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目前為兼職之譯者,於89年3月中旬承接貴司會員“中○翻譯社”之稿件並言明整份文件稿費為48,000元,本人如期於完稿日完成譯稿交件。中○翻譯社亦於四月底先行匯款支付NT30,000-為第一次付款,尾款則於完成排版印刷交與客戶後支付(預定於89年6月中旬),唯因排版印刷前因印製前產生一些問題致雙方認知上的差距。此案已於申訴書中詳訴。經本人透過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李先生,楊小姐)協助亦已獲得彼此認可排版之額外支出各自承擔一半,尾款 (NT15,000)則於89年6月15日以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戶頭。此案於此告一段落,在此感謝兩調解委員的熱心協助致最大的謝意,另引起貴司任何的不便亦在此致上歉意。亦 煩貴司代為轉達本人對中○翻譯社之謝意。
新修正公証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88年4月21日由總統令公佈,將於民國90年4月21日起實施。
依新法第五章公証費用之規定,一般文書之公証每件收取1,000元;第120條之規定文書認証減半收取即每件500元;第125條之規定以外文作成公証書或認証文書之翻譯本者加收1/2。即每件涉外文書之翻譯本認証應收取750元,為現行收費45元之16.5倍。
若遇一位欲前往海外投資或移民者須認証20件外文翻譯文件為例,現付每件45元,20件須付900元;而以新法來計算每件750元,20件須支付公証費15,000元。其差距達14,000餘元,不可說不大。
依新法第109條之規定,公証書中按其標的之金額,
(1)若以10萬元為例,收取1,000元(現收百餘元,調高近8倍)
(2)若以100萬元為例,收取3,000元(現收1,000餘元,調高近4倍)
(3)若以1,000萬元為例,收取 6,000元(現收1萬餘元,降低近
4,000元)
(4)若以1億元為例,收取19,000 元 (現收10萬元)
明顯地將標的金額低者高收,而將標的金額高者低收,不公平之情形顯而易見,實有「劫貧濟富」之嫌,不合經濟原則。
新法第115條中規定:「須實際體驗者(要查證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1小時加收費用1,000元」實無客觀標準,可能因擅報時數而造成人民無謂損失。現行辦法是轄區內每查証一地點收取旅費400元,不限件數,車資另計。
新法第124條中規定「作成之公証書,其張數如超過6張時,一張加收費用50元」另又限定「每行25字、20行為一張」;實在是斤斤計較,與民爭利,賺盡百姓錢財。
據聞民間公証人所收費用中之30%須繳國庫以為稅金;公認證業務乃係服務百姓之事務,在我國任何項目稅金之徵收均無如此高之稅率,無法認同,未知其法源何在?
民國90年4月新公証法即將如期實施,該法之施行細則迄今尚未公佈,對有意轉任民間之公證人、翻譯業者、一般國民均未知如何是從。
為此,本會乃由熱心之李大中監事擬稿,並於5月25日發函司法院、司法院民事廳第三科、立法委員陳鴻基國會辦公室全體會員企盼司法院院能體察民意,於制訂施行細則時依該法第129條之規定:「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1/2」予以調降,以降低百姓之負擔及讓本會會員仍有生存之空間。
幾經波折之翻譯師認證考試,雖於第4屆第10次理監事會重新
推舉張常務監事為「五人合作協調小組」召集人,負責籌備事宜
,並於3月17日與輔大翻譯學研究所簽訂合作契約,且分別於4月
21日及5月5日召開兩次委員會會議,然提報至第4屆第12屆理監
事會,仍因意見分歧而決議考試暫停實施,有關會議討論之詳細
內容如下:
劉常務理事:若推行此考試制度,是否以後會像移民公司一樣,
所有文件均要經翻譯師簽名。
理 事 長:移民公會顧問師制度是模仿本會的,因移民公司要
內政部特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翻譯
業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一定要有翻譯師才能
開業,相信在未來2、30年都不可能實行,翻譯師認
證考試目的在建立翻譯師人才庫。
朱學勝理事:以前翻譯師資格證書不作廢,而翻譯師認證考試之
證書改為翻譯資格證書“員”“師”等字不冠上。
李力群理事:舉辦考試可提高本會知名度,然就商業立場而言,
做不做無所謂。
李大中監事:翻譯師認證目的旨在提昇大家形像,並提高客戶信
心,絕不應刁難會員,建議舊有翻譯師資格證書可
換發新翻譯師認證考試之初級證書。
結論:出席9位理監事中,3票同意舉辦翻譯師認證考試,故決
議此考試暫停,看是否有更好之方案。
幾經波折之翻譯師認證考試,雖於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重新推舉張常務監事為「五人合作協調小組」召集人,負責籌備事宜,並於3月17日與輔大翻譯學研究所簽訂合作契約,且分別於4月21日及5月5日召開兩次委員會會議,然提報至第四屆第十二屆理監事會,仍因意見分歧而決議考試暫停實施,有關會議討論之詳細內容已於5月25日傳真給各會員。
本會多位會員表示,外交部領務第三組於4月1日起調整作業流程,對經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外文譯本,免除審核手續,惟該組加蓋「外交部對文件內容概不負責」之英文字樣,恐因此造成受文者或受文單位產生不必要之懷疑與不信任。本會據此於4月27日致函該組邱組長,請其取消上述英文字樣,4月28日,邱組長在與本會楊清芬監事溝通後,做了以下之表示:
1.加蓋「外交部對文件內容概不負責」之英文字樣係依國際慣例及
司法院之規定。
2.該組目前亦有邀集法律顧問研議此事。
3.若因加蓋此英文字樣而導致會員文件遭受件國家退件時,請會員
將退件事實及證明文件送交公會,再由公會派代表送交該組,以
供該組研議。
會議於4月21日召開,由張主任委員邀集各委員就(1)本委員會之權利義務(2)初級翻譯師之考題、範圍、所需之材料等二議題進行討論,初步達成以下之結論:
1.認證考試應以公平、公正為原則,不論是否為翻譯公司(社)之負
責人,均須通過考試始可發給證照。
2.舊有證照存廢問題:舊有證照應予廢除或留用,待交由理監事決
議。
3.初級考試採考單向翻譯(英譯中或中譯英)。
本次會議由張秀吉主任委員邀集各委員就本委員會之權利義務、初級翻譯師之考題、範圍、所需之材料等二議題進行討論,初步達成以下之結論:
(一)認證考試應以公平、公正為原則,不論是否為翻譯公司(社)之負
責人,均須通過考試始可發給證照。
(二)舊有證照存廢問題:
舊有證照應予廢除或留用,待交由理監事決議。
(三)初級考試採考單向翻譯(英譯中或中譯英)。
本次會員大會已於民國89年4月15日下午3:00~7:30假師大翻譯研究所會議室舉行,會中除由理事長、各委員會例行報告及討論提案外,與以往十年來最大的不同點,是會中舉辦了三小時「翻譯產業轉型升級研討會」,會員們藉此研討會與同業先進廣泛交換意見,做為振興業務的參考。會後舉行餐會及贈送彩券。
至於未出席會員,本會已於4月21日補寄大會手冊 (限已繳納會費者),未收到者請逕與本會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