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理監事會於87年元月17日下午4:30至5:30,假三軍軍官俱樂部召開,會中討論7案,決議摘要如下:
1.吳萬徹(統一)申請翻譯師審查通過。
2.基路伯翻譯社申請入會審查通過。
3.基於(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2)恐違反外勞法規定之考量,目前外
國人不得申請公會翻譯師。
4.86年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及87年收支預算表、工作計劃,
由各理監事攜回詳加研究後再做討論。
5.公會辦公室於3月租約屆滿後,先暫時續租兩個月,期間費用由
公會負擔,等下屆理監事產生後,再決定應如何籌措租金。
6.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暫訂於3月21日召開,若無法如期召開則延
至4月4日,程序沿用去年,工作分配如下:
(1)司儀:李大中、張秀吉先生。
(2)公關組:謝碧珠小姐。
(3)會場佈置:李力群先生。
(4)接待組:楊清芬小姐
會後舉辦聚餐及摸採
7.本年度大會手冊編實用型,提供內頁廣告供會員刊登。
8.臨時動議:
(1)由劉常務監事擔任今年選務工作召集人,並負責選票印製。
(2)由楊常務理事擔任今年大會手冊總編輯。
因86年以前之會務人員不諳稅法相關規定,延滯、遺漏申報導致本會支出增加:
1、84年公會所得稅延至85年10月27日申報,申報當時加徵10,224元
滯納金及利息2,885元。
2、84年認證書銷貨所產生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37條規定限額,國稅
局要求補繳2,084元所得稅。
3、前總幹事駱小姐84年所得稅延遲申報,罰鍰3,750元。
4、駱小姐85年2月2日所領66,000元年終獎金、5月20日所領離職金
33,000元,應扣繳稅額3,960元、990元,補繳加計利息1,373元、
25元,均於85年10月補繳時由公會代墊。
5、84年10月31日支萬國法律事務所未扣繳稅額1,373元加計利息71
元,於85年補報時由公會代墊。
本次理監事會於86年9月26日假玉如園餐廳順利召開,由王朝根理事長主持,會中討論六案,決議摘要如下:
1.訂定公會上網內容、格式及會員上網收費標準。
2.原策劃「助譯通」公益活動案取消,改以「由公會提供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正確之英文地名、街道名」案取代。
3.陳惠萍小姐(今日翻譯社)申請翻譯師審查通過。
4.公會辦公室租金由王朝根理事長捐贈半年(86年10月10日至87年4
月9日),計9萬元。
5.對新版認證書,在場理監事均無異議。
6.翻譯師資格證書英文編號前之「C.T」為Certified Translator之縮
寫。
7.臨時動議:
(1)已購舊認證書尚未用完欲更換者,請於10月底前至公會更換。
(2)訂87年2月底召開第4-1次會員大會。
(3)公會去函巴拉圭大使館,請該館在會員送件認證時應開立收
據,以免因文件遺失而責任歸屬不清。
(4)原總幹事聶堯坪先生另有高就辭職獲准,新任總幹事繼續為會
員服務。
本次理監事會於86年7月26日假書芳園餐廳順利召開,由王朝根理事長主持,會中討論五案,決議摘要如下:
1.黎明蕖小姐(宏茂翻譯社)申請翻譯師審查通過。
2.同步翻譯社申請入會審查通過。
3.公會網際網路製作案,應求簡明扼要,並建置中英兩腫版本,
由胡子丹社長及李力群義務協助,並由胡社長負責中文稿之撰
