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外發給經駐外單位簽章之文件,應先送外交部覆驗外館之簽章
(若外館已收費,外交部不收規費),再將文件翻譯中文,並將譯
本送至法院公證處審核蓋章後即屬有效;無需再將該文件送回
外交部覆公證人之簽章,並繳交250元規費。
2.國外發給經駐外單位簽章之文件,若未經外交部覆驗外館之簽章
而逕將文件譯本送至法院公證處審核蓋章者,亦僅需覆驗外館
簽章 (若外館已收費,外交部不收規費);無需覆驗公證人之簽
章,並繳交250元規費。
3.國外發給經經駐外單位簽章之翻譯文件送外交部認證,外交部僅
覆驗外館簽章(若外館已收費,外交部不收規費),並不審核該文
件譯本內容。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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