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習會主要講解商業團體相關法令修正及人民團體選舉實務。
商業團體相關法令修正:
商業團體法修正目的在增加公會自主性,減少政府管制。相關重點如下:
1.會員大會、理監事會開會通知、會議記錄、收支預算要報社會局備查,並請社會局派員列席。
2.營業登記有兩項以上,可自主擇一公會加入。公會面臨競爭狀 態。
3.公會依法要求未入會者3個月內入會,否則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通知3個月內入會,逾期仍未入會者將做行政處分,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此強制性手段無效果。
4.入會者繳入會費、年費後,次年不續繳費者,行政機關無裁罰手段。
由於業必歸會為成形式條文,故公會不宜邀請同業入會時宜說明公會服務項目,會員可享福利,例如獲取政府更多資訊、展覽、政府與公會合辦活動(限會員加入)…等,以增加同業入會意願。
童科長表示,業必歸會近3年裁罰案件超過20件,若仍不繳納將強制執行,扣押財產,但提出加入其他公會證明資料者,停止動作。
人民團體選舉實務:
1.理事長選舉依商業團體法屬於間接選舉。
2.公會會員是公司行號,派出代表稱會員代表,沒分區選舉稱會員大會。
3.會員大會需15日前通知,理監事會7日前通知,旨在保障參與權利,有準備時間。
4.委託出席:
(1)會員大會: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不能超過1/2。
(2)理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連續2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如不報社會局,社會局也不會提。報社會局需提供簽到冊、開會通知。
5.選票格式有3種,有關參考名單:
(1)章程明訂由理事會提出。
(2)前次會員大會提出。
(3)開放自由登記參選,一定期間內有意願會員可登記參選,比較符合民主。
6.選票要蓋社會局所發圖記、派出監事的章、會議記錄,選舉有效。若圖記、立案證明遺失,登報作廢,由新任理事長申請,社會局重新製作,前任理事長不交,告刑事侵占。
7.會員大會當天要選理事長,必須註明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同時行,才可召開,有過半人在現場,就可選理事長。
8.選票應予包封由會議主席及監票簽名交由團體保管,俟任期屆滿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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