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對企業諸多影響,台北市商業會與台北市勞動局聯合主辦「勞動基準法宣導說明會」,第一場次3月20日舉行,由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馨慧律師主講,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說明會重點摘錄如下:
「一例一休」與「週休二日」不同:
原本法定正常工時兩週84小時,每天上班8小時,為比照公務人員,實務上(1)將4小時送給勞工(2)平均攤週一到週五,每天多24分鐘工時(3)將不具民俗意義國訂假日挪到週六,變通成週休二日制。2016年1月,「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達到40小時,將以前所挪假日歸還,導致混亂,例如去年9月28日勞工放假,教師則無。
政府為求假日全國統一,修改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提高:
(1)不到4小時,視為4小時:2小時2.34,2小時2.67(需扣
除本薪1)。
(2)超過4小時不到8小時,視為8小時:2小時2.34,6小時
2.67(需扣除本薪1)
(3)超過8小時不到12小時,視為12小時:後面4小時2.67。
給員工薪水要開工資明細 :
需書寫工資總額、給付項目金額、扣除金額、請假扣薪水、勞健保員工自付額部分、預扣所得稅、實際發給金額。
員工出勤紀錄保存5年:
配合員工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適用責任制要件:
(1)經主管機關公告可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例如律師事務
所法務人員適用,行政人員不適用。
(2)勞資雙方要簽約定書,經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對內
容有審查權,7天要有1天例假日。
(3)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只是能把每日工可延長到10小時,10
小時後依然要算加班費。
颱風假:
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假,僅公務員有,台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對象為公務員,民間機構多會照辦理,沒比照辦理沒違法,但要承擔勞工在通勤路上 發生事故的風險,若勞工上班不是法定假日出勤,沒加班費費。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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