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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1998-09-04 | 人氣:2441

       本會會員日來屢有反映,外交部領務局審查翻譯文件時,經常發生由該局初審通,經地方法院認證後,再送該局簽章時,卻遭再次修改而退件重繕,重新辦理法院認證,導致人力、財力、物力之浪費,為解決此問題,本會於8月27日發函領務局三組,請求改進。
        9月4日受該局邀請,由理事長率理監事與該組劉組長、鄭總領事、潘參事等官員進行晤談,會中該局同意本會要求,若遇翻譯文件須複審,且錯誤責任歸屬於該組時,可填提辦單,經組長簽名同意,得優先處理,會中並歸納以下幾點結論:
1.該組同意將重新審核、彙編先前「文件範例」,並增加內容供

   各會員參考。
2.送審文件某些不重要字句,如: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懸掛明

    顯處」、戶籍謄本中之「除役」「預備役」「戶校」「多次遷

    徙僅最後一次除外」…等,是否可省略不譯。
3.若文件非常緊急,可告知櫃台小姐。

該組潘小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本會會員配合:

1.注意專有名詞翻譯,可參考「新聞局年鑑」、「英文中國時

   報」出版之「台灣指南」。
2.對法律用語翻譯,可參考英文六法全書。
3.送件紙張大小最好能一致。
4.文件宜用打字而非手寫。
櫃台余小姐亦提出:
1.下午4:30以後不要大量送件。
2.拿到繳款書後請立即繳款,並將白色收據繳回。
3.申請書表格要填寫清楚。
4.退件要將編號寫在右上角。
5.申請表填好請蓋公司戳記,以便歸類於「翻譯社」組,與一般

   民眾文件區分。
6.已輸入電腦格式文件,須注意文件發行機關首長或負責人姓名

   是否有變更。
7.送審前仔細檢查譯文與原文是否屬同一案件,勿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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