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4日舉辦研討會,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該會蔡本源顧問說,台灣廠商、公司行號150萬家,入會比例約2成多,內政部「業必歸會」績效不佳,主要因素是經濟惡化,組織層級分的太多。
商業團體法為大陸法制,「業必歸會」精神源自德國,但兩國文化、歷史、政治背景差異大。德國由城邦政治演變成聯邦制度,強調民主、地方自治、團體自治,很強調公會自治,公會與縣、市一樣屬於公法人,公司行號登記完就是同業公會會員。中國自秦始皇起實施郡縣制度,中央集權,商業團體是私法人,商業團體法折衷採「申請強制入會制」。日本為工商會所,雖沒強制入會,但入會可享同業權利、投標、招標等相關資訊,入會比例較台灣高。
全台公司行號150萬家,經濟部要怎麼管?政府應儘量授權給同業公會,公會最瞭解他們的行業,政府不需配置那麼多人力來介入,就算分配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管不了,像內政部營建署就沒管好違建。
人民團體只有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可分配引水、水渠道,具備公權力。水電工會透過立委,要求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署及能源局修法,接水、接電要有工會會員證,所以入會比率98%以上,也可杜絕地下經濟。
蔡本源顧問專題報告重點如下:
一、現行商業團體組織改進之道
1、商業團體「業必歸會」政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授權、委託業務給各同業公會,讓公會管好同業,國家省事,也可杜絕地下經濟。
2、理監事組織
參照公職人民及社團負責人任期之規定,修正理事長任期由3年改為4年,或修正連選得連任2次(9年)。
二、健全商業團體組織及運作
1、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強化商業團體的角色及功能,理事長率理監事,針對行業法規缺失,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調,提出改善辦法、開會撿討。
2、商業團體運作貴乎民主,採過半決議制,也要尊重超過1/3的少數,商團體法訂1/3原則,1/3會員代表可主張採限制連記法。
3、熟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3年改選,會員大會15天前召開理事會,審查會員代表名冊,不可採用舊名冊,否則遭檢舉,選舉無效,大會時間地點也要訂出來。
4、選舉方式,選票把會員代表全部列進,或採登記制,但要召開兩次會議,登記完後要通過合格登記名單,或理事會提參考名單,通過後15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5、年度支出超過60%,可免扣所得稅,結餘款應善加利用,可規劃較大的計畫,或仿效美國公司社團的「遊說條款」,將累積結餘提撥為會務發展基金,用該基金做為有利目的事業發展的遊說。
6、大法官未針對「業必歸會」做解釋是否違憲,但談到「工商團體宗旨任務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與憲法23條尚不違背。
7、勞基法通過,但會務人員管理辦法仍適用。
8、不主張公會訂議事規則,商業團體法訂有會議規範、另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各級人民團體督導實施辦法,事長依此主持會議即可,議事規則訂越多越亂 。
9、公會需靠委員會或顧問團隊運作。
三、積優團體成功關鍵
1、爭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定期蒐集會員建言適時反映。
2、多辦活動,如:研習活動,提昇會員參與活動認同感。
3、成立企劃團隊,拓展業務;蒐集相關招標訊息。
4、邀請同業入會,增加會員數量,修訂相關法規。
5、開源節流,舉辦活動收費 。
6、參與政府政策擬定及法令研修。
7、實際瞭解會員面臨困境,理監事開會協助解決。
四、建議主管機關修正不合時宜的商業團體法
1、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名額1/2,增加副理事長職務名額。
2、修正商業團體法第64條,欠繳會費處罰緩,或視同未入會,或申請法院支付命令,直接執行,繳費是會員法定義務,不繳會費就是欠錢,是債務人,公會是債權人,依民法申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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