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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7-11-21 | 人氣:4585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1日舉辦該活動,請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同仁踴躍報名參加,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活動邀請內政部林素珍科長講解「商業團體財務處理要領」,林科長說,商總舉辦活動,目的希望提升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專業技能、健全商業團體組織、架構及功能。
 

       此次簡報內容重點摘錄如下:
一、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重點
1.定明本辦法授權依據:
  人團法第66條,商團法第72條。 
2.週轉金不得超過5萬改為10萬元;預算300萬以下團體,簡化會計憑證、簿籍。
3.原始憑證分外來,對外、對內3種,由團體自行認定其內容。
4.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免報主管機關
,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報預算僅報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即可。
5.會務發展準備基金為有結餘時做儲蓄用,若提撥4%會造成短絀,可免提撥4%。

二、會計事務處理
1.以曆年為準。
2.平常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採權責發生制。
3.團體組織不屬於個人,無「業主權益」、「股東權益」會計科目,訂名為「基金暨餘絀」,餘4大類與商業會計同。
4.入會費若訂太高,入會門檻高,規定不能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半數。
5.財務收支要對會員定期公告;收支應保持平衡,虧損超過20%以上,年度評鑑列為不予獎勵團體,收入不足時,可考量提高會費。
6.經費收入要給正式收據,存根留下。
7.會計處理較特殊部分
  (1)購置固定資產用購置費,不用每年做折舊分錄,以節省人力,另立「資產基金」科目。
(2)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推動會務先行提撥,為當年度費用,存於行庫專戶,動支需經理事會通過,主管機關核准。

三、會計表報之編報
1.年度預算書表
2.年度決算書表
3.團體興辦事業,需符合團體所訂宗旨、任務,依商業團體法第68條規定,不可為營利事業,盈餘不可分配予會員、理監事。事業費可跟會員收取,退會時不可退還,需另立會計,預、決算應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4.年度業務費(業務活動支出)與辦公費(行政部門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40%(第19條)。
5.以前年度決算結餘(累積餘絀),可做下年度支出財源,發生虧損可沖抵。 (1)編預算時,收入不敷支出,可用   
以前年度決算結餘支應不足部分
,並於收支預算表註明。
(2)提出結餘使用計畫,於往後4年 
使用,報主管機關核備,同意後通知所在地國稅局,可免納稅。
6.委員會或其他內部組織,財務由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另編預、決算。與開辦事業不同
7.舉行各種會議,出席人員均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執行職務,可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交通費(第28條),非車馬費。
8.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領出席費,因經費來自會員,不能發還會員,會員出席大會是行使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法規、會計科目中也沒說會員代表可領車馬費 ,不能出席可委託代理行使權利,否則是放棄權利。
9.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財務查核
於定期舉行之監事會中執行。

五、團體財務報表處理常見缺失
1.未依規定期限報主管機關。
2.應送書表欠齊全。
3.報表未經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核章。
4.上年度結餘、基金列為收支決算表、預算表之收入。
5.預算執行未量入為出。
6.動用基金用,基金收支表要註明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7.收支決算表最末欄漏列「本期餘絀」。
8.決算表誤列「存入保證金」(負債科目)、「存出保證金」(資產科目)。

六、結語
「商業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總計10章38條,係依工商團體公益、非營利特性訂定,其他與一般商業組織一樣,回歸一般會計原則處理,該法目的是讓團體財務狀況建立一套健全機制,使報表能充分展現,透過這樣制度,也可避免理事長、理監事挪為私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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