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機關印信或簽章,公證人不予受理。
依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2號研究意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國稅局基於人民之請求,依其職務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為「公文書」,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 條之規定,該文書上至少需有機關印信或機關首長署名,惟請求人提出之所得資料清單上並無任何文件製作者之簽章,不符合上開規定,公證人不得直接依辦理公文書之方式而為認證,應曉諭請求人回核發機關加蓋機關印信或簽章後再行辦理。民眾持該等文件,欲往境外使用,委託本會會員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代辦理公文書認證時,往往因文件無核發機關加蓋機關印信或簽章,而不予受理,本會1月21日致函臺北國稅局,建議改善。
二、該局核發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屬正式公文書。
2月17日,該局函復表示,核發旨揭資料所使用紙張為特殊紙,紙上印有財政部徽網底之浮水印及單照編號,即屬正式公文書,貴櫃台人員無須再加蓋戳章,該局一直使用此方式,公證人過度反應,若有疑問,可向國稅局暨所屬單位行文或電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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