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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16-01-01 | 人氣:2299

     我們從事翻譯,其目的是要把别人的意思用另種一種語文表達出來 ,而不是用譯者自己的意思來代替别人的意思。翻譯是不能越俎代庖,随意篡改别人的意思。在翻譯過程中,可能會用直譯或用意譯。直譯能表達原文的意思,又能量保持原文的語言風格。大家都知道,翻譯首重"信" 與"達"。所謂"信",就是忠實表達原意,不得有任何篡改。所謂"達",就是通順流暢,切忌以逐字逐句翻譯之中式英文。逐字逐句翻譯既達不到表意功能,又不能忠實於原文。另外,科技英語講究邏輯的連貫,並力求清晰流暢。
        然而在翻譯專利說明書上就需要特別技巧。除非在專利法及專利申請案上有實務經驗,否則無法正確翻譯出符合申請規定之專利說明書。尤其美國專利文件,在請求專利範圍中,一個定冠詞或不定冠詞就可能會以缺乏前述基礎而使申請案遭核駁。在請求專利項中,每一權利請求項均是由一個單一句子所構成的一個段落。任何一項權利請求項均必須以大寫英文字母為開頭,並且在最後以一個句點作為結束。除了像oC這些必須以標準的大寫英文字母存在外,在權利請求項的敘述中,不可以有其它的大寫英文字母存在。在翻譯專利說明書時,必需注意到圖示中的標號,檢視圖示標號是否和文中之標號相符,標號在圖中之位置或方向不符亦會遭致核駁。諸如此類小細節均是翻譯人員必需加以注意。國內專利發明人或寫稿專利工程師,有時為了省錢或其它原因,可能會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排他的實施例合併成單一請求項或同一屬性權利請求項。對於這點,翻譯人員有義務告之專利發明人或寫稿專利工程師加以修正,否 則會遭核駁。另外,對於改良結構之發明,在權利請求項中必須將習用技藝和本發明改良部份明確加以分開,否則會被以“預見”[anticipation] 而遭核駁。這些問題嚴格來講,是屬於發明人的問題,但好的譯員是有義務加號人修正。當然在翻譯專利說明書時,也有可能會遇到明知會遭致核駁,發明人亦不願修改其稿件,這就非翻譯人員的責任了。
        以上總總僅供大家參考。當然在翻譯專利說明書時還有很多應注意的地方,然而限於編幅無法再更進一步詳述。各位先進或同業如有任何疑問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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