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8日舉辦研討會,請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同仁參加,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該會梁理事說,政府努力建構優質商業經營及消費環境,今年商總受經濟部委託,訂定音響、汽車、中古車及機車定型化契約,修法過程中應發揮公會功能,蒐集業者意見即時反映。
接著該會會務發展處林秀娥處長 報告「內政部修正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商業圖體影響探討」,林處長說,內政部因應99年施行兩公約,不符合部分要檢討修正,行政院政院務、法務部均成立「兩公約委會」,學者專家要求取消強制入會,認為影響人民結社自由,我們則認為商業團體之法定任務要加強,能協助會員真正拓展經濟發展。104年2月10日修正商業團體法,重點如下:
1.設辦事處、會所、增加設備或舉展覽工作,經會員大會決議即得
辦理。
2.商業團體籌備、成立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尊重商業
團體自治自律及減少政府之監督管理。
3.放寬兼營2業以上者,選擇1主要營業項目加入公會即可。
4.刪除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1 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
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規定,由各商業團體自行在章程中予以
規範。
修正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重點如下:
1.將「歲入歲出預算書」用語修正為「 收支預算表」及「備案」
用語修正為「備查」。
2.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等相關規
定,已於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管理辦法及勞基法中規範,爰刪除
第21條。
3.將「核備」及「備案」用語修正為「核備」。
林處長又說,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1 年,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地方政府有壓力,此次修法刪除。商業團體真要達到業必歸會,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法規內納入,例如「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4年商業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希望環保署能於「廢棄物清理法」訂定強制入會規定,並蒐集法規,如內政部「營造業法」、內政部「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內政部「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該提案轉呈環保署,環保署函請法務部、內政部解釋「業必歸會」 是否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規規範」,釐清後可行、適法,將檢討法規予以納入,顯然業必歸會要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合,無法完全用罰鍰方式處理,若公會對會員繳納會費問題無法解決,建議蒐集資料、法規,對政府管理有幫助,就會修法納入。很多公會希望經濟部能於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業必歸會」,經濟部表示,只能在發公司證照時通知加入公會。自由入會與強制入會議題爭議不斷,商業團體要加強任務、組織功能,才能建議政府「強制入會」的必要性。
最後該會黃鈺生顧問報告「商業團體在消費者保護所扮演角色」,希望從消費者保護角度觀察團體應加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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