寫 ,英文部份則由李力群義務服務。本案交由工作小組研商架
構、內容後再予估價發包。
4.會員反應法院公證處多所煩雜,法院公證處於上次會議中已有說
明:公證事宜有其既定程序。往後如有任何作業不便,請會員
逕與公會聯繫,並將之彙整反應有關單位參考處理。
5.新認證書格式完成修改,預計一星期內可印刷完成,屆時再各別
通知換新。
6.臨時動議:原總幹事林秀雯另有高就辭職獲准,經登報公開徵
求,特聘聶堯坪先生為新任總幹事,繼續為會員服務。
本次會議餐費7,975元由公會負擔。
本會至今年度5月份起將發行公會資訊,內容目前有會務報告、活動、公文收發等。歡迎各會員提供翻譯業務上相關資訊,以使公會資訊內容更為豐富,會務推展更為順利。
日 期: 85年12月9日
時 間: PM 12:00-15:00
地 點: 兄弟大飯店(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55號)
一、出 席:理 事 長 方振淵
常務理事 李大中
常務理事 楊清芬
常務監事 劉天行
二、記 錄:總 幹 事 林秀雯
三、主席報告: 理 事 長 方振淵
感謝各位常務理、監事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會議,此次會議召
開主要有幾件事情需要研究討論,因時間緊迫,不便驚動其
他理、監事。若理、監事仍有意見,可酌予修改或召開臨時
理監事會議。請各位常務理、監事提供寶貴意見。
四、討論提案:
案由(一):新會員申請入會案 提案人:總幹事
說明:請就資料,審核有關「歐文翻譯社」申請入會資格。
決議:審核通過,歡迎入會。
案由(二):公會之議定價目表訴訟案 提案人:理事長
說明:在公會第3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召開時,曾在不知違反法
律的情況下決議{調整議定價目表}一案。該案雖不具約
束力,遭人檢舉,並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當時公會
隨即取消此決議並收回價目表。但公會仍於今年10月13
日遭法院起訴,經判決:公會罰處新台幣3萬元整;理事長
亦遭罰金3萬元,緩刑2年。也因法院此項判決,致使公
會及理事長列有犯罪記錄。為顧及名譽,亦對此案做一
研究討論。
決議:經常務理、監事研究討論後,認為該判決認事用法,殊
有違誤,決議提起上訴。細節問題則由理事長及律師研
討之。
案由(三):公會歲末聯誼餐會案 提案人:理事長
說明:因公會今年度活動舉辦的很少,為促進會員間感情,已
於上次理監事會議中決議將舉辦歲末聯誼餐會,請就相
關事項作一討論。
決議:公會將於一月份舉辦歲末聯誼餐會,所謂{新年頭,舊年
尾},屆時歡迎各位會員踴躍參加。敬請期待。
日期:1997年1月11日星期六pm5:30
地點:聯勤俱樂部或甲天下或其他餐廳
摸彩:理監事各提供1份獎品,會員若欲共襄盛舉提供獎
品亦歡迎。
案由(四):本會添購辦公設備-電腦案 提案人:公 會
說明:公會電腦添購事宜已於第3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中提出討
論。當時決議以提升方式來增加其功能,並請監事李
力群先生負責處理。但經過討論及比較,以公會目前的
電腦來作提升實在不符合經濟效益,價格亦與更新後之
價格差不多,故建議電腦以更新方式處理,請決議之。
決議:請總幹事赴電腦展參考並加以比價後,再行購買。
案由(五):公會總幹事聘任事宜 提案人:公 會
說明:公會上一屆總幹事駱璁玲小姐離職後,即任用新的總幹事
林秀雯小姐,至今一直尚未呈報市府社會局。今特提出,
