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台北市商業會舉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舉辦第4場次內訓講座,由莊國海主任委員主持、吳發添理事長列席指導、陳明欽律師(執行長)擔任主講人就「各類組織經營權及資產之爭奪實務」議題解析6案,分別為:聲請選任某財團法人臨時董事案;祭祀公業劉管理人、資產與法人化;某農會補選理事長案;某學會前後任理事長交接案;某公司負責人頻繁更迭案;某公司不動產信託終止案。相關案例解析:某學會新任理事長接任後,發現帳目不清,請人查帳,查出有些單據不能核銷,相關人員失聯。前任理事長推說會計小姐跑掉、帳冊遺失,請會員幫忙打圓場,會員覺得300萬不多,請現任理事長一筆勾銷,避免紛亂,影響招收會員。後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前任理事長補齊單據、補足一半費用。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者,但章程中對會員大會職權,未明訂可反對理事長追究不法。業務侵占,知犯罪情事者均可去告(有權利人提告訴,沒直接利害關係人提告發),屬公訴罪,就算事後反悔想不追究,也無法撤告。會員大會不能圍勦罷免理事長,事情對錯用多數表決,會淪為多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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