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商業會為加強推行商業道德及商場禮貌運動,特舉辦「優良商號」及「服務優良從業人員」選拔,請依該選拔辦法填寫推薦表,並於本(109)年9月5日前送交本會,再由本會初審彙送台北市商業會會辦理評核工作。檢附該會選拔推薦辦法及推薦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申請辦法及相關表格於該會官網公告,該會網址為:
優良商號(推薦辦法及表格)〔檔案下載〕
服務優良從業人員推荐辦法及表格〔檔案下載〕
今年「優良商號」選拔活動,因台北市產業發展局倡導並鼓勵善盡社會責任,將於選拔條件中加列相關績效考核指標,以符合市政推動相關政策及公益期待。績效指標包含參與公益、宣導環保理念、推動公平貿易、宣導反酒駕(須提供具體事證)。
凡已推薦「優良商號」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行推薦(指民國104年(含)以後曾受獎者),且每一公會推薦公司行號家數最多不得超過10家。被推薦之優良公司、行號應附各該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服務優良從業人員」選拔,會員公司從業人數在100人以下者可推薦1人。
本選拔活動除公文函件外,為便利申請案處理程序,表格填覆一律請提供【電子檔】。
6月17日舉辦,計有27個公會總幹事(秘書長)出席。會中由陳四郎秘書長致歡迎詞,並感謝各公會對市商會的支持、合作與協助。亦表示會務工作之推動應有相互切磋的必要,才不至於故步自封。接著介紹與會人員及進行市商會業務、會務及委員會等相關簡報。甲公會表示,該會年收入120萬元,支出300萬元,為籌措經費,舉辦職訓教育、出租辦公室、辦公室外牆做廣告等方式,並提供會員法律諮詢、印刷、水電、裝潢等服務。乙公會說,聽到甲公會年收入120萬元,眼淚快掉下來,120萬付他薪水就光了,目前該公會舉辦台北國際烘焙展、臺北鳳梨酥文化節活動,吸引更多會員加入,增加財源,未來計畫舉辦國際型展覽。丙公會說,該會乏善可陳,在走下坡,業必歸會講了這麼久都沒用,人民有參加社團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社團的自由。政府只對職業工會百般呵護,辦勞、健保有事務費用,勞工局又加碼補助活動。最後秘書長勉勵各公會秘書長(總幹事)要多與行業相關公會橫向聯繫,建立緊密合作關係,協助公會會員作好異業結合及資源整合。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為提昇改善中小型企業勞動基準法及勞工管理之觀念,特提供「勞條健檢師」入場輔導服務,由專業的勞動條件檢查員親自至事業單位現場,「免費」為事業單位勞工管理制度進行個案健檢,讓中小型事業單位或商號對勞基法不再陌生,也能改善勞工管理制度,達到勞資和諧的雙贏局面。
※「勞條健檢師」主要優先服務對象: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公司、商號),且登記地或勞工工作地位於臺北市者。
※申請期間如有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勞動檢查案件進行,此服務將暫緩實施,待調解或檢查案件結束後,另再擇期安排輔導。
參考網址:「勞條健檢師」勞動條件入場輔導申請專區
依社會局建議,防疫期間,暫緩召開,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召開。
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機關印信或簽章,公證人不予受理。
依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2號研究意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國稅局基於人民之請求,依其職務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為「公文書」,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 條之規定,該文書上至少需有機關印信或機關首長署名,惟請求人提出之所得資料清單上並無任何文件製作者之簽章,不符合上開規定,公證人不得直接依辦理公文書之方式而為認證,應曉諭請求人回核發機關加蓋機關印信或簽章後再行辦理。民眾持該等文件,欲往境外使用,委託本會會員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代辦理公文書認證時,往往因文件無核發機關加蓋機關印信或簽章,而不予受理,本會1月21日致函臺北國稅局,建議改善。
二、該局核發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屬正式公文書。
2月17日,該局函復表示,核發旨揭資料所使用紙張為特殊紙,紙上印有財政部徽網底之浮水印及單照編號,即屬正式公文書,貴櫃台人員無須再加蓋戳章,該局一直使用此方式,公證人過度反應,若有疑問,可向國稅局暨所屬單位行文或電詢。
