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會由台北市社會局於10月30日舉辦,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活動邀請台北地方法院林達檢察官講解「生活職場中常見民刑法」,林達檢察官強調,商業團體不知何時發生內鬥,會務人員做事一定不要觸法。
林檢察官分享與解析案例如下:
1.會議記錄亂寫,不涉及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
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符合兩個要件)。會議記錄由有權
製作之人製作,內容是否不實,見仁見智。但若會議記錄製作
人簽別人的名,就違法。若獲得授權可簽別人的名,要舉證。
2.業務登載不實有罪:
填報不實的會計憑證、帳冊…,違反商會計法。
3.某協會理事長動用基金違法:
某協會理事長為活化基金,將銀行3,000萬元定存解約,購買股
票、債券賺錢,目的能增加收入,但構成業務侵占 罪,基金動
用要符合章程規定,大型動支案件需經理監事會同意,否則有
爭議。業務侵佔判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要
任意挪用款項,偽造不實支出憑證。
4.不要偽刻常務監事印章,蓋在協會經費收支預算表上。
5.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有罪。
6.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會非公家機關,搜集個資需經會員同意。辦理旅遊平安保
險,會員個資轉給保險公司時,要經個資持有人同意,但千萬
別給保險公司以外其他人。常有人提告個資法,地檢署攪盡腦
汁想不起訴都找不到理由,很難處理。商業團體會員公司負責
人姓名屬個資,大量搜集變成非常完整個資名單,非經同意不
能交出去,會員名冊若交給別人去做不當商業利用,甚至詐騙
集團利用,違反個資法。至於民眾可於經濟部「全國商工服務
入口網」查尋公司、行號負責人,屬公部門權責,在揭露上有
一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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