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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需要送回台灣使用之證明文件所附「中文譯本」,駐外館處往往建議申請人先行在國外翻譯,本會於4月20日致函外交部領務局,建請領務局發函所有駐外館處,對需送回台灣使用之證明文件僅負責驗章,「中文譯本」則留給國內翻譯同業來做,以增加本會會員工作機會,並巴西商務中心為例,對需要送反該國使用之證明文件,亦要求申請人將原文件公證完成後,再送往巴西翻譯。
        該局5月5日函復本會表示,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而非「強制行為」,檢附「中文譯本」除非國內機關規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文件屬特殊語文,若規定得由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一向建議當事人自行決定向駐外館處或回國後再行辦理中文譯本認證。
        領務局回函掃瞄如附檔,各會員可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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