台北市社會局於11月13日舉辦研習會,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上午邀請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
律事務所王慕民律師講授「人民團體個資保護123」,講授內容如下:
公會若發生會員個人資料外洩,導致會員遭到詐騙,會遭提告求償,台灣實務上有這兩種見解(1)被害人被騙走財物是因為有第三行為介入,縱使洩漏個資,不一定造成被害人被竊取財物,洩漏個資業者不需為他的行為負責(2)因洩漏個人資料,才會遭詐騙,洩漏個資是整個行為原因,要負責。
公會在可行範圍內對個資保護管理能做多少就做多少,將來出事上法院,可舉證說服法官。王慕民律師建議公會:先做好8件事:
(1)清查個資來源,流向與檔案。
(2)識別作業流程,檢視蒐集、利用合法性
(3)確認個資檔案保存期限,配合蒐集目的,制定合理合法保存期限。
(4)確保當事人有效行使權利,如何授理、回覆。
(5)採取安全維護措施。
(6)執行委外廠商個資監督,委託關係結束,返還個資,或刪除、銷毀。
(7)建立事故通知曉當事人機制。
(8)不斷管理循環,發揮管理制度最大價值。
再做3件事:
(1)事前評估,制度建立。
(2)事中管理,安全措施+權利保障。
(3)事後檢查,確保有效。
下午邀請士林地檢暑主任檢察官蔡元仕進行案例分享與解析:
(1)業務登載不實
①偽造會議紀錄:戊協會內兩派內鬥不休,新派為謀議案通過,明知董監事會議人數不足,佯裝該人業已出席會議,製造會議人數合法外觀,偽造私文書。
②偽造會議出席紀錄:已協會根本未開會,為求簡便,虛偽製作會議紀錄,交秘書持向各董監事簽名,佯做合法開會,業務登載不實。
③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內容不實。
④以假發票申請補助。
(2)詐欺罪
①理事長詐欺侵占會款。
②理事長挪用基金。
③基金會組長用不實發票核銷。
(3)逃漏稅捐
個人捐贈基金會,基金會再將捐款退還捐贈人,浮報列舉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
(4)妨害名譽
①公然侮辱罪:
某協會總幹事在臉書上罵理事長「無恥」。不要冒風險,踩地雷,幾個字衝出去被逮到,就有刑事責任。
②毀謗罪:
說蔡某當檢察官時,喜歡收紅包。
(5)傷害罪:
會員在開會時大打出手,犯傷害罪,若再搶手機、摔手機,多加強制、毀損罪。
(6)妨害秘密
①○○基金會秘書長為嚴格管理員工上班情況,在辦公室、茶水間、廁所內安裝監視錄影器,將員工活動加以錄影、錄音。廁所不行,為降低風險,在工作規則或公告,這些地方有監視錄影器。
②○○協會董事長為防止內部資料外流,決定在每一位員工的公務電腦上安裝監控程式…
(7)鄉鎮市調解條例
建議多利用,達成調解,調解筆錄送到法院,法院核定後,有撤回告訴權,免生生事端 。
(8)交流分享
蔡主任檢察官表示,公告於網頁文章,儘可能用中性文字描述事實,並用甲、乙、丙稱謂,避免帶入情緒性字眼,如「魚肉鄉民」、「品行不端」、「欺詐會員」…等,可避免法律風險,如能證明真實,涉及公益的事情,以客觀事實做依據,主觀確定應該有這樣事情發生,未必構成毀謗罪。
本次大會於4月12日假台北馥敦飯店南京館舉行,53名會員代表參加。
理事長致詞表示,感謝大家百忙中參加大會,去年幫各位爭取福利、建議領務局改善文件證明書與文件裝訂方式、舉辦旅遊活動。今天將進行選舉,希望大家參與此一服務會員機會。
討論提案通過107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108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等案。
接著選舉理監事,並召開第11屆第1次理監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經過現場投票、唱票後選出理監事,新當選理監事名單如下:
理 事 長:戴 迪
常務理事:李力群、王白蒂
理 事:黃馨儀、范姜衛良、李致曄、王白蒂、楊文考、鄭有
晉、黃峻祥
常務監事:吳麗敏
監 事:劉權、王美娟
候補理事:徐立信、陳怡安、張修華
候補監事:戴正平
會後舉行餐敘聯誼及摸彩,獎品豐盛,現場氣氛熱烈,包括研磨咖啡機(5,280元)、液晶煎烤爐(3,690元)、微波爐(3,200元)…等,合計44個獎項。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於4月29日函報社會局備查,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選舉結果,該局予以核備,107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108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該局予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