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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登入
   
  現任理監事
   
  職 務 : 姓 名
(服務單位)


理 事 長:范姜衛良
(興 巨)


常務理事:戴 廸
(宏 浩)

常務理事:劉 權
(虹 源)


理 事:吳 麗 敏
(名 家)

理 事:楊 文 考
(中 一)

理 事:劉 幼 婷
(虹 源)

理 事:鄭 有 晉
(品 捷)

理 事:吳 怡 臻
(口 藝)

理 事:戴 正 平
(華 碩)


常務監事:董文蘭
(中 華)


監 事:黃 馨 儀
(速 捷)

監 事:李 致 曄
(雅 信)

 

<p>&nbsp; &nbsp; &nbsp;<span style="font-size:24px;">&nbsp; &nbsp;<span style="font-size:20px;"> 民國76年間,美國在台協會宣佈停止受理涉美移民依親文件之翻譯認證,暫改由各翻譯公司(社)自行認證,為免文件認證缺乏公正性,國際翻譯社社長 胡子丹 先生乃邀集同業先進於次年2月,假YMCA舉行台北市翻譯業者聯席會,決議成立「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以辦理翻譯文件之認證業務及同業間之聯繫活動。經兩次籌備會議後,77年11月正式登報徵求會員,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正式核准成立後,民國78年1月29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胡子丹 先生獲選榮任為第一屆理事長。本公會以做為會員與政府間之橋樑、維護與爭取會員應有之權益、增進全體會員之共同利益及提昇服務品質與公信力為主要目的。</span></span></p>

<p>&nbsp;</p>

<p><strong style="font-size: 13.3333px; line-height: 21.3333px;"><span style="font-size: 22px;">第10、1</span></strong><strong style="font-size: 13.3333px; line-height: 21.3333px;"><span style="font-size: 22px;">1屆理事長 戴廸</span></strong></p>

<p>(民國105年3月31日~民國112年4月21日)</p>

<p>&nbsp;<br />
&nbsp; &nbsp; &nbsp;&nbs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正當公會財務困窘之際,戴先生榮獲會員支持,勇於出任本屆理事長。任內積極提昇本會知名度、爭取會員共同利益、加強會員間聯誼及協調同業關係,並期望本會不再故步自封,提昇與外界的聯繫、互動。<br />
在理事長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br />
一、提昇本會知名度:<br />
(1)105年12月9日於市商會會員大會提案:「政府招標時,宜要求廠商提供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希望藉此喚起政府對公會的重視。<br />
(2)106年4月7日,理事長獲聘為市商會「聯誼活動委員會」委員,王應傑理事並親頒發委員聘書。<br />
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br />
(1)106年1月6日通知會員「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文件認證應注意事項」。<br />
(2)107年 5月8日通知全體會員「至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應注意事項」:各會員接受客戶委託,至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時,證件影本若非經公證人認證,請不要代客戶在授權書或護照上簽名,務必請客戶自行簽名。<br />
(3)107年9月27日通知會員「領務局重申辦理文件證明應注意事項」:① &nbsp; &nbsp;各位會員接受客戶委託,至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時,證件若非經公證人認證,請不要代客戶在授權書或護照影本上簽名,務必請客戶自行簽名,以免觸法。②檢送護照影本,相片要清楚,過於模糊將不受理。<br />
二、爭取會員共同利益:<br />
(1)領務局文件證明業務新措施造成會員不便,105年 8月26日與外交部領務局舉行座談會並副知「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研究室」,共同改進文件裝訂、騎縫問題。<br />
(2)105年6月15日,建請社會局開除未繳費會員之會籍、取消會員資格及編號,7月13日社會局函復表示,除名處分係本會權責, 會員欠繳會費屬違反章程情事,如情節重大致危害本會穩定及存續,可依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由會員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予以除名。<br />
(3)106年7月19日,理事長向該局反映,該組接受國人持附有相片之健保卡做為申請之身分證明。<br />
(4)建請「政府採購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106年10月25日,本會向市商會大會提案,表決通過,同意立案。2月1日,該會發函內政部,請內政部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2月22日,內政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卓處逕復。3月19日,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函台北市商業會表示,公會會員證依規定由採購機關擇定。<br />
(5) 107年12月26日,本會發函領務局,建請改善文件證明書與文件裝訂方式,108年1月14日,該局答復文件包角與文件證明書裝訂原則,倘有特別裝訂之需要,請於送件時告知文件驗證組櫃檯同仁。<br />
(6)109年1月21日致函臺北國稅局,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單位核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常未蓋章,建議改善。,該局函復表示,核發旨揭資料所使用紙張為特殊紙,紙上印有財政部徽網底之浮水印及單照編號,即屬正式公文書,櫃台人員無須再加蓋戳章,該局一直使用此方式。若公證人過度反應,可向國稅局暨所屬單位行文或電詢。<br />
(7)109年2月17日,函復表示,以往受理英文之證明文件,經洽被保險人補足具經驗(認)證中文譯本時履遭抱怨,認為英文之證明文件已經我駐外館處驗證過,且英文為國際共通語言,應可確認死亡狀況或親屬關係,通知補具中文譯本除了公文往返耗時,亦增加保險人經濟上之負擔。是故以英文製作之證明文件經驗證過,如資料判讀上無礙,已允免附中文譯本辦理在案。次查國外製作之證明文件如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再送我國內機構翻譯後,尚須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中文譯本,徒增申請人辦理的手續與成本,與本局現行簡政便民措施之宗旨相左,貴會所提建議已錄案供參,惟被保險人如向本局提出翻譯文件之需求,會建議以國內翻譯機構為優先。<br />
(8) 109年12月16日致函領務局,建議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若國內要證機構無特別規定,應僅驗證當地語文文件或英文譯本文件,中文譯本由國內專業翻譯公司(社)翻譯,再經公證人認證,以透過專業分工,創造多贏。領務局函復,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僅驗證當地權責機關或申請人之簽章屬實,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當事人要求,非屬強制性質。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如戶政、地證、考選…)之要求,倘要證機關規定外國文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如: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8條),或當事人自備翻譯者,無法強制要求申請人需在國內翻譯認證或拒絕當事人申請。<br />
三、加強會員間聯誼:&nbsp;<br />
四、舉辦訓練課程:<br />
(1)徵詢各會員意見,希望舉辦何種內容課程,以提升業績,並於公會資訊2016年6月號公告,無會員回應。<br />
(2)105年 6月17日通知會員,本會擬邀請西班牙商務辦事處派專人講解文件認證事宜,請各會員參加。<br />
(3)105年8月18日舉辦「電腦輔助翻譯簡介研討會」,此次研討會為本公會第一次舉辦,由范姜監事主講,並獲得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贊助。<br />
五、服務會員事項:&nbsp;<br />
六、網頁維護<br />
七、其他事項<br />
105年12月1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舉辦105年度台北市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評鑑績優團體頒獎典禮,參與評鑑公會41個,評鑑小組就公會之會務、財務、業務部分予以評分,評鑑結果,優等團體29個,甲等4個以及優秀會務人員29名,本會理事長、總幹事參加,接受頒獎表揚。</span></p>