以便社會局立案備存。
決議:本會確定聘任林秀雯小姐為本會總幹事,應即正式提報社
會局立案備存,此事交由總幹事處理之。
案由(六):公會辦公會所搬遷 提案人:理事長
說明:關於公會搬遷事宜先前於上次理監事會議中提出討論,而
目前公會辦公會所亦已搬遷,在此再次提出,告知會員。
日後若要辦理相關事項亦請至新辦公處辦理之。
決議:按該辦公室由理事王朝根先生,謝碧珠小姐,監事李力
群先生共同出資承租,供公會使用,至下一屆理事長產
生為止。公會辦公會所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15號1314
室,電話及傳真皆不變。
五、臨時動議
(一)有關公會認證書裝訂事宜
公會提供認證書給會員使用,以利業務之推展。而認證
書亦是發送世界各地的文件,為提升公會公信力,建議
會員在使用公會認證書時,一律採用相同裝訂格式。
1.三角帽釘在左上角。
2.認證書做為封面,亦即第一頁。
3.近期內提供標準影本參考(請虹源翻譯社提供)。
4.研究公會免費提供三角帽之可行性。
(二)公會為增進提供會員各方面之需求亦站在服務會員立場
上,希望會員日後若在業務上遇到劣質客戶時,能主動
提出告知公會,請公會處理。公會視案情在公平原則上
亦考慮請常年法律顧問袁大蓉律師協助。其費用公會將
與袁律師商議告知各會員。
六、散 會
日 期: 85年8月10日
時 間: PM 13:00- 16:30
地 點: 圓山大飯店
一、出 席:
理 事 長 方振淵
常務理事 李大中
常務理事 楊清芬
理 事 馮貴興
理 事 謝碧珠
理 事 郭美文(郭建文先生代表)
理 事 王朝根
理 事 張秀吉
常務監事 劉天行
監 事 楊駱卿
監 事 李力群
二、請 假:
理 事 朱學勝
三、主席報告:(略)常務理事 李大中主持
因理事長至扶輪社演講,由李大中先生主持。
四、監察人報告:常務監事 劉天行
按期審核,尚符規定。
1.財務部份請詳見明細表。
2.公會經常性之開銷,請由理事長決定。
3.公會若添購生財器具,得經三家以上廠商比價經
理、事會議決議,始可添購。
五、討論提案:
案由(一):翻譯師資格審查案 提案人:總幹事
說明:會員(036) 名家翻譯社: 2 位 (李麗華、姚萬鈞)
(086) 合眾翻譯社: 2 位 (陳靜毅、劉宜生)
(074) 信鴻翻譯社: 1位 (陳淑惠)
由各所屬會員公司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共五份,每一 申請案均附有申請人翻譯作品,請傳閱審核。
決議:5位翻譯師申請案,經理監事會審核,全部通過。
案由(二):本會翻譯師資格應如何使政府機關認可之討論
提案人:監事李力群先生
說明:因日後政府可能會有國家翻譯師制度,所以希望本會審
核通過之翻譯師能不須再經政府審核,即可認可。故提
出此案,請詳加討論。
決議:1.國家翻譯師制度在未實施前,公會翻譯師制度亦有其功
用,仍無抵觸。
2.公會目前備有之認證書,會員應多加使用,讓世界各地
普遍接受,使其造成一個事實,以時間及大家的努力,
提高功能,而更加彰顯其功效。
3.公會應提高翻譯師水準,讓法院、外交部等單位認可翻
譯師,即受肯定接受。
案由(三):新會員申請入會案 提案人:總幹事
說明:請就資料,審核有關「大亞翻譯社」申請入會資格。
決議:審核通過,歡迎入會。
案由(四):針對外縣市翻譯同業索取「常用範例本」本會該如何
處理? 提案人:總幹事
說明:在coco至本公會到職以來,有幾家外縣市翻譯社向本會索
取常用範例本。但由於不是所屬會員所以不予發給。可
是礙於外交部已將範例交由本會處理而不再對外提供,
並告知申請者得向本會索取。因而造成外縣市翻譯同業
不便之處,敬請討論該如何處理之?
