼續協助,9月底再將支票寄往該公司後仍無音訊。10月間與該公司負責人徐徐小姐聯繫,其辯稱該費用應由〝美協〞支付,與該公司無關,該公司僅居間聯繫,該會員不得不告以「倘三日內不付款,將委託討債公司處理」,該公司方於10月24日將7、8月份費用結清(積欠4個月)。12月中旬登泰公司再度電請該會員代為翻譯,該會員以「貴公司9、10月份費用未結清,付款情形不良,且缺乏誠意,本社拒絕服務」等語回應,該公司才於12月15日請美協將款項結清(積欠三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蔡主任於12月16日榮退,本會王朝根理事長特於12月15日下午6時假華泰飯店為其舉辦榮退餐費,王理事長並敬邀數位擬轉任民間公證人者作陪,會中就公證法內容進行討論,各理監事獲益良多。
本次餐費53,460元由本會支出,並致贈蔡主任5,000元禮品。
據本會會員反映,其客戶周X老先生,於11月7日至會員翻譯社辦理戶籍謄本(戶內2人)翻譯及公證,承辦人員告之翻譯費為525元(含稅),另至台北縣警察局外事室蓋章630元(含稅及代辦費),法院公證1,050元(含稅及代辦費),合計2,205元,周老先生同意此價錢並付清現金。
11月15日周老先生至法院辦完結婚宣誓後旋至該會員翻譯社大聲咆哮,其謂法院公證人說公證費僅要45元,為何翻譯社要收取1,050元?若包含代辦費,何以如此高?又不是坐飛機到美國!其子告訴他全部辦好只要300元即可,如此收費讓他覺得沒面子,並堅持要翻譯社將台北縣警察局外事室蓋章及至法院公證之1,680元費用退還,否則要告該會員詐欺,並恐嚇如今天拿不到錢,就要將該承辦人員抓至警察局。
幾經僵持,該會員乃委託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出面協調,惟該周老先生仍堅持己見,拒聽溝通,蠻橫無理,無奈之下,只得由會員退還周老先生1,680元了事。
「英文台北評論月刊」為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性英文月刊,每期發行量約三萬多份,讀者多集中美加等國,近期為報導台灣語言翻譯業,乃於十月六日下午專訪本會謝常務理事碧珠,就提昇翻譯專業形象、建立翻譯認證制度、翻譯人才養成與市場供需情況、台灣翻譯產業與世界各國比較之優劣處等主題進行闡述,以下為訪談內容大綱:
一、如何提昇翻譯專業形象:
翻譯社的成立,就是為工商業提供專業翻譯服務的機構,將各類文書作各類的譯著,為國與國之間樹立一個溝通的管道,以一個專業
翻譯的機構,應具備下列幾點:
(一)國際化
(二)科技化
(三)快捷化
(四)正確化
(五)經濟化
二、如何建立翻譯認證制度?
建立具有相當水準的“翻譯師”制度。經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審核
(二)篩選
(三)甄試
(四)發照
然後等翻譯師資格確立後,對擁有執照之“翻譯師”,在執行業務
達一定年限後(例如:3年、5年)再由政府甄試(加考法律
常識認証法規等),再執行文件認證之“公証官”資格,進行民 間公証官的民營化。
三、目前翻譯人才養成:
(一)對大專院校之各系,設立有興趣從事翻譯的學生數名。
(二)將各系保留之翻譯名額,給予整合培訓。
(三)安插翻譯社實習(一年左右)。
(四)投入市場直接運作。
翻譯人才可以完整養成,實際的投入市場發揮其效用。
四、翻譯人才市場供需情形:
各種語言人才失衡情況並不嚴重,人才供給宜按世界各國相
似性語言及使用頻率之多寡而訓練養成。
例如英文最多,英文比例就要求較大。其次日文、西文、法 文、德文、阿拉伯文、泰文、韓文、義大利文等等。
目前中譯英人才比英譯中人才少,而稀少語文更是缺乏,常 常發生一人數用,非常不合目前之需求。
五、台灣翻譯產業之優劣?
台灣困於無法自動化,完全靠勞力密集之付出,再加上同業 間之削價競爭,經營非常辛苦,翻譯費一直無法提
高,(日本是我們6-10倍左右)(美國 約2-3倍)但台灣由於 國際化、科技化,故人才應不難尋找及養成,其仍有待大家 之投入與推廣。
本會辦公室將於9月4日搬遷南陽街3號3樓,王朝根理事長原提供該公司復興店之一半做為本會辦公室,因其復興店將於9月15日搬遷至同地址8樓,而該新辦公室坪數較小,無法在原地址續提供本會辦公室空間。經本會徵詢各理監事意見後,有4位理監事贊成本會先暫遷理事長公司南陽店(南陽街3號3樓),至明年3月才由新理事長尋找其他新辦公地址。故本會將於9月4日起暫遷上述新址。
依本會於89年7月8日與領務局第三組邱組長溝通協調結果,有關急件處理方式之相關規定如下:
1.「死亡證明」、「重病證明」或急事出國等,在作業時限上對當事
人有重大影響者,該組可馬上辦理。
2.當事人希望以急件處理者,可由當事人提出陳情書或當事人公司
出具証明(因公出國者)或提出機票證明。
3.亦可由公會出具簡便函證明 其為急件。
上述各點本會已於89年7月9日發函週知各會員(北譯會字第99029號函),惟仍有會員不諳此處理方式,以致產生困擾,請各會員能留意之。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舉辦「中華民國88年優良商人」選拔活動,函請本會遴選推薦,再由該會彙總經該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經濟部核定.
凡有意參選之會員請至本會索取空白推薦書,若遇報名人數超過卅人時,則交由理監事會做複選,報名截止日8月10日。
優良商人當選人,仍照往年例在11月1日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慶祝第54屆商人節大會中接受經濟部及該會隆重頒獎表揚,並於表揚之前,由該會安排前往晉見 總統及行政院長。
候選資格:公司行號成立滿一年者,其負責人或所營事業在上年度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之一者,其負責人得經推薦選拔
為優良商人。
(一)進出口實績合計達3,500萬美元;或進出口實績較前一年度成長30%且已達400萬美元以上者。
(二)對平衡或縮減我國與各主要貿易國家間所存在之重大貿易逆差或順差有具體貢獻者。
(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新台幣3,000萬元或營業稅在新台幣800萬元以上者。
(四)經財政部頒獎表揚之納稅優良商人或連續兩年經眚(市)級財稅機關選定為納稅優良商人,並經頒獎表揚者。
(五)熱心社會公益全年捐獻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六)對革新商業經營管理及運銷制度有特殊成就者。
(七)對商品之包裝設計有特殊貢獻者。
(八)對改善環境保護提供服務有特殊貢獻者。
(九)對推行反仿冒,商品標示、商品公開標價及對提高商業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十)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福利,貢獻卓著者。
(十一)對現代化大型購物中心之創辦或加盟式連鎖商店體系之建立,有具體表現及特殊成就者。
(十二)引進有助於我國商業發展之外資及其商業經營管理之新技術有具體成效者。
理事長原提供該公司復興店之一半做為本會辦公室,因其復興店將於9月15日搬遷至同地址8樓,而該新辦公室坪數較小,無法在原地址續提供本會辦公室空間。經本會徵詢各理監事意見後,有4位理監事贊成本會先暫遷理事長公司南陽店(南陽街3號3樓),至明年3月才由新理事長尋找其他新辦公地址。故本會將於9月4日起暫遷上述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