<p>&nbsp;</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4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2px;">第08、09屆理事長 徐立信</span></strong></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4px;">(民國99年4月16日~民國105年3月31日)<br />
&nbsp; &nbsp; &nbsp;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4px;">&nbsp; &nbsp; &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16px;">徐立信先生先生榮任第8屆理事長。徐理事長表示,加入公會約3年多,本身是執業律師,亦擔任立委助理,有熱忱為大家服務,讓公會能更好。<br />
&nbsp; &nbsp; &nbsp; &nbsp;在理事長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line-height: 1.6em;">一、爭取會員共同利益:</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1)99年8月17日,理事長邀集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召開協調會,台銀採購部表示,今年1月18日以後,所有案子採單一價格複數決標,為避免低價搶標,工程會亦指示低於70%以下者,臺銀將洽廠商提出說明。<br />
(2)99年8月16日以北譯會字第099024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工權益保障條款不適用翻譯業,該會表示該條款係建議範本並非強制性條款。<br />
(3)100年8月12日致函領務局,請該局發函所有駐外館處,對民眾所持外國文書僅辦理原件認證驗章即可,所須檢附之中文譯本部份,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領務局8月22日覆函表示,只要駐外館處審查申請人所繳交文件符合申請程序,駐外領務人員便依法受理。另目前國內「公證法」等相關規定並無「如非國內要證機關規定及特殊語文者,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之相關規定,在相關法令未修訂前,該局尚難通令駐外館處要求申請人員須返國辦理中文譯本翻譯事宜。<br />
(4) 101年本會楊常務監事於市商會大會提案「對『關鍵字廣告行銷』以程式行惡意點擊者,立法制定罰則」,經市商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後函轉行政院,行政院函轉公平會,公平會函覆市商會,並建議:若廣告主與網路廣告業者有爭議,屬雙方民事契約問題,請逕向網路廣告業者提出申訴,不接受處理結果或業者不處理,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市商會聯絡人表示,因立法涉及層面廣,目前只能將該文函轉並存查。<br />
(5)會員使用雅虎公司之「關鍵字廣告行銷」遭冒用,101年7月26日,理事長撰寫完成刑事告訴狀,對哈X翻譯社等提出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標法告訴,102年9月23日經台灣台北地檢察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份。10月21日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10月30日地檢署將聲請狀轉呈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2月24日遭該署駁回。<br />
(6)101年9月7日發函建請德國在台協會縮短辦理文件公證業務處理時間,希該會能縮短辦理文件公證業務處理時間,該會表示,2011年夏天引進的線上預約系統,網頁會分別顯示「簽證」、「德國護照」與「領事暨公民服務」3個預約類別,對對本會所提「此系統同時受理簽證、德國護照…等業務之申請」提到沒有差別,不很了解。目前可在「公民服務」預約1個時段,且在隔天預約公證服務,其中沒有等待時間。<br />
(7)102年6月3日致函行政院院長,籲請院長能重視翻譯文化產業,訂定合理翻譯價格,廢除翻譯採最低價競爭的惡政策。<br />
(8)102年6月26日發函西班牙商務辦事處,建請該處改善文件認證事宜,7月29日該處轉交西班牙駐馬尼拉領事館回函表示:無法接受本會要求。<br />
(9)102年7月18日陳根德委員辦公室接受本會陳情,召開協調會,並建議台灣銀行考量翻譯服務特殊性,停辦翻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台灣銀行7月22日依協調會建議先行取消LP5-102021招標案,檢討評估後,8月6公告不再沿用本案號及原招標方式續行招標。<br />
(10)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102年12月9日,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於召開協調會建議:一、陳情人提出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請領務局再行研議後回覆。二、請領務局參考公證法及相關法制,研議文件分類處理之可行性。102年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br />
(11)建請修改「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規定<br />
103年5月30日發函領務局,建議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等字句,可請他人代寫或蓋章,申請人親自簽名便可。6月11日,該局回函同意本公會建議,並更新該局網站「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規定。<br />
(12) 103年6月13日,本會發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民事廳,對民間公證人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提出疑義,(1)有文件當事人將文書委託翻譯公司(社)作成譯本後,前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認證,民間公證人未要求翻譯人到場,亦未要求文件當事人提出翻譯公司(社)之授權書即逕予認證;(2)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請求認證時,未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收費500元,而收750元。此舉是否符合公證法?二單位均覆函表示,如認為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依公證法第16條規定,逕向該民間公證人提出異議。&nbsp;<br />
二、提昇本會知名度、會員間聯誼活動、舉辦訓練課程、服務會員事項、爭取同業入會、出席各項會議等,請詳網頁。</span></p>

