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生活一點靈免費講座」講師時間表
8月份「生活一點靈免費講座」講師時間表,
( 8月4日 )
時 間 |
主 題 |
講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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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30 | 請讓我當個好野人 | 嫈穎 |
2 | 14:40 | 網路創業案例分享 | 曹世勤執行長 |
3 | 15:30 | 圓滿人生 | 施佳岑協理 |
4 | 16:20 | 舊翻新基礎工作 | 徐振豐總監 |
5 | 17:00 | 外勞家庭面面觀 | 楊承義總經理 |
( 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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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講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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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30 | 如何找到好工作 | 何啟聖總監 | |
2 | 14:40 | 房地產交易基本概念解構 | 文蓓蓓代書 | |
3 | 15:30 | 2012年投資展望 | 錢福強經理 | |
4 | 16:20 | 生活法律案例分享 | 黃雋怡律師 | |
5 | 17:00 | 癌症篩檢 | 李偉立副院長 |
( 8月25日 )
時 間 |
主 題 |
講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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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30 | 追求全方位的成功人 | 鄭裕銘 | |
2 | 14:40 | 有關智慧手機及相關軟體使用說明 | 中華電信 | |
3 | 15:30 | 創業與節稅 | 陳御甄會計師 | |
4 | 16:20 | 家事案例解析婚姻、離婚及夫妻財產制為中心 | 李依蓉律師 | |
5 | 17:00 | 運動傷害與燒燙傷趨勢 | 崔信基總經理 |
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認證組,自103年元月起須繳驗當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於12月9日召開協調會以達共識。
本會楊文考常務理事表示,外交部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未考慮翻譯社及民眾之便利性,且逾越公證法權限,是為惡法,若不改善將請其他立委糾正。
李力群監事提出經多位公證人設計之切結書樣本,希望能據此免除繳驗當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
外交部領務局組長薛秀媚表示,11月22日曾與公證人開會,並將本會11月15日發函於會中討論,須繳驗當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是避免承擔法律責任,會中並討論是否將文件分類。
協調會結論:一、陳情人提出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請領務局再行研議後回覆。二、請領務局參考公證法及相關法制,研議文件分類處理之可行性。
薛組長表示有關提出切結書一案,會再與法律顧問研究後決定是否可行。
理監事會議於7月2日召開,會中通過多項提案,其重要決議事項有:
1.有關本會章程修正案,依社會局建議修改第65條:行政機關認
定,依其情事 足以影響本會聲譽,經本會查證屬實,得經理監
事會決議,以警告或停權方 式辦理,並公佈在公會網頁上。
2.本會章程第11條正案依社會局指示維持原條文。
3.本會網頁委外製作而不要請同業幫忙,以免有瓜田李下之嫌,
提出需求,找3家網頁設計公司評估,選報價最低者,內容包括
基本資料、最新消息、跑 馬燈…等,兩邊開放個會員刊登廣
告,1邊5個,兩邊合計10個,經費每位理監事捐贈1,000元,合
計12,000元,製作費用在12,000元以下授權公會決定,無需等
到召開理監事討論,網頁製作費用若超過12,000元,差額部份
全通周先生也願意捐獻。
4.哈佛翻譯社等擷取其他同業名稱作為其關鍵字廣告,經共同提
出偽造文書及 違反商標法刑事告訴,獲不起訴處分,再議聲請
狀亦遭駁回,請立詳法律事 務所呂律師研究可否提出民事訴訟
求償,以減少大家之損失。
針對「臺灣翻譯產學關聯調查研究問卷」,陳子瑋副教授表示,今年度要請教各位整個翻譯產業發展政策,如果大家覺得現在學校訓練出來的譯者不好用,請大家指導學校應該如何訓練,調查研究編有經費,可以很正當撥給公會使用,接受訪談也有訪談費用,希望這是好的開始,讓業界發聲,將先進最寶貴經驗傳承給我們,行諸文字後提供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發展中心,推行翻譯政策白皮書。
本次會議餐費由出席理監事捐贈,計9,600元,扣除實際支出9,100元後,餘款500元捐贈公會。
6月13日,本會發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民事廳,對民間公證人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提出疑義,(1)有文件當事人將文書委託翻譯公司(社)作成譯本後,前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認證,民間公證人未要求翻譯人到場,亦未要求文件當事人提出翻譯公司(社)之授權書即逕予認證;(2)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請求認證時,未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收費500元,而收750元。此舉是否符合公證法?
