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台北市商業會98年4月9日會良字第049號函辦理。
二、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停止使
用)。
三、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
網站公開,各需用單位可透過「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
四、在「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8條之「登
記證照影本」未修法前,請依上開網站查詢商工登記資料,並
以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影本為證明文
件,以作為商業團體審核會員入會、商業團體籌組資格之配
套。
五、至於營業項目為資訊網站公示的登記事項。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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