<p>&nbsp;</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font-size:22px;"><strong>第07屆理事長 胡子丹</strong></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民國96年4月27日~ 民國99年4月16日)</span></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本屆胡先生毫無預警地被推選為理事長,胡子丹先生從事翻譯社工作有42年之久,民國62年11月14日,曾應邀至美國國務院交涉中文英譯公證事,迄本公會於民國78年1月29日成立時,此項公證業務乃改由公會辦理;胡子丹先生為第1屆理事長,也是位出版家,曾任全國出版協會第1至6屆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多次出國開會及辦理國際書展。胡子丹擅長撰寫傳記,89年底曾以<跨世紀的糾葛>一文,得到我國首屆傳記文學獎第一名。約30年前曾創辦<翻譯天地>雜誌,後因警總干預而停刊。此次重出江湖,預料當有一番作為。<br />
&nbsp; &nbsp; &nbsp; &nbsp; 在胡先生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一、爭取會員共同利益:<br />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覆驗文件規費及措施化簡為繁,徒增業界及民眾負擔及抱怨,於96年9月14日致函行政院長。<br />
(2)中信局96年度「建置內外部雙語環境設施(中翻英)服務」採購案(招標案號LP5-950028),本會於6月15日發函建請該局(1)考慮對立約商再次參與投標時,其資格證明文件中可免者則免;(2)押標金是否可以一待該案已屆時效期滿時,則予以退還,該局6月22日回函本公會表示,每一採購案為獨立個案,應依規定準備投標文件,且資格證明文件為廠商既有文件,準備應無困難;至於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解決之事項者,該處將無息退還。<br />
(3)98年4月24日以北譯會字第29014號函:建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發函所有駐外館處,要求對國外發証需送回台灣使用之証明文件僅負責原件驗章証明屬實,至於該文件翻譯部份則由國內翻譯同業來作,以增加國內內需與本會會員之工作機會。該局5月5日函復本會表示,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而非「強制行為」,檢附「中文譯本」除非國內機關規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文件屬特殊語文,若規定得由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一向建議當事人自行決定向駐外館處或回國後再行辦理中文譯本認證。</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二、加強會員間聯誼:<br />
(1)96年10月13日擬舉辦礁溪林美步道一日遊活動,因報名參加人數僅及20人,未達最低參加人數30人之標準,活動取消<br />
(2)98年10月31日舉辦「秋季貓空健行半日遊活動」,本會理事長、理監事、會員代表等19人參加。</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三、會員服務事項:&nbsp;&nbsp; &nbsp;&nbsp;&nbsp; &nbsp;<br />
(1)97年10月15日,吳常務理事整理的漢語拼音表供會員參考。<br />
(2)98年印製陽春型的會員名冊,寄發給500大企業、進出口商、政府機關、使領館、商會、貿易團體、教育及學術機構…等。<br />
(3)98年12月11日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舉辦「如何區別翻譯人員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不同」稅務說明會,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並將重要內容刊登於「2009公會資訊12月號」。<br />
(4) 11月9日召開第7屆第4次理監事會同意戴迪先生(宏浩翻譯有限公司)建議,調查各會員所擅長處理之「特殊語文」、「特殊專業領域」及「文件第三國認證」等資料以供會員在業務上互相支援與交流。</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四、其他事項:<br />
為籌措本會財務來源,本會擬籌組語言補習班,並徵求有意願與本會合作的會員,補習班以本會名義招生,所得收益由參與投資之會員與本會共同分享,96年 9月10日發函全體會員,截至9月30日因無會員有意願參與,本計畫暫擱</span></p>

