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凝聚商業團體力量服務會員,特由內政部指導、於8月15日舉辦「商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邀請華夏科技大學企管系蘇聖珠副教授作專題報告,深入探討員工與組織效能發揮的關連性及可塑性,並作意見交流,期有助提升會務工作績效,以利負起中介角色功能。蘇聖珠副教授期許公會會員能藉由互動創造正面綜合效果,使團體中個體努力後的續效結果大於個別投入的總和。
為增進工商團會務人員對勞基法瞭解,以有效推展會務,提供團體交流機會,社會局於9月8日舉辦該活動,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上午由魏千峰律師主講、下午為「趣味鑑茶」、「茶文化導覽」活動。
僅將「勞動基準法概論」重點摘錄如下:
勞工法分為:集體勞工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個別勞工法(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是以法律保障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最早制定勞基法乃1938年美國之公平勞動法。台灣參考美國於民國73年制定勞基法,但內容不太一樣,因當時處於威權時代,對勞工保障少,預算大部分用於國防,社會福利差,於是立法強制雇主代替政府功能,特別規定工資、工時、勞動解雇事由、退休金、職災補償等(美國勞基法沒有資遣費、退休金、法定解雇事由或其他補償之規定)。
一、勞動契約的判斷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工是勞動契約的對造。定義過於寬泛,無法與與民法其他契約加以比較,勞委會決議,公司經理依公司法委任者是委任,不是勞工,就實際案件中,得依下列實質標準判斷:
(一)人格從屬性,是否受資方指揮監督:
(1)對於工作之委託、執行業務之指示是否有拒絕權。
(2)對業務之執行、完成過程中有無受指揮監督。
(3)工作場所與地點是否受到指定與管理。
(4)本身勞務是否委由他人代為提供。
(5)機械、器具是否由勞動者本身負擔。
(6)是否參加勞工保險。
(7)是否有工作規則適用。
(二)經濟從屬性
二、工資
基本工資(或稱最低工資)為保障勞工最低薪資制度,勞工沒最低工資保障,無法維持其最低生活。19世紀社會主義國家,如英國、瑞典率先實施最低工資,此自由經濟下保障弱勢勞工平等權。
我國於民國75年開始實施最低工資,民國103年,基本工資每小時115元,同年7月1日起為19,273元,民國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每小時120元。
中國1993年起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各省最低工資不同。香港重「自由」不保障「平等」,其在2011年實施最低工資,與台灣相較,相差15年,但殘障人士的最低工資只有普通雇員50%。
三、工時
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不能超過12小時,例休假日工作加倍發給,若例假日工作未滿8小時,因無法充分運用假日,還是要加發1日工資。
補休需協商,不能強制補休。
颱風假勞基法沒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雇主沒給付工資義務,亦不得認為勞工曠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就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勞委會認為站在保護勞工立場應予獎勵,依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38條規定之假期,並無同法第40 條 之適用,就此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如仍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及應否補假休息。
四、解雇
台灣採法定解雇事由,雇主要解雇勞工非得任意為之,要有法定事由,與德、法相同,與美國可任意解雇勞工不同。
下列情形可將勞工解雇:
(1)裁員解雇
雇主經營困,勞工並無過失,勞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若雇主未行預告,勞工尚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2)懲戒解雇
勞工重大過失、暴行,勞工不得向雇主請資遣費,若非勞工之過失已嚴重到不得不加以解雇,雇主應採取較輕微之懲戒處分(如減薪或記過),以保障勞工權益。
五、實際案例
某報社語文中心之兼職教師雖非報社編制勞工,但中心替其他投保勞保,之後兼職教師欲向報社支領退休金,否則告社長偽造文書。因兼職教師有語文班才來上課,沒學生就不上課,上課想來就想來,暑假出國或上課臨時沒來,有拒絕工作權利,沒制定工作規則,可任意請假離職,非勞動契約勞工,而前任報社為其投保,律師表示非偽造文書而是有所失察,法院判決認為雇主錯為投保。
魏千峰律師表示,若有勞資爭議,可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勞工局設有專業服務律師,另市政府1樓有律師法律顧問,5樓有勞工局特別對勞工法的法律顧問,是勞工法專業律師,純服務不接案件。
〈台北市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1999分機7016~7019
(外縣市 02-27287016~7019)
服務時間:每週三、五 PM 1:30開始
登記(限10人) ,PM2:00
開始諮詢
地點:臺北市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東北區5樓
方式:以面對面諮詢為主
壹、入會條件:
一、正式會員:凡在本組織區域(台北市)內經營翻譯業務,且依法
取得登記 證照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規定,
可加入本會。
二、贊助會員:非在台北市內經營翻譯業務,而依法取得登記證
照之公司行 號,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
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 權、表決及罷免權外,其
他一切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相同。
貳、提供會員服務:
一、作為政府與會員雙向溝通與服務的橋樑
(一)宣達政府政令:透過函轉公文、公會刊物將政府政令轉達
會員週知。
(二)向政府反映同業意見,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蒐集會員意見
