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多家會員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雖經發函通知多次以電話溝通,惟均不予理會或表明拒繳,本會擬依法暫予停權處理,並建請社會局開除該等會員於本會之會籍、取消會員資格及編號,後通知該等會員加入其他業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若該等會員之後仍未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亦建請社會局能依同法第63條規定辦理。
7月13日社會局函復表示,除名處分係本會權責,會員欠繳會費屬違反章程情事,如情節重大致危害本會穩定及存續,可依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由會員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予以除名。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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