<p><br />
<br />
<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font-size:22px;">&nbsp;<strong style="line-height: 1.6em;">第05、06屆理事長 李力群</strong></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line-height: 1.6em;">(民國90年3月1日~ 民國96年4月27日)</span></span></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任內以服務會員為主,積極爭取會員權益、推動「翻譯互助連線」、提供電腦軟體諮詢服務、舉辦戶外聯誼活動、推動翻譯人員認證考試等。<br />
&nbsp; &nbsp; &nbsp; &nbsp;民國90年3月輔就任即適逢新公證法將於該年4月22日起實施,其中有關「英文以外之語文文件認證」之法條,將因公證人外國語文能力不足而無法認證,恐造成本公會會員請求翻譯文件認證上之困擾, 因此, 分別於4月22日、8月22日,透過周立委雅淑安排,邀集政府相關官員與本公會代表,分別舉辦兩次座談會,終獲司法院民事廳以修訂施行細則方式解決。<br />
&nbsp; &nbsp;&nbsp; &nbsp;本公會會員多為小規模公司行號,為提高其競爭力,自理事長就任以來,即積極推動「翻譯互助連線」,由本公會集合會員組成聯盟,若其中一會員承接翻譯業務,數量龐大難以負荷或非其專業領域時,可透過此連線機制,將業務之一部分轉由仍有餘裕或較專業之會員代為處理,達到專業化與分工內以服務會員為主,積極爭取會員權益、推動「翻譯互助連線」、提供電腦軟體諮詢服務、舉辦戶外聯誼活動、推動翻譯人員認證考試等。</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font-size:22px;"><strong style="line-height: 1.6em;">第03、04屆理事長 王朝根</strong></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line-height: 1.6em;">(民國86年4月17日 ~ 90年3月1日)</span></span></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任內積極推動會務透明化、翻譯國際化、公會大眾化。<br />
&nbsp; &nbsp; &nbsp; &nbsp;期間為推動全方位、多功能及有效率的公會,除現有理監事會外,又依功能區分,88年1月22日 增設「翻譯師認證委員會」及「糾紛處理委員會」,並報社會局同意核備,各委員會訂有組織簡則,設置委員5人(互推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召集舉行不定期會議。<br />
(1)翻譯師認證委員會:訂有「翻譯師資格認證考試辦法」,88年8月理事長親赴比利時參加世界翻譯學會(FIT)年會,後轉赴美國考察美國翻譯公會的「翻譯師認證考試制度」,蒐集相關資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89年3月4日 與輔大翻譯研究所合辦「談上海口筆譯認證制度」演講會,由輔大翻譯研究所楊所長主持,上海外國語大學成人教育學院院長齊偉鈞教授主講。89年3月17日 ,理事長與輔大翻</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譯研究所楊承淑所長簽訂合作契約,明訂雙方各組工作小組,並由輔大翻譯研究所組成試題委員,推動各級(初級、中級、高級、專業)英日語翻譯師考試及製作題庫;本會負責撰寫招生簡</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章、刊登廣告及製作各級翻譯師證書。張秀吉主任委員召開2次委員會議,89年5月12日 提報理監事會,因意見分歧而暫停實施。&nbsp;</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2)糾紛處理委員會以秉持公正合理態度協調會員彼此之間、會員與譯者之間、會員與政治之間糾紛事件,並提供會員「不良客戶」及「不肖譯者」名單,期間成功協調多件糾紛案。</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89年4月15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舉行「產業升級研討會」,針對「如何促進翻譯業升級」、「軟體本土化及多元化」、「深入探討軟體本土化」及「口譯業務」等項目進行研究。</span></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trong>第02、03屆理事長 方振淵</strong>(民國81年1月26日 ~ 86年4月17日)</span></p>

<p><br />
<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 &nbsp;鑑於法務部草擬中之翻譯師制度尚需時日,為提昇會員從業譯者翻譯品質,並建立譯者個人資料建檔管理及追蹤,本公會李常務理事大中於民國81年1月26日草擬「翻譯師資格審查辦法」,經理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83年9月正式實施此制度,截至87年12月31日止,計有226名譯者通過此項審核。<br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84年間,遭不明人士檢舉本公會使用「議訂價目表」,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84年11月27日臨時理監事會正式決議廢除議訂價目表。<br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86年4月17,方理事長因個人事務繁忙,無暇雇及本公會事務,乃辭去理事長一職,經理事會改選後,由常務理事王朝根先生接任理事長職務。</span></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line-height: 1.6em;"><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2px;">第01屆理事長 胡子丹</span></strong></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pan style="line-height: 1.6em;">(民國78年1月29日 ~ 81年1月26日)</span></span></p>

<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創立初期,計有會員40餘家,重點工作如下:<br />
(一)爭取會員<br />
(二)合理訂定本公會收費標準<br />
(三)建議有關當局將翻譯文件之公證業務列入本公會業務範圍:積極建議有關當局將美國以外地區有關留學、移民及外貿翻譯文件公證業務轉入本會業務範圍。<br />
(四)建議有關當局降低本業稅率。<br />
(五)建議有關當局核准本業兼辦留學、移民業務。<br />
(六)建議有關當局將專辦留學、移民業務之公司列入本會組織範圍。<br />
(七)加入國際學術組織。<br />
(八)舉辦與應用文翻譯有關之翻譯實務班或實用翻譯人員訓練班。<br />
&nbsp;&nbsp; &nbsp; &nbsp; 78年4月29日,本公會訂妥公訂價格。78年6月1日,依77年11月17日 全國司法會議議題之一「公證除由法院辦理外,宜否由律師或民間辦理?」之決議「公證業務原則開放給律師或民間兼辦…」,開始對會員辦理翻譯文件認證業務。<br />
&nbsp; &nbsp;&nbsp; &nbsp; 有鑑當時涉外文件或外文譯件先經外交部審核,復送法院認證再送外交部認證,費時且弊端叢生,本公會特邀請有關單位共謀改進之道,並提供英、西、法三種譯文範例計33種,由外交部核對後成為範本,提供本會會員使用。</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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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style="font-size:16px;"><strong style="line-height: 1.6em;">籌備工作報告</strong></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nbsp; &nbsp; &nbsp; &nbsp;民國77年2月1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邀請所有台北市翻譯社赴AIT開會,以口頭並以書面說明:自77年2月8日起,AIT將不再為有關移民美國之翻譯文件辦理公證。雖然AIT一再說明有關移民美國之翻譯文件不需要公證,但有些顧客認為公證比較有效而要求公證。當時,各翻譯社社長聚在一起,就談到需要組織一個公會的問題。<br />
&nbsp; &nbsp; &nbsp; &nbsp;環球翻譯社社長田世平小姐於民國77年2月6日下午,在台北市許昌街19號青年會會議室,召開台北市翻譯社聯席會議,決議籌組公會。後來田社長向有關單位詢問申請手續時,有關單位答覆:「目前在商業分業標準中沒有『翻譯』業,不能申請。」,同年3月11日,環球翻譯社顧問黃衡舟先生聯合國際翻譯社等9社社長,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上陳情書:請求於商業分業標準中增加「翻譯」業,並准予成立翻譯商業同業公會。<br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77年8月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通知田社長:「內政部准許於商業分業標準中增加『翻譯』業,可以提出申請。」,同年9月3日,田社長敦請國際翻譯社社長出面,邀集中聯、中華、現代、十國、大同、環球、統一、南海、虹源、莎氏、東南、大千、雅信等13家翻譯社社長為發起人,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組織「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10月16日,收到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36967號函,略謂准予依法籌組。10月28日下午2時起在台北市民眾活動中心第2會議室召開發起人會議,選出胡社長7位社長為籌備員,並推定胡社長為籌備會召集人,隨即召開籌備會。<br />
&nbsp; &nbsp; &nbsp; &nbsp; 籌備會共召開3次籌備會,決定於78年元月29日下午2時,假台北市敦化北路340號航站大廈2樓交通部觀光局旅遊中心簡報室舉「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大會」。</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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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記事

