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於12月15日晚間召開,由戴廸理事長主持,會中決議於明年4月20日召開第10屆第3次會員大會,並由范姜監事擔任司儀、虹源翻譯有限公司協助招待,大會仍將提供伴手禮,於報到時領取,以報名單為準,來賓出席餐會,每人需繳納600元,若欲參加摸彩,請多提供一份禮品,希望各會員捐贈禮品,最少1,000元新品,會員公司員工可參與摸彩(不含),每增加1位,該公司需多提供1項摸彩品。
針對部份領務局文件驗證組櫃台收件人員似不瞭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一事,本會將致函領務局建請改善。
本次會議並通過107年度收支預算草案、工作計劃。
該會於12月6日召開會員大會,本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參加,理事長並於會中提案「建請政府各級採購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案。」,說明「政府機關各級單位僅有少數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資格(公會會員證為擇選項目之一)暨依商業團體法業必歸會規定對投標廠商資格加以規範,多數不知或漠視業必歸會法令之存在,此無異於政府帶頭鼓勵各廠商「不守法」,且對於遵循業必歸會「守法」之廠商業者真是「公平」何在?又情何以堪?」並敦請主管機關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4日舉辦研討會,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該會蔡本源顧問說,台灣廠商、公司行號150萬家,入會比例約2成多,內政部「業必歸會」績效不佳,主要因素是經濟惡化,組織層級分的太多。
商業團體法為大陸法制,「業必歸會」精神源自德國,但兩國文化、歷史、政治背景差異大。德國由城邦政治演變成聯邦制度,強調民主、地方自治、團體自治,很強調公會自治,公會與縣、市一樣屬於公法人,公司行號登記完就是同業公會會員。中國自秦始皇起實施郡縣制度,中央集權,商業團體是私法人,商業團體法折衷採「申請強制入會制」。日本為工商會所,雖沒強制入會,但入會可享同業權利、投標、招標等相關資訊,入會比例較台灣高。
全台公司行號150萬家,經濟部要怎麼管?政府應儘量授權給同業公會,公會最瞭解他們的行業,政府不需配置那麼多人力來介入,就算分配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管不了,像內政部營建署就沒管好違建。
人民團體只有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可分配引水、水渠道,具備公權力。水電工會透過立委,要求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署及能源局修法,接水、接電要有工會會員證,所以入會比率98%以上,也可杜絕地下經濟。
蔡本源顧問專題報告重點如下:
一、現行商業團體組織改進之道
1、商業團體「業必歸會」政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授權、委託業務給各同業公會,讓公會管好同業,國家省事,也可杜絕地下經濟。
2、理監事組織
參照公職人民及社團負責人任期之規定,修正理事長任期由3年改為4年,或修正連選得連任2次(9年)。
二、健全商業團體組織及運作
1、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強化商業團體的角色及功能,理事長率理監事,針對行業法規缺失,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調,提出改善辦法、開會撿討。
2、商業團體運作貴乎民主,採過半決議制,也要尊重超過1/3的少數,商團體法訂1/3原則,1/3會員代表可主張採限制連記法。
3、熟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3年改選,會員大會15天前召開理事會,審查會員代表名冊,不可採用舊名冊,否則遭檢舉,選舉無效,大會時間地點也要訂出來。
4、選舉方式,選票把會員代表全部列進,或採登記制,但要召開兩次會議,登記完後要通過合格登記名單,或理事會提參考名單,通過後15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5、年度支出超過60%,可免扣所得稅,結餘款應善加利用,可規劃較大的計畫,或仿效美國公司社團的「遊說條款」,將累積結餘提撥為會務發展基金,用該基金做為有利目的事業發展的遊說。
6、大法官未針對「業必歸會」做解釋是否違憲,但談到「工商團體宗旨任務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與憲法23條尚不違背。
7、勞基法通過,但會務人員管理辦法仍適用。
8、不主張公會訂議事規則,商業團體法訂有會議規範、另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各級人民團體督導實施辦法,事長依此主持會議即可,議事規則訂越多越亂 。
9、公會需靠委員會或顧問團隊運作。
三、積優團體成功關鍵
1、爭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定期蒐集會員建言適時反映。
2、多辦活動,如:研習活動,提昇會員參與活動認同感。
3、成立企劃團隊,拓展業務;蒐集相關招標訊息。
4、邀請同業入會,增加會員數量,修訂相關法規。
5、開源節流,舉辦活動收費 。
6、參與政府政策擬定及法令研修。
7、實際瞭解會員面臨困境,理監事開會協助解決。
四、建議主管機關修正不合時宜的商業團體法
1、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名額1/2,增加副理事長職務名額。
2、修正商業團體法第64條,欠繳會費處罰緩,或視同未入會,或申請法院支付命令,直接執行,繳費是會員法定義務,不繳會費就是欠錢,是債務人,公會是債權人,依民法申請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1日舉辦該活動,請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同仁踴躍報名參加,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活動邀請內政部林素珍科長講解「商業團體財務處理要領」,林科長說,商總舉辦活動,目的希望提升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專業技能、健全商業團體組織、架構及功能。
此次簡報內容重點摘錄如下:
一、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重點
1.定明本辦法授權依據:
人團法第66條,商團法第72條。
2.週轉金不得超過5萬改為10萬元;預算300萬以下團體,簡化會計憑證、簿籍。
3.原始憑證分外來,對外、對內3種,由團體自行認定其內容。
4.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免報主管機關
