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三字第1005103945號函辦理。
據尼加拉瓜大使館電稱,邇來屢接獲旅外國人申辦文件證明案件,該等文件均為申請人委託國內翻譯社在國內做成翻譯並經法院公證之文書,惟未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相關國家駐華機構驗(認)證;該館雖迭向民眾說明文件驗證程序,惟因當事人已身處國外,造成諸多不便。
為避免發生上述情形,請 各會員於代辦擬持往國外使用之翻譯文件時,協助提醒申請人在完成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後,宜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相關駐華機構驗(認)證後始持往海外使用。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