建立日期 2014-08-04 08:48:11

         民國76年間,美國在台協會宣佈停止受理涉美移民依親文件之翻譯認證,暫改由各翻譯公司(社)自行認證,為免文件認證缺乏公正性,國際翻譯社社長 胡子丹 先生乃邀集同業先進於次年2月,假YMCA舉行台北市翻譯業者聯席會,決議成立「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以辦理翻譯文件之認證業務及同業間之聯繫活動。經兩次籌備會議後,77年11月正式登報徵求會員,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正式核准成立後,民國78年1月29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胡子丹 先生獲選榮任為第一屆理事長。本公會以做為會員與政府間之橋樑、維護與爭取會員應有之權益、增進全體會員之共同利益及提昇服務品質與公信力為主要目的。

 

第10、11屆理事長 戴廸

(民國105年3月31日~民國112年4月21日)

 
       正當公會財務困窘之際,戴先生榮獲會員支持,勇於出任本屆理事長。任內積極提昇本會知名度、爭取會員共同利益、加強會員間聯誼及協調同業關係,並期望本會不再故步自封,提昇與外界的聯繫、互動。
在理事長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
一、提昇本會知名度:
(1)105年12月9日於市商會會員大會提案:「政府招標時,宜要求廠商提供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希望藉此喚起政府對公會的重視。
(2)106年4月7日,理事長獲聘為市商會「聯誼活動委員會」委員,王應傑理事並親頒發委員聘書。
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1)106年1月6日通知會員「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文件認證應注意事項」。
(2)107年 5月8日通知全體會員「至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應注意事項」:各會員接受客戶委託,至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時,證件影本若非經公證人認證,請不要代客戶在授權書或護照上簽名,務必請客戶自行簽名。
(3)107年9月27日通知會員「領務局重申辦理文件證明應注意事項」:①    各位會員接受客戶委託,至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時,證件若非經公證人認證,請不要代客戶在授權書或護照影本上簽名,務必請客戶自行簽名,以免觸法。②檢送護照影本,相片要清楚,過於模糊將不受理。
二、爭取會員共同利益:
(1)領務局文件證明業務新措施造成會員不便,105年 8月26日與外交部領務局舉行座談會並副知「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研究室」,共同改進文件裝訂、騎縫問題。
(2)105年6月15日,建請社會局開除未繳費會員之會籍、取消會員資格及編號,7月13日社會局函復表示,除名處分係本會權責, 會員欠繳會費屬違反章程情事,如情節重大致危害本會穩定及存續,可依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由會員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予以除名。
(3)106年7月19日,理事長向該局反映,該組接受國人持附有相片之健保卡做為申請之身分證明。
(4)建請「政府採購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106年10月25日,本會向市商會大會提案,表決通過,同意立案。2月1日,該會發函內政部,請內政部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2月22日,內政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卓處逕復。3月19日,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函台北市商業會表示,公會會員證依規定由採購機關擇定。
(5) 107年12月26日,本會發函領務局,建請改善文件證明書與文件裝訂方式,108年1月14日,該局答復文件包角與文件證明書裝訂原則,倘有特別裝訂之需要,請於送件時告知文件驗證組櫃檯同仁。
(6)109年1月21日致函臺北國稅局,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單位核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常未蓋章,建議改善。,該局函復表示,核發旨揭資料所使用紙張為特殊紙,紙上印有財政部徽網底之浮水印及單照編號,即屬正式公文書,櫃台人員無須再加蓋戳章,該局一直使用此方式。若公證人過度反應,可向國稅局暨所屬單位行文或電詢。
(7)109年2月17日,函復表示,以往受理英文之證明文件,經洽被保險人補足具經驗(認)證中文譯本時履遭抱怨,認為英文之證明文件已經我駐外館處驗證過,且英文為國際共通語言,應可確認死亡狀況或親屬關係,通知補具中文譯本除了公文往返耗時,亦增加保險人經濟上之負擔。是故以英文製作之證明文件經驗證過,如資料判讀上無礙,已允免附中文譯本辦理在案。次查國外製作之證明文件如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再送我國內機構翻譯後,尚須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中文譯本,徒增申請人辦理的手續與成本,與本局現行簡政便民措施之宗旨相左,貴會所提建議已錄案供參,惟被保險人如向本局提出翻譯文件之需求,會建議以國內翻譯機構為優先。
(8) 109年12月16日致函領務局,建議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若國內要證機構無特別規定,應僅驗證當地語文文件或英文譯本文件,中文譯本由國內專業翻譯公司(社)翻譯,再經公證人認證,以透過專業分工,創造多贏。領務局函復,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僅驗證當地權責機關或申請人之簽章屬實,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當事人要求,非屬強制性質。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如戶政、地證、考選…)之要求,倘要證機關規定外國文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如: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8條),或當事人自備翻譯者,無法強制要求申請人需在國內翻譯認證或拒絕當事人申請。
三、加強會員間聯誼: 
四、舉辦訓練課程:
(1)徵詢各會員意見,希望舉辦何種內容課程,以提升業績,並於公會資訊2016年6月號公告,無會員回應。
(2)105年 6月17日通知會員,本會擬邀請西班牙商務辦事處派專人講解文件認證事宜,請各會員參加。
(3)105年8月18日舉辦「電腦輔助翻譯簡介研討會」,此次研討會為本公會第一次舉辦,由范姜監事主講,並獲得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贊助。
五、服務會員事項: 
六、網頁維護
七、其他事項
105年12月1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舉辦105年度台北市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評鑑績優團體頒獎典禮,參與評鑑公會41個,評鑑小組就公會之會務、財務、業務部分予以評分,評鑑結果,優等團體29個,甲等4個以及優秀會務人員29名,本會理事長、總幹事參加,接受頒獎表揚。