二單位均覆函表示,如認為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依公證法第16條規定,逕向該民間公證人提出異議。
某客戶委託本會會員翻譯情書,經第2位譯者審核修飾後仍不滿意,表示「情意沒有表達」,透過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邀請3位專業譯者審核,均一致認定翻譯無誤且順暢,糾紛處理委員並與該客戶溝通,表示該情書依原文字義翻譯無誤,符合翻譯「信」、「達」的標準,至於是否能「表達情意」,亦即是否「雅」,涉及寫文章,譯者無法臆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該客戶接受糾紛處理委員之意見。
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糾紛處理委員會協助處理,目前該服務僅限本會已繳納當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本次理監事會於3月11日召開,出席理監事討論熱烈後,做出下列決議:
1.不同意社會局建請修改本會章程第6條、第13條案。
2.沒加入公會的同業要催他們加入。
3.發函司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僅允許翻譯業者或持授權書才能 辦理翻譯公證,不超收「英文以外其他外文翻譯本」之規費。
4.今年度常年會費請於3月31日前繳納。
5.網頁設計、網頁維護及網站代管費用由公會自行支付及管理,
並感謝碧詠的好意。
6.網站代管費用為每年2,000元由公會支付,網頁客製化設計所須
花費15,000元,希望能由各會員捐獻。
7.同一地址設多家公司,可以入會,但都需要加入公會。
8.會員證書要寫有效期限。
本次會議另通過103年度工作計劃草案、103年度收支預算草
案、102年度工作報告、102年度收支決算、會員大會籌備等案。
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本會發函該局請其考量規定必要性,並於12月9日由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建議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
領務局經內部會議研議後,考量持照人已簽名之我國護照影本可供比對與委託書及申請表上之申請人簽名,且該局可透過調閱護照檔案確認所提供護照影本上資料是否屬實,故接受李大中理事建議,得以護照影本方式取代正本,另考量護照影本係申請人自行提供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應由申請人自書聲明相關內容並負責而非由本會會員可代為具結,倘若有會員逾越權限代申請人不實填報申請表或偽造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作不實登載等刑責,本會會員是否提出切結書均不影響前述法律效果,爰經研議後決定免除請本會會員另提出切結書。
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文件證明流程圖:
(出處) :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6459&ctNode=745&mp=1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與工商業界之互動,展現重視工商業發展及營造有利投資經營環境,於102年12月30日(星期一)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服務中心2樓國際會議廳舉辦本年度第二次「市長與工商企業界有約」座談會,由郝龍斌市長親自主持。
郝市長致詞指出:英國經濟學人智庫最近公布兩份城市評比,台北市於城市競爭力預測性評比及全球宜居都市分別獲得第11 名及第7 名,透過大家努力,台北市已充分國際化,交通建設方面,松山機場與蒲田、虹橋、首爾金浦機場直航,捷運信義線通車也很順利,確認明年松山線通車,通車公里數從就任時的76公里到103年底松山線通車後可達152公里,透過這些建設對台北市宜居、工商發展有很大助益,最近爭取到世界設計之都、2016年世界自行車大會,對城市行銷發展有很大幫助。鼓勵大家多用捷運、公車、自行車、人行步道,減少環境污染。
推動就業博覽會、公立托嬰中心成立等等。打造好的服務環境、生活品質,吸引國際各大廠商、國內業界將營運中心、研發中心設在台北市。
會中表揚56個優良績優團體及優良會務工作人員,由郝市長及社會局徐月美副局長分別頒發獎牌。
本會理事長代表本會接受郝市長頒獎:
優等受獎團體
台北市米穀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建築材料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印刷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化工原料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木材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水電衛生設備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製麵商業同業公會
甲等受獎團體
台北市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家具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環境用藥販賣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小貨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蛋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樂器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病媒防治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生物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