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社會局於11月13日舉辦研習會,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上午邀請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
律事務所王慕民律師講授「人民團體個資保護123」,講授內容如下:
公會若發生會員個人資料外洩,導致會員遭到詐騙,會遭提告求償,台灣實務上有這兩種見解(1)被害人被騙走財物是因為有第三行為介入,縱使洩漏個資,不一定造成被害人被竊取財物,洩漏個資業者不需為他的行為負責(2)因洩漏個人資料,才會遭詐騙,洩漏個資是整個行為原因,要負責。
公會在可行範圍內對個資保護管理能做多少就做多少,將來出事上法院,可舉證說服法官。王慕民律師建議公會:先做好8件事:
(1)清查個資來源,流向與檔案。
(2)識別作業流程,檢視蒐集、利用合法性
(3)確認個資檔案保存期限,配合蒐集目的,制定合理合法保存期限。
(4)確保當事人有效行使權利,如何授理、回覆。
(5)採取安全維護措施。
(6)執行委外廠商個資監督,委託關係結束,返還個資,或刪除、銷毀。
(7)建立事故通知曉當事人機制。
(8)不斷管理循環,發揮管理制度最大價值。
再做3件事:
(1)事前評估,制度建立。
(2)事中管理,安全措施+權利保障。
(3)事後檢查,確保有效。
下午邀請士林地檢暑主任檢察官蔡元仕進行案例分享與解析:
(1)業務登載不實
①偽造會議紀錄:戊協會內兩派內鬥不休,新派為謀議案通過,明知董監事會議人數不足,佯裝該人業已出席會議,製造會議人數合法外觀,偽造私文書。
②偽造會議出席紀錄:已協會根本未開會,為求簡便,虛偽製作會議紀錄,交秘書持向各董監事簽名,佯做合法開會,業務登載不實。
③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內容不實。
④以假發票申請補助。
(2)詐欺罪
①理事長詐欺侵占會款。
②理事長挪用基金。
③基金會組長用不實發票核銷。
(3)逃漏稅捐
個人捐贈基金會,基金會再將捐款退還捐贈人,浮報列舉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
(4)妨害名譽
①公然侮辱罪:
某協會總幹事在臉書上罵理事長「無恥」。不要冒風險,踩地雷,幾個字衝出去被逮到,就有刑事責任。
②毀謗罪:
說蔡某當檢察官時,喜歡收紅包。
(5)傷害罪:
會員在開會時大打出手,犯傷害罪,若再搶手機、摔手機,多加強制、毀損罪。
(6)妨害秘密
①○○基金會秘書長為嚴格管理員工上班情況,在辦公室、茶水間、廁所內安裝監視錄影器,將員工活動加以錄影、錄音。廁所不行,為降低風險,在工作規則或公告,這些地方有監視錄影器。
②○○協會董事長為防止內部資料外流,決定在每一位員工的公務電腦上安裝監控程式…
(7)鄉鎮市調解條例
建議多利用,達成調解,調解筆錄送到法院,法院核定後,有撤回告訴權,免生生事端 。
(8)交流分享
蔡主任檢察官表示,公告於網頁文章,儘可能用中性文字描述事實,並用甲、乙、丙稱謂,避免帶入情緒性字眼,如「魚肉鄉民」、「品行不端」、「欺詐會員」…等,可避免法律風險,如能證明真實,涉及公益的事情,以客觀事實做依據,主觀確定應該有這樣事情發生,未必構成毀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