 

 

第08、09屆理事長 徐立信

(民國99年4月16日~民國105年3月31日)
     

     徐立信先生先生榮任第8屆理事長。徐理事長表示,加入公會約3年多,本身是執業律師,亦擔任立委助理,有熱忱為大家服務,讓公會能更好。
       在理事長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

一、爭取會員共同利益:

(1)99年8月17日,理事長邀集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召開協調會,台銀採購部表示,今年1月18日以後,所有案子採單一價格複數決標,為避免低價搶標,工程會亦指示低於70%以下者,臺銀將洽廠商提出說明。
(2)99年8月16日以北譯會字第099024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工權益保障條款不適用翻譯業,該會表示該條款係建議範本並非強制性條款。
(3)100年8月12日致函領務局,請該局發函所有駐外館處,對民眾所持外國文書僅辦理原件認證驗章即可,所須檢附之中文譯本部份,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領務局8月22日覆函表示,只要駐外館處審查申請人所繳交文件符合申請程序,駐外領務人員便依法受理。另目前國內「公證法」等相關規定並無「如非國內要證機關規定及特殊語文者,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之相關規定,在相關法令未修訂前,該局尚難通令駐外館處要求申請人員須返國辦理中文譯本翻譯事宜。
(4) 101年本會楊常務監事於市商會大會提案「對『關鍵字廣告行銷』以程式行惡意點擊者,立法制定罰則」,經市商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後函轉行政院,行政院函轉公平會,公平會函覆市商會,並建議:若廣告主與網路廣告業者有爭議,屬雙方民事契約問題,請逕向網路廣告業者提出申訴,不接受處理結果或業者不處理,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市商會聯絡人表示,因立法涉及層面廣,目前只能將該文函轉並存查。
(5)會員使用雅虎公司之「關鍵字廣告行銷」遭冒用,101年7月26日,理事長撰寫完成刑事告訴狀,對哈X翻譯社等提出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標法告訴,102年9月23日經台灣台北地檢察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份。10月21日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10月30日地檢署將聲請狀轉呈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2月24日遭該署駁回。
(6)101年9月7日發函建請德國在台協會縮短辦理文件公證業務處理時間,希該會能縮短辦理文件公證業務處理時間,該會表示,2011年夏天引進的線上預約系統,網頁會分別顯示「簽證」、「德國護照」與「領事暨公民服務」3個預約類別,對對本會所提「此系統同時受理簽證、德國護照…等業務之申請」提到沒有差別,不很了解。目前可在「公民服務」預約1個時段,且在隔天預約公證服務,其中沒有等待時間。
(7)102年6月3日致函行政院院長,籲請院長能重視翻譯文化產業,訂定合理翻譯價格,廢除翻譯採最低價競爭的惡政策。
(8)102年6月26日發函西班牙商務辦事處,建請該處改善文件認證事宜,7月29日該處轉交西班牙駐馬尼拉領事館回函表示:無法接受本會要求。
(9)102年7月18日陳根德委員辦公室接受本會陳情,召開協調會,並建議台灣銀行考量翻譯服務特殊性,停辦翻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台灣銀行7月22日依協調會建議先行取消LP5-102021招標案,檢討評估後,8月6公告不再沿用本案號及原招標方式續行招標。
(10)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102年12月9日,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於召開協調會建議:一、陳情人提出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請領務局再行研議後回覆。二、請領務局參考公證法及相關法制,研議文件分類處理之可行性。102年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
(11)建請修改「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規定
103年5月30日發函領務局,建議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等字句,可請他人代寫或蓋章,申請人親自簽名便可。6月11日,該局回函同意本公會建議,並更新該局網站「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規定。
(12) 103年6月13日,本會發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民事廳,對民間公證人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提出疑義,(1)有文件當事人將文書委託翻譯公司(社)作成譯本後,前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認證,民間公證人未要求翻譯人到場,亦未要求文件當事人提出翻譯公司(社)之授權書即逕予認證;(2)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請求認證時,未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收費500元,而收750元。此舉是否符合公證法?二單位均覆函表示,如認為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依公證法第16條規定,逕向該民間公證人提出異議。 
二、提昇本會知名度、會員間聯誼活動、舉辦訓練課程、服務會員事項、爭取同業入會、出席各項會議等,請詳網頁。

