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12.10「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勞工權益保障條款,造成本會會員在參與公共工程招標案時遭拒或履約之困擾,本公會乃致函工程會請其函釋,該會林先生於8月20日來電表示,所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範本第5條第8款),係針對清潔工、保全人員等派遣工,而非翻譯人員,並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該會惠示本公會發函內容之正確性。
工程會亦於8月13日覆函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680號)表示,如翻譯人員為無一定雇主之自營作業者,非屬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
若各會員遇有上述困擾時,可提供工程會發給職業工會的函供採購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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