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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函建議台灣銀行辦理「中翻英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能恢復往例「複價決標」模式,並由行政院或指派政府機關重新檢討翻譯的價格,依照專業程度制定合理翻譯價格。
行政院6月10日、19日將該建議分別移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部。
        6月2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表示,「中翻英服務共同供應契約」係各機關委託台灣銀行代辦採購,非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該行採購案,台銀「複數決標」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之競標精神」。
         6月26日經濟部來函表示,該部非翻譯產業主管機關,若本會有「依專業程度制定合理翻譯價格」之需求,建請本會研擬「專業程度」定義與認為之市場合理需求,建請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後,逕送請採購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採。
        8月5日文化部來函表示,該部職掌無翻譯事項,查經濟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其中服務業編號「7602翻譯服務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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