 

 

第07屆理事長 胡子丹

(民國96年4月27日~ 民國99年4月16日)

 

       本屆胡先生毫無預警地被推選為理事長,胡子丹先生從事翻譯社工作有42年之久,民國62年11月14日,曾應邀至美國國務院交涉中文英譯公證事,迄本公會於民國78年1月29日成立時,此項公證業務乃改由公會辦理;胡子丹先生為第1屆理事長,也是位出版家,曾任全國出版協會第1至6屆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多次出國開會及辦理國際書展。胡子丹擅長撰寫傳記,89年底曾以<跨世紀的糾葛>一文,得到我國首屆傳記文學獎第一名。約30年前曾創辦<翻譯天地>雜誌,後因警總干預而停刊。此次重出江湖,預料當有一番作為。
        在胡先生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

一、爭取會員共同利益: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覆驗文件規費及措施化簡為繁,徒增業界及民眾負擔及抱怨,於96年9月14日致函行政院長。
(2)中信局96年度「建置內外部雙語環境設施(中翻英)服務」採購案(招標案號LP5-950028),本會於6月15日發函建請該局(1)考慮對立約商再次參與投標時,其資格證明文件中可免者則免;(2)押標金是否可以一待該案已屆時效期滿時,則予以退還,該局6月22日回函本公會表示,每一採購案為獨立個案,應依規定準備投標文件,且資格證明文件為廠商既有文件,準備應無困難;至於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解決之事項者,該處將無息退還。
(3)98年4月24日以北譯會字第29014號函:建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發函所有駐外館處,要求對國外發証需送回台灣使用之証明文件僅負責原件驗章証明屬實,至於該文件翻譯部份則由國內翻譯同業來作,以增加國內內需與本會會員之工作機會。該局5月5日函復本會表示,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而非「強制行為」,檢附「中文譯本」除非國內機關規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文件屬特殊語文,若規定得由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一向建議當事人自行決定向駐外館處或回國後再行辦理中文譯本認證。

二、加強會員間聯誼:
(1)96年10月13日擬舉辦礁溪林美步道一日遊活動,因報名參加人數僅及20人,未達最低參加人數30人之標準,活動取消
(2)98年10月31日舉辦「秋季貓空健行半日遊活動」,本會理事長、理監事、會員代表等19人參加。

三、會員服務事項:        
(1)97年10月15日,吳常務理事整理的漢語拼音表供會員參考。
(2)98年印製陽春型的會員名冊,寄發給500大企業、進出口商、政府機關、使領館、商會、貿易團體、教育及學術機構…等。
(3)98年12月11日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舉辦「如何區別翻譯人員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不同」稅務說明會,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並將重要內容刊登於「2009公會資訊12月號」。
(4) 11月9日召開第7屆第4次理監事會同意戴迪先生(宏浩翻譯有限公司)建議,調查各會員所擅長處理之「特殊語文」、「特殊專業領域」及「文件第三國認證」等資料以供會員在業務上互相支援與交流。

四、其他事項:
為籌措本會財務來源,本會擬籌組語言補習班,並徵求有意願與本會合作的會員,補習班以本會名義招生,所得收益由參與投資之會員與本會共同分享,96年 9月10日發函全體會員,截至9月30日因無會員有意願參與,本計畫暫擱



 第05、06屆理事長 李力群

(民國90年3月1日~ 民國96年4月27日)

 

       任內以服務會員為主,積極爭取會員權益、推動「翻譯互助連線」、提供電腦軟體諮詢服務、舉辦戶外聯誼活動、推動翻譯人員認證考試等。
       民國90年3月輔就任即適逢新公證法將於該年4月22日起實施,其中有關「英文以外之語文文件認證」之法條,將因公證人外國語文能力不足而無法認證,恐造成本公會會員請求翻譯文件認證上之困擾, 因此, 分別於4月22日、8月22日,透過周立委雅淑安排,邀集政府相關官員與本公會代表,分別舉辦兩次座談會,終獲司法院民事廳以修訂施行細則方式解決。
      本公會會員多為小規模公司行號,為提高其競爭力,自理事長就任以來,即積極推動「翻譯互助連線」,由本公會集合會員組成聯盟,若其中一會員承接翻譯業務,數量龐大難以負荷或非其專業領域時,可透過此連線機制,將業務之一部分轉由仍有餘裕或較專業之會員代為處理,達到專業化與分工內以服務會員為主,積極爭取會員權益、推動「翻譯互助連線」、提供電腦軟體諮詢服務、舉辦戶外聯誼活動、推動翻譯人員認證考試等。

       

第03、04屆理事長 王朝根

(民國86年4月17日 ~ 90年3月1日)

 