決議:外縣市翻譯同業若索取常用範例本需提供:
1.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一份
2.以捐贈NT$500元作為本公會基金。
案由(五):公會1995及1996年會員手冊之處理 提案人:總幹事
說明:一、公會目前1995及1996年會員手冊各剩百餘本之多,請
討論該如何處理?(95年182本,96年206本)。
二、1996年會員手冊,因刊有會員廣告,故份數多印,意
在廣為分發宣傳。後又決議以NT$300/冊索價,因而
滯銷堆積。
決議:1995及1996年會員手冊將以寄贈方式處理,不但可替公會
及會員廣為宣傳亦能避免堆積,一舉兩得。寄贈以外國駐
台單位、領事館,縣市警察局外事課以 及法院公證處
等,每單位寄贈二本作為參考。
案由(六):翻譯師研習會該如何辦理,請討論 提案人:理事長
說明:公會先前提案舉辦翻譯師研習會,理事王朝根先生也有很
好的計劃,但因報名人數不夠踴躍而停辦。今再次提案,
意在使同業提高翻譯水準,有共識並相互切磋,以改變外
交部相關單位對會員們翻譯移民等文件之批評,故提出此
案,再次討論,敬請提供意見。
決議:對於舉辦翻譯師研習會,為考量種種不便,故決議暫時停
辦。決議將以邀請各會員以書面文件方式,提供各類文件
翻譯版本,以中英文件為主,交由公會。公會將以埋名
隱姓方式,再安排適當之資深會員,將收集之資料加以評
鑑整理後,提供給各會員翻譯社參考,還請各會員踴躍投
稿。
六、臨時動議:
(一)針對公會電腦是否應更新進行討論。
決議:電腦為日新月異之物,公會可以提升方式來增加其功
能,請監事李力群先生負責處理之。
(二)公會成立至今已有八年之久,一直沒有屬於自己公會辦公
室,為使公會更加健全,理、監事決議將成立公會辦公會
所。而有關公會租屋經費支出,常務理事李大中先生指出公
會現有基金尚不足,於是世界、梅氏、今日等三位熱心理、
監事願意在公會未購置永久會所之前,每個月提供經費
5,000元作為補助公會租屋經費支出,以響應回饋公會,值得
讚許。
(三)有關會員反應對申請泰國認證所需文件,感到種種限制與不
便且造成困擾,公會以維持會員立場,特擬一函,請就相關
內容進行討論修正。
決議:修正後之公會函,將發函至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駐泰
國台北經濟貿易中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以表明本會申訴立場。
七、散 會
案由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為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5
法條 :公14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5)公處字第一○○號
被處分人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
址設:台北市復興北路一號十一樓之六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新價目表,限制會員執行業務
價格競爭,影響翻譯認證業務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限制會員價
格競爭、影響市場功能之行為。
事實
一、民眾檢來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記錄等資料,疑有違反公平法規定,請本會依職權主動調查。
二、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就「公會議訂價目表調整案」之決議情
形,函復說明如次:
(一)該公會屢獲會員告稱:嗣有部份會員不顧成本向外競標,致傷害
同業情誼,擾亂市場行情,並建議公會應於理監事會議上作成「議訂
價目表調整案」之決議,提供會員參卓,藉以遏止同業間之惡性競爭
。
(二)該公會爰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會
中達成議訂價目表調整案之決議,並作成「議訂價目表」,分送會員
酌參。
(三)該公會「議訂價目表」之產生係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就其餘之百
名會員而言,似無任何拘束或合意可言,亦即絕大部份之市場同業或
競爭者仍得自定價格,不受議訂價目表之拘束。因此,前揭行為似無
足以謂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聯合行為,自不宜逕以該公會有觸犯公平
交易法相繩。
(四)該公會惟恐有未查,而誤觸法網,爰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召開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即作成決議廢除前開「議訂價
目表調整案」,並函知會員。
三、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到會陳述紀錄摘略如次:
(一)該公會於七十八年間成立,目前會員有八十四家。該公會主要業
務包括辦理翻譯研討會、協調相關政府部門文件認證之作業程序,並
辦理會員相關聯誼活動。
(二)該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並作
成決議調整價目表。
(三)上述調整案決議後,該公會即印製新價目表,並通知會員前來領
取。新價目表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
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
,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復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
亦明訂:「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
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按其
立法意旨,緣以事業彼此間之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行為,對
事業業務經營活動為相互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約束,將致損害市場之
競爭機能,爰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予以原則禁止。
違反上開法令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行為人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公平交易委
員會亦得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二、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均係經營翻譯認證業務之業者
,彼此間係處同一水平競爭狀態,核符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與有競
爭關係之他事業」所稱聯合行為之事業主體。該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
二日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制定新價目表,並決議
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實施,希望各會員確實遵守。被檢舉人以
會議意思聯絡達成協議,對翻譯認證業務之收費價格有相互約束情事
,其協議行為足以影響台北市翻譯認證業務之市場機能,核屬公平交
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新價目表,限制會
員執行業務之價格競爭,影響台北市翻譯認證業務之市場功能,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