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姓 名 |
學 歷 |
應考語文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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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林○宜 |
Universidad de la Asunción |
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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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高○美 |
國立政治大學阿拉伯語文學系 |
阿拉伯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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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李○銘 |
聖約翰科技大學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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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洪○真 |
輔仁大學 |
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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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陳○軒 |
輔仁大學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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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余○旭 |
交通大學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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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陳○玲 |
台灣大學 商學系 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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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陳○庠 |
輔仁大學經濟學系 佛光大學經濟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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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蕭○真 |
日本大阪電腦專門學校資訊處理系 |
日文 |
( |
開會事由:研討本處代理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國營事業辦理94
年度「建置內外部雙語環境設施翻譯(中翻英)服務」案
(案號:LP-940018)座談會。
開會時間:94年6月23日上午10時
開會地點:台北市武昌街1段45號9樓會議室
聯絡人及電話:王小芬2383-7984
此次研討會由行政院勞委會主辦,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承辦。勞動條件處李處長於研討會中表示,「新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委會成立17年以來,關係台灣最深最廣的條例。依現行勞基法之勞工退休制度設計,勞退基金為4,600億元,而現有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之勞工為110萬人,若這些勞工同時退休,所需金額高達1兆1,000億元,勢必債留子孫。而政府又無法以提高勞保費率、降低勞保給付及增加稅收等方式支應,故僅能提出新法。新法於93年6月11日在立法院以187票對9票三讀通過,抗爭人士僅7、8人,過程相對平順,6月30日總統公布,並將於94年7月1日施行。
現行勞工退休制度規定勞工須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25年始得請領退休金,惟台灣佔企業比例97%之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為13年,90%以上勞工將領不到退休金,而「新勞工退休金條例」不同職場年資可以合併計算,不會有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
有關「新勞工退休金條例」,其重點如下:
1.個人退休專戶制:勞保局設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勞工名字為戶頭,身分證字號為帳號。
2.提撥率:
(1)雇主:每月強制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
(2)勞工:每月自行提繳,不得高於每月工資6%。
3.請領要件:不得低於60歲。
至於施行程序,李處長表示,明年7月1日,雇主需以書面請勞工就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擇一,同意書一式兩份,雇主及勞工各存一份。明年2、3月間,亦將開放勞工向勞保局申請選擇新、舊勞工退休制度,若雇主與勞工申報資料不同,以勞工自行申報資料為準,過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存於中信局,提存率僅10.22%,未來由勞保局經辦,行政院較易掌控,勞保局將會先依據每位勞工勞保投保薪資進行查核,若違反規定者,將處2萬~10萬之罰鍰,一位勞工視為一個案件,採按月連續處罰。至於未辦理勞保者,企業仍需提存,否則若勞工向勞保局反映,勞保局便會派專人調查,若違反規定將處以罰鍰,雇主不服可申請訴願。
依李處長之表示,不分年齡及工作型態,只要有工作、有報酬便需提撥退休金,亦即只要有受雇事實,兼職者也適用本條例,是以即使是未辦勞、健保之譯者,不論專、兼職,均需依其工資提繳退休金,此舉將增加企業經營成本,降低利潤,各會員宜即早因應。
攸關全台八百多萬勞工之退休金制度,已於民國93年6月11日立法三讀通過,預定明年7月起正式施行,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制度對國內企業影響甚巨。本會為了深入瞭解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特委請張常務監事於93年8月20日參加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舉辦之勞工退休金說明會,並將相關資料於8月30以電子郵件郵寄各會員。
另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了服務大眾,決定在93年9月22日(星期三)上午9:00至下午 16:30時在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590號6樓(捷運木柵線大安站斜對面)再舉辦一次研討會, 費用新台幣1000元正(原費用2,000元,商業總會補助1/2)(含茶點、午餐、講義、文具等),本會會員如有需要, 可以報名參加。