       任內積極推動會務透明化、翻譯國際化、公會大眾化。
       期間為推動全方位、多功能及有效率的公會,除現有理監事會外,又依功能區分,88年1月22日 增設「翻譯師認證委員會」及「糾紛處理委員會」,並報社會局同意核備,各委員會訂有組織簡則,設置委員5人(互推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召集舉行不定期會議。
(1)翻譯師認證委員會:訂有「翻譯師資格認證考試辦法」,88年8月理事長親赴比利時參加世界翻譯學會(FIT)年會,後轉赴美國考察美國翻譯公會的「翻譯師認證考試制度」,蒐集相關資料。

    89年3月4日 與輔大翻譯研究所合辦「談上海口筆譯認證制度」演講會,由輔大翻譯研究所楊所長主持,上海外國語大學成人教育學院院長齊偉鈞教授主講。89年3月17日 ,理事長與輔大翻

    譯研究所楊承淑所長簽訂合作契約,明訂雙方各組工作小組,並由輔大翻譯研究所組成試題委員,推動各級(初級、中級、高級、專業)英日語翻譯師考試及製作題庫;本會負責撰寫招生簡

    章、刊登廣告及製作各級翻譯師證書。張秀吉主任委員召開2次委員會議,89年5月12日 提報理監事會,因意見分歧而暫停實施。 

(2)糾紛處理委員會以秉持公正合理態度協調會員彼此之間、會員與譯者之間、會員與政治之間糾紛事件,並提供會員「不良客戶」及「不肖譯者」名單,期間成功協調多件糾紛案。

          89年4月15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舉行「產業升級研討會」,針對「如何促進翻譯業升級」、「軟體本土化及多元化」、「深入探討軟體本土化」及「口譯業務」等項目進行研究。

 

第02、03屆理事長 方振淵(民國81年1月26日 ~ 86年4月17日)


         鑑於法務部草擬中之翻譯師制度尚需時日,為提昇會員從業譯者翻譯品質,並建立譯者個人資料建檔管理及追蹤,本公會李常務理事大中於民國81年1月26日草擬「翻譯師資格審查辦法」,經理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83年9月正式實施此制度,截至87年12月31日止,計有226名譯者通過此項審核。
         84年間,遭不明人士檢舉本公會使用「議訂價目表」,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84年11月27日臨時理監事會正式決議廢除議訂價目表。
         86年4月17,方理事長因個人事務繁忙,無暇雇及本公會事務,乃辭去理事長一職,經理事會改選後,由常務理事王朝根先生接任理事長職務。

 

第01屆理事長 胡子丹

(民國78年1月29日 ~ 81年1月26日)

 

創立初期,計有會員40餘家,重點工作如下:
(一)爭取會員
(二)合理訂定本公會收費標準
(三)建議有關當局將翻譯文件之公證業務列入本公會業務範圍:積極建議有關當局將美國以外地區有關留學、移民及外貿翻譯文件公證業務轉入本會業務範圍。
(四)建議有關當局降低本業稅率。
(五)建議有關當局核准本業兼辦留學、移民業務。
(六)建議有關當局將專辦留學、移民業務之公司列入本會組織範圍。
(七)加入國際學術組織。
(八)舉辦與應用文翻譯有關之翻譯實務班或實用翻譯人員訓練班。
       78年4月29日,本公會訂妥公訂價格。78年6月1日,依77年11月17日 全國司法會議議題之一「公證除由法院辦理外,宜否由律師或民間辦理?」之決議「公證業務原則開放給律師或民間兼辦…」,開始對會員辦理翻譯文件認證業務。
       有鑑當時涉外文件或外文譯件先經外交部審核,復送法院認證再送外交部認證,費時且弊端叢生,本公會特邀請有關單位共謀改進之道,並提供英、西、法三種譯文範例計33種,由外交部核對後成為範本,提供本會會員使用。

 

籌備工作報告

       民國77年2月1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邀請所有台北市翻譯社赴AIT開會,以口頭並以書面說明:自77年2月8日起,AIT將不再為有關移民美國之翻譯文件辦理公證。雖然AIT一再說明有關移民美國之翻譯文件不需要公證,但有些顧客認為公證比較有效而要求公證。當時,各翻譯社社長聚在一起,就談到需要組織一個公會的問題。
       環球翻譯社社長田世平小姐於民國77年2月6日下午,在台北市許昌街19號青年會會議室,召開台北市翻譯社聯席會議,決議籌組公會。後來田社長向有關單位詢問申請手續時,有關單位答覆:「目前在商業分業標準中沒有『翻譯』業,不能申請。」,同年3月11日,環球翻譯社顧問黃衡舟先生聯合國際翻譯社等9社社長,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上陳情書:請求於商業分業標準中增加「翻譯」業,並准予成立翻譯商業同業公會。
         77年8月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通知田社長:「內政部准許於商業分業標準中增加『翻譯』業,可以提出申請。」,同年9月3日,田社長敦請國際翻譯社社長出面,邀集中聯、中華、現代、十國、大同、環球、統一、南海、虹源、莎氏、東南、大千、雅信等13家翻譯社社長為發起人,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組織「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10月16日,收到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36967號函,略謂准予依法籌組。10月28日下午2時起在台北市民眾活動中心第2會議室召開發起人會議,選出胡社長7位社長為籌備員,並推定胡社長為籌備會召集人,隨即召開籌備會。
        籌備會共召開3次籌備會,決定於78年元月29日下午2時,假台北市敦化北路340號航站大廈2樓交通部觀光局旅遊中心簡報室舉「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大會」。

 

2015-06-12 12:47:29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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