,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報預算僅報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即可。
5.會務發展準備基金為有結餘時做儲蓄用,若提撥4%會造成短絀,可免提撥4%。
二、會計事務處理
1.以曆年為準。
2.平常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採權責發生制。
3.團體組織不屬於個人,無「業主權益」、「股東權益」會計科目,訂名為「基金暨餘絀」,餘4大類與商業會計同。
4.入會費若訂太高,入會門檻高,規定不能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半數。
5.財務收支要對會員定期公告;收支應保持平衡,虧損超過20%以上,年度評鑑列為不予獎勵團體,收入不足時,可考量提高會費。
6.經費收入要給正式收據,存根留下。
7.會計處理較特殊部分
(1)購置固定資產用購置費,不用每年做折舊分錄,以節省人力,另立「資產基金」科目。
(2)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推動會務先行提撥,為當年度費用,存於行庫專戶,動支需經理事會通過,主管機關核准。
三、會計表報之編報
1.年度預算書表
2.年度決算書表
3.團體興辦事業,需符合團體所訂宗旨、任務,依商業團體法第68條規定,不可為營利事業,盈餘不可分配予會員、理監事。事業費可跟會員收取,退會時不可退還,需另立會計,預、決算應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4.年度業務費(業務活動支出)與辦公費(行政部門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40%(第19條)。
5.以前年度決算結餘(累積餘絀),可做下年度支出財源,發生虧損可沖抵。 (1)編預算時,收入不敷支出,可用
以前年度決算結餘支應不足部分
,並於收支預算表註明。
(2)提出結餘使用計畫,於往後4年
使用,報主管機關核備,同意後通知所在地國稅局,可免納稅。
6.委員會或其他內部組織,財務由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另編預、決算。與開辦事業不同
7.舉行各種會議,出席人員均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執行職務,可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交通費(第28條),非車馬費。
8.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領出席費,因經費來自會員,不能發還會員,會員出席大會是行使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法規、會計科目中也沒說會員代表可領車馬費 ,不能出席可委託代理行使權利,否則是放棄權利。
9.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財務查核
於定期舉行之監事會中執行。
五、團體財務報表處理常見缺失
1.未依規定期限報主管機關。
2.應送書表欠齊全。
3.報表未經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核章。
4.上年度結餘、基金列為收支決算表、預算表之收入。
5.預算執行未量入為出。
6.動用基金用,基金收支表要註明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7.收支決算表最末欄漏列「本期餘絀」。
8.決算表誤列「存入保證金」(負債科目)、「存出保證金」(資產科目)。
六、結語
「商業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總計10章38條,係依工商團體公益、非營利特性訂定,其他與一般商業組織一樣,回歸一般會計原則處理,該法目的是讓團體財務狀況建立一套健全機制,使報表能充分展現,透過這樣制度,也可避免理事長、理監事挪為私人之用。
大會由台北市商業會主辦,台北市商業處指導, 10月24日下午舉行,王應傑理事長主持,全體理監事、各公會代表、本會理事長、會務人員與受獎人員等400餘人踴躍出席,台北市副市長鄧家基等各界來賓到場祝賀。
王應傑理事長說,得獎人都是各公會積極推薦、各公司推舉的優秀人才,經本會嚴格審查。一例一休問題希望中央政府能馬上完成修法,讓更行各業從業人員能多賺加班費,勞資對立對台灣有害無益,國父說「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 現在民選時代,柯文哲強調「政治是服務眾人的事」,做的好要鼓勵。
本次大會共計頒發優良商號163家、優良從業人員175名與績優會務人員13位。本會推薦虹源翻譯有限公司、名家翻譯社為「優良商號」;推薦賴淑鳳(統一)、吳麗敏(名家)、蔡雅婷、張志芃(全通)為「服務優良從業人員」,業經該會評定獲選受獎。
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於10月19日舉辦,敬邀勞保局台北辦事處張德蓉主任解析「勞保年金改革方向及執行實務」,張主任說,勞保保障舉凡:生、老、病、死、失能及家屬死亡都有補助 、給付。
張理事長說,多年來翻譯工會一直努力幫譯者爭取權益,106年2月8日大法官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違憲,請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此消息對譯者是利多,我會透過立法院各委員會監督他們,即早提出詳細辦法,再看譯者該如何處理節稅,並開論壇告知。
翻譯費若業者採薪資申報,須扣繳2%補充保費,勸翻譯社照顧譯者,不要開薪資所得,儘可能開執行業務所得或稿費。我經常跟稅捐處打交道,覺得稅捐單位每一基層承辦人員對這方面知識不足,對法條認識無所適從非,最新解釋函(台財稅第861880788號)是民國86發布,距今20年,不合時宜 ,之前針對翻譯費的歸屬問題,我找過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稽徵處,大家互踢皮球,我請該處股長來開公聽會,還是不知如何處理,我下定決心,一定要透過立法,處理這區塊,讓所有解釋趨於一致,現在有些管轄區可以報薪資,有些不行,詢問會計師,若跟當地經辦人員較熟,可以彈性化處理,為了不讓他們為難,希望從法源上直接處理解決,利用大法官釋憲的機會告訴大家。
該會於10月19日,假國父紀念館演講廳,舉研習課程,內容為「勞保年金改革方向及執行實務」、「翻譯從業人員稅務處理相關法律規範」,詳細內容請詳附檔,敬邀各會員報名參加。
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該會網頁http://www.ttiu.org.tw/,上方「線上報
名」。
2.將報名表回寄台北市翻譯職業公會(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 路3段29
號5樓之3)或傳真:2597-8921或E-mail:service@ttiu.org.tw
3.電話報名:2592-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