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譯會字第23020號
主 旨:謹對「英文以外其他外國語文譯本之公証認證作業程序」
提供建議,懇請 貴院考量惠予採納。
說 明:一、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英文以
外其他外文文件,檢具中文原文或中文翻譯本及請求
人出具保證翻譯正確之書面,送請公證人認證。」
因現階段各地方法院及其所屬民間公證人少有通曉英
文以外之各國外語能力,所以無法審查送交公証的英
文以外其他語文文件之翻譯是否正確,而外交部目前
也僅認證公證人簽章,導致一般民眾自行翻譯之文件
因品質良莠不齊,經公證人及外交部認證後,經常有
因為文意不符而遭各國駐台機構拒絕驗證而退件的情
形發生而有損我國公證人及外交部之國際公信力。
二、建請司法院修法,明定送交公證人認證之英文以外外
文翻譯文件,得由具備翻譯公會會員資格之翻譯公司
(社)翻譯簽章,並經該翻譯公會審核簽章後,再由公
證人進行認證,以確認該文件之翻譯正確。
三、前述方法,經由譯者、專業社團,及政府共同參與,
為國家國際化的目標盡心盡力。
正本:司法院民事廳
副本: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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