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86年以前之會務人員不諳稅法相關規定,延滯、遺漏申報導致本會支出增加:
1、84年公會所得稅延至85年10月27日申報,申報當時加徵10,224元
滯納金及利息2,885元。
2、84年認證書銷貨所產生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37條規定限額,國稅
局要求補繳2,084元所得稅。
3、前總幹事駱小姐84年所得稅延遲申報,罰鍰3,750元。
4、駱小姐85年2月2日所領66,000元年終獎金、5月20日所領離職金
33,000元,應扣繳稅額3,960元、990元,補繳加計利息1,373元、
25元,均於85年10月補繳時由公會代墊。
5、84年10月31日支萬國法律事務所未扣繳稅額1,373元加計利息71
元,於85年補報時由公會代墊。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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