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理監事聯席會於87年7月4日下午12:30至4:00,假鱈園餐廳順利召開,由理事長個人宴請眾理監事,會中討論八案,決議摘要如下:
1.崇實翻譯社申請入會審查通過。
2.王欣怡等13位申請翻譯師資格審查通過。
3.公會不加入台北市商業會。
4.依「商業團體法」及「公會章程」規定,勸告5家尚未繳納本年
度會費會員繳納會費。
5.各委員會籌備結果報告:
(1)糾紛處理委員會:
目前最重要為蒐集資料,提供諮詢,並訂定委託翻譯制式合約
供會員參考。
(2)經營輔導委員會:
每一翻譯社均有其經營理念與業務特徵,輔導不易,且同業間
本於競爭立場,無法提供優點予他人,建議公會出錢邀請顧問
師為會員上課。
(3)會務發展委員會:
各會員若有意借用公會名義開設補習班或語文訓練班,可洽商
條件。
本委員會擬於近期內制定本公會發行之翻譯師執照考試辦法,
請各會員提供意見及優良翻譯人員當講師。
「翻譯師執照考試」辦法草擬完成後,即交由理監事會審核。
6.新會員證書之格式原則上將採用橫式,由公會先行製作樣式後
送交理監事會審核採用。
7.外地贊助會員入會原則上贊成,並將訂定相關辦法。
8.公會將聘企管顧問,以加強經營輔導之功能,經營輔導委員會
並將擇日邀請該顧問來會對會員做公開演講。
9.臨時動議
(1)公會已聘陳英鳳律師為公會法律顧問,會員若有任何問題,可
直接與其聯絡,聯絡電話:2314-6121~3(三線)
(2)陳律師已為公會擬妥〝翻譯合約書〞,俟近日內修正後交由梅
氏義務譯成英文版,屆時公會會傳真給會員參考備用。
(3)經營輔導委員會將提供認證書裝訂標準模式予會員,請會員遵
守以求格式標準化。
台北市工商暨自由團體會務人員預計將於本年度12月底適用勞基法,社會局特於5月27日舉辦研習活動,介紹勞基法,由此次活動,知(1)勞基法具有公法性質,其以規範雇主義務為主,訂定許多罰則 (第75~82條),屬強制性法規,違反規定,可由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罰。(2)勞基法是個別勞工法,單一勞工即可各別主張權利,不用透過一致表決(如工會)。(3)勞基法是勞工保護法,其對勞工勞動契約、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及職業災害等均有所保護,屬非對等法規,對雇主之要求法規遠多於勞工。
由於勞基法暨施行細則條文仍多,限於篇幅,此處無法進一步詳述,擬於7月4日第二次理監事會再做簡報。若各會員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公會已於5月9日遷移至復興北路2號11樓之2,電話號碼及傳真機號碼仍維持不變。另為日後作業方便,公會並購買價值10,500元(含稅)中古影印機一台。
因部份會員對公會向行政院勞動條件處電詢有關勞基法之結果有所質疑,公會乃於5月7日發函勞委會,請其明示,該會5月18日來函,確定翻譯業已於4月1日起正式適用勞基法。
有關公會為服務會員進一步瞭解勞基法,曾於4月30日發函提出兩項方案,請各會員擇一方案傳回公會,惟截至目前為止僅四家會員回函,故此提案暫緩實施。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其他工商服務業」已於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而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文件翻譯服務〞係屬〝其他工商服務業〞中之〝未分類其他工商服務業〞,請各會員注意。
另為使各會員能進一步瞭解勞基法,公會現正蒐集各種資訊,以期能進一步提供給各會員,而各會員若有任何寶貴意見,亦請隨時與公會聯繫。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其他工商服務業」已於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而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文件翻譯服務〞係屬〝其他工商服務業〞中之〝未分類其他工商服務業〞,請各會員注意。
為使各會員能進一步瞭解勞基法,公會現正蒐集各種資訊,以期能進一步提供給各會員,而各會員若有任何寶貴意見,亦請隨時與公會聯繫。
為積極推動全方位、多功能及有效率的公會,理事長特於3月31日,專程自國外返國,假梅氏機構會議室,召開第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會中除明確指示本屆理監事會工作重點外,並達成多項決議,茲將會中決議重點摘要如下:
1、「優企翻譯社」申請入會審查通過。
2、本屆理監事會將依功能區分增設三個委員會,名稱、成員及職
掌如下:
糾紛處理委員會:
由張常務 監事、李監事及楊監事三人組成;張常務監事為委
員會召集人。主要任務為處理會員間、會員客戶間及會員翻
譯師間之糾紛。
會務發展委員會:
劉常務監事為委員會召集人、主要任務為教育訓練。
經營輔導委員會:
謝常務理事為委員會召集人,主要任務為協助會員企業診斷、
突破經營困境、提供轉型資訊等各項服務。
3、理事長提供該公司復興北路會議一半做為公會辦公室。
4、對國際胡社長所提公會建議案討論如下:公會認證書平常均有
在推廣公會將續發「公會翻譯師證書」,且會請〝會務發展委
員會〞設計完整計劃及考試制度來負責翻譯師之訓練、考試及
發照,以提升翻譯師素質。
網頁問題由〝糾紛處理委員會〞向胡社長解釋。
附帶決議:今後會員對公會有任何投訴或訴願,請向〝糾紛處
理委員會〞申訴,由該委員會負責處理。
5、取消〝民政局英文戶口謄本案〞
6、今年將清查會員資格,重發新會員證書。
7、為避免會員認證書副本不敷使用,准許會員僅購買副本,每張
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