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籍勞工參加勞保,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所附文件,該局卻直接受理文件英文譯本。鑑於國家尊嚴,畢竟我國的官方語文為繁體中文,109年12月15日,本會致函該局,建議文件應在台灣做成中文譯本,經公證人認證後方能使用。
勞工保險局函復表示,查以往本局受理英文之證明文件,經洽詢被保險人補足具經驗(認)證中文譯本時履遭抱怨,認為英文之證明文件已經我駐外館處驗證過,且英文為國際共通語言,應可確認死亡狀況或親屬關係,通知補具中文譯本除了公文往往返耗時,亦增加保險人經濟上之負擔。是故以英文製作之證明文件經驗證過,如資料判讀上無礙,本局已允免附中文譯本辦理在案。次查國外製作之證明文件如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再送我國內機構翻譯後,尚須經國內公證人認勞證中文譯本,徒增申請人辦理的手續與成本,與本局現行簡政便民措施之宗旨相左,貴會所提建議 已錄案供參,惟被保險人如向本局提出翻譯文件之需求,會建議以國內翻譯機構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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