於理監事會 或召開臨時性會議,研擬可行辦法,報請政府
機關採行。
(三)溝通會員意見,協調業者關係:舉行理監事會會議、會員
大會。
二、產業服務
(一)逢雙月發行「公會資訊」,提供公會會務、財務、業務等
相關訊息。
(二)每年不定期舉辦各項研習會,增進會員知識。
(三)提供有關業務法令、政府採購案等相關訊息。
(四)提供中、英文翻譯文件認證服務。
(五)協助調解會員與會員間、會員與客戶間及會員與譯者間之
糾紛事。
(六)不定期編印會員名錄分發予國內之製造業、金融業、各大
使 領館、大 專院校…,廣宣本會會員。
三、聯誼活動
(一)每年舉辦2次年度聯誼旅遊活動,增進會員間彼此情誼。
(二)每年舉辦1次年度會員大會,會後舉辦聚餐及摸彩活動,
聯絡會員間 彼此感情。
參、應備文件:
一、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影本一份
三、負責人簡歷
四、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401表
肆、繳交費用: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整。
伍、申請流程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
寄至本會。
二、由理事會審查;理事會未召開時採通訊審查,如有需要,會
委由專人實地 瞭解是否 有營業,半數以上之理事同意即通過
入會申請案。
三、入會申請案通過後,由本會發送E-mail通知審核結果與繳款通
知。
四、請於理事會通過入會申請案後一個月內繳交入會費、常年會
費。
五、本會確認帳款後即完成入會,並郵寄當年度會員證書及收
據。
六、入會申請通過案函報社會局備查。
陸、會員入會申請書表格下載:
http://www.taat.org.tw/blog/modules/t ... =10&cat_sn=0&name=台北市翻譯公會入會申請書.doc
本會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
經第10屆第2次理監事決議,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負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雙方到公會來協調仲裁,並由李常務理事、黃馨儀理事擔任委員,共同處理會員糾紛事,理事長、范姜理事、鄭有晉理事協助處理。
目前該服務限本會已繳納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案例1】
某公司委託本會會員「德翻中」文稿,惟該公司員工誤將「德翻中」弄成「德翻英」,報價單亦經主管確認回傳本會會員,待文稿譯妥送交客戶後始發覺錯誤,客戶乃央求本會會員重做「德翻中」文稿並重新報價。俟本會會員完稿欲收「德翻中」及「德翻英」款項11,000元、16,000元時,客戶以「離職員工疏失」為由,不願支付「德翻英」款16,000元,雙方認知有差距,經楊委員極力調處、解釋,雙方達成共識,各退一步,客戶支付8,000元,此事圓滿結束。
【案例2】
譯者D小姐替本會會員翻案33頁文件,其中2頁因故延遲交件,該會員乃請其他譯者代譯該2頁,對卓小姐翻譯部份,分文未付,令其氣憤不已。譯者劉先生接受本會會員委託口譯,以書面約定時間早上10:30至下午6:00,中午12:00~1:30休息,事後該會員向客戶收取8小時費用,7小時口譯費遲未支付。在張主任委員協調下,該會員同意支付卓小姐及劉先生費用,並透過本會轉給譯者,以為見證。
【案例3】
某客戶委託本會會員翻譯情書,經第2位譯者審核修飾後仍不滿意,表示「情意沒有表達」,透過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邀請3位專業譯者審核,均一致認定翻譯無誤且順暢,糾紛處理委員並與該客戶溝通,表示該情書依原文字義翻譯無誤,符合翻譯「信」、「達」的標準,至於是否能「表達情意」,亦即是否「雅」,涉及寫文章,譯者無法臆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該客戶接受糾紛處理委員之意見。
8月11日本會制式口譯合約書制式翻譯合約書,明訂口譯員、客戶違反合約約定,得陳報乙方之姓名等資訊予臺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使公會於網路公佈使其他會員知悉。
市商會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聘本會理事長為副主任委員
台北市商業會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1月8日召開103年度第一次會議,特別提案禮聘本會理事長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發揮商業法規研究職能,協助各同業公會爭取應有權益,此獲與會委員一致通過。
該次會議討論六項提案與一項臨時提案,包括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業必歸會」條文修正案、政府採購案關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案…等。在與會委員踴躍發言討論後取得共識後,將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國貿局與交通部等各相關主管機關溝通,積極發聲,共同爭取業者應有權益。
本次大會於4月26日假台北馥敦飯店南京館舉行,由徐立信理事長主持,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張理事長蒞會並致詞。
理事長致詞時表示:今天是一年一度會員大會,大家對公會、會務有任何建言,歡迎提出來。
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張理事長表示:服務貿易協議已開放翻譯業,開了多場公聽會,感覺政府對這個區塊並不瞭解,也無心幫助翻譯界,如何因應未來整個發展,大家應利用此機會集思廣益,有任何意見可互相協商,讓大家在台灣生意永遠興盛,不怕大陸方面競爭,也可拓展到大陸去。我們有很多譯者,很願意無私貢獻給大家,我想更改我的網站,讓大家在上面曝光,譯者可主動找你們。再一、兩個月內可完成,我會專函通知各位,幫助大家,讓大家在譯者方面可不虞匱乏。
隨即進行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務、財務及業務),監事會監察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等議程,提案討論通過17項提案,將分別報請政府有關單位辦理或送交理監事會進行討論。
會後舉行餐敘聯誼及摸彩,獎品豐盛,名家翻譯社、天下翻譯有限公司並將所摸得之1,500元及1,000元現金捐贈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