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商業團體法修正
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15-03-02 | 人氣:2288
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64條業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如下:
第12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 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 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 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
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 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 為理事、監事及 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 者,應予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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