此外, 勞委會也將在各地區舉辦免費的說明會, 有意參加之會員可以向勞委會洽詢報名。
領務局自8月1日起啟用新版文件證明申請表,除造成本會會員莫大困擾外,並恐會因作業過程疏失,導致個人機密資料外洩。據此,本會致函領務局,建議改以「本會會員之簽章及代理簽名人為保證」取代該新規定。該局於8月19日函覆本會表示:(一) 新版文件證明申請表係依公證法規定辦理。(二) 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僅證明譯者簽名;而該局則係查驗當事人、其他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身分。(三) 對申請人資料,該局會依法保護,否則負相關賠償及行政責任。
而本會吳麗霞理事反映,採用新規定後,該局驗證文件仍蓋「公證人簽章屬實」,並未加蓋「當事人、其他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屬實」之章。
若各會員對領務局回函有任何寶貴意見或疑問,敬請隨時與本會聯絡。
本會於12月13日,舉辦東北角國家公園草嶺古道健行與蘭陽地區觀光「冬季旅遊活動」, 由理事長領隊,張常務理事負責規劃。本次活動, 會員出席踴躍, 為了增加樂趣, 特在旅遊活動時舉辦了有獎機智問答與猜謎遊戲。登山健行不但有益健康,而且會員之間也可藉此機會聯誼。今後公會將不定期舉辦此類活動以回饋各會員。
商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間溝通橋樑,內政部為促進商業團體會務人員專業知識與經驗分享,特補助中華民國商業總會於12月18日舉辦此研討活動,本次研討活動計有三主要項目:財務處理實務、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保護及綜合座談,茲將各項目研討內容重點分述如下:
(一)財務處理實務:
主要介紹預決算編列、基金提撥(會務發展、退撫準備基金)及財務報表製作,旨在加強會務人員之專業知識。
(二)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保護:
與企業經營有關之消費者權益事項:
①健康與安全保障:規定企業經營者之義務及責任,例如:若營業場所設施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即使無過失,亦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②定型化契約:條款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若有疑義,需朝對消費者有利方向解釋,並給消費者30天之審閱期間,若條款違反誠信公平原則,契約無效,另政府訂有定型化契約之範本提供參考,網址:www.epc.gov.tw。
③特種買賣:若消費者不喜歡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商品,可於收到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回,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④消費資訊之規範:廣告屬於契約之一部分,經營者要依廣告內容履行。
有關政府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為①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②標示、廣告、度量衡要符合法令並維持合理價格(容許不同價格而非統一價格,制訂統一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
目前消費保護行政體系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擬政策、監督、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調查、扣押、檢驗、行政處分、媒體公告權)及消費者保護官。
違反該法,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元以上,150萬以下之罰鍰,若企業經營者阻撓規避主管機關調查,可處以3萬元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發生爭議時,可尋下列管道保障您的權益: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無公權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公權力)來協助,或直接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有關消費者爭議之處理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若一消費事件有20位消費者同時受到損害,可以將消費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後,以該團體名義向法院提起消費損害賠償集體訴訟,而聘請之律師不能向消費者索取任何酬勞。若勝訴,其從業者所獲得之賠償,除支付法院費用及一切必要費用外,餘均歸消費者,不得扣除任何酬勞。
若損失由業者過失所造成,除要求損害賠償外,並可要求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係由業者故意所造成,可要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主義為現代企業經營必備之理念,業者若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必受消費者認同與肯定,建立業者優良形象,創造業者未來美景。
(三)綜合座談:
(1)內政部蘇科長表示: 商業團體法希望能維持強制入會制度,目前業者加入公會比率約三成左右,顯示法令適用上困難,明年政府已爭取100萬之經費,請專家學者專案研究職業團體定位,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再付予公權力,公會地位必能提昇。
(2)請各商業團體加強宣導消費者保護法,讓業者瞭解若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必能建立企業優良形象,有利企業成長,並協助制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立國內公平合理之消費環境。
(3)經濟部商業司劉專員:分業標準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另經濟部編有「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用),許多行業發展快速,在考量分業標準時會詢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相關業者如何因應。一家公司有多種營業項目,便需參加多家公會,而若公會能對會員提供很有力的協助,大家便會願意加入公會。
(4)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解釋,參與投標廠商是否需附會員證書,由各招標政府機關自行規定。
(5)只要公家機關規定投標要附會員證書,自然就「業必歸會」。
本會於12月13日,舉辦東北角國家公園草嶺古道健行與蘭陽地區觀光「冬季旅遊活動」, 由理事長領隊,張常務理事負責規劃。本次活動, 會員出席踴躍, 為了增加樂趣, 特在旅遊活動時舉辦了有獎機智問答與猜謎遊戲。登山健行不但有益健康,而且會員之間也可藉此機會聯誼。今後公會將不定期舉辦此類活動以回饋各會員。
本次活動收入14,100元,支出36,633元,不足部分由本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