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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2-10-17 | 人氣:2687

        為充實會務人員專業知識,全國商業總會於10月17日舉辦該活動,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內政部社會司林素珍視察主講「商業團體法財務處理要領」,林視察表示,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係依人民團體法第66條規定授權訂定,目的是讓團體財務狀況透明化,使會員社會大眾都清楚,沒有任何私人介入,以提高公信力,林視察並介紹工商團體特別會計處理部分。

        內政部社會司江專門委員報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規實務及會議規範」,江專門委員將規範中容易發生糾紛的部分條文提出報告,僅將重點摘錄如下:

一、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提議經出席會議人數1/3以上之同意,採用此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1/2以內,多發生於團體有糾紛、少數會員為保護權益時。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規定,會員之資格需經理事會審定,主管機關不會介入,若有紛爭宜循普通法院民事解決。有些會員未繳會費,依章程規定,會員名冊必需註明停權,且不列入大會應出席人數。

三、選舉票格式;

(1)列印全部被選舉姓名:人數少數可採用,超過100人則不適合。

(2)空白格位:數少數可採用,例如選理事長。

(3)將參考名單列入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名額之空白格位。

四、在指定場所親自投票:若選舉有問題,撤銷選舉結果。

五、理監事會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開大會時一併通知。

六、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否則主管機關礙難受理,避免延宕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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