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工商團會務人員對勞基法瞭解,以有效推展會務,提供團體交流機會,社會局於9月8日舉辦該活動,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上午由魏千峰律師主講、下午為「趣味鑑茶」、「茶文化導覽」活動。
僅將「勞動基準法概論」重點摘錄如下:
勞工法分為:集體勞工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個別勞工法(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是以法律保障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最早制定勞基法乃1938年美國之公平勞動法。台灣參考美國於民國73年制定勞基法,但內容不太一樣,因當時處於威權時代,對勞工保障少,預算大部分用於國防,社會福利差,於是立法強制雇主代替政府功能,特別規定工資、工時、勞動解雇事由、退休金、職災補償等(美國勞基法沒有資遣費、退休金、法定解雇事由或其他補償之規定)。
一、勞動契約的判斷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工是勞動契約的對造。定義過於寬泛,無法與與民法其他契約加以比較,勞委會決議,公司經理依公司法委任者是委任,不是勞工,就實際案件中,得依下列實質標準判斷:
(一)人格從屬性,是否受資方指揮監督:
(1)對於工作之委託、執行業務之指示是否有拒絕權。
(2)對業務之執行、完成過程中有無受指揮監督。
(3)工作場所與地點是否受到指定與管理。
(4)本身勞務是否委由他人代為提供。
(5)機械、器具是否由勞動者本身負擔。
(6)是否參加勞工保險。
(7)是否有工作規則適用。
(二)經濟從屬性
二、工資
基本工資(或稱最低工資)為保障勞工最低薪資制度,勞工沒最低工資保障,無法維持其最低生活。19世紀社會主義國家,如英國、瑞典率先實施最低工資,此自由經濟下保障弱勢勞工平等權。
我國於民國75年開始實施最低工資,民國103年,基本工資每小時115元,同年7月1日起為19,273元,民國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每小時120元。
中國1993年起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各省最低工資不同。香港重「自由」不保障「平等」,其在2011年實施最低工資,與台灣相較,相差15年,但殘障人士的最低工資只有普通雇員50%。
三、工時
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不能超過12小時,例休假日工作加倍發給,若例假日工作未滿8小時,因無法充分運用假日,還是要加發1日工資。
補休需協商,不能強制補休。
颱風假勞基法沒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雇主沒給付工資義務,亦不得認為勞工曠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就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勞委會認為站在保護勞工立場應予獎勵,依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38條規定之假期,並無同法第40 條 之適用,就此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如仍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及應否補假休息。
四、解雇
台灣採法定解雇事由,雇主要解雇勞工非得任意為之,要有法定事由,與德、法相同,與美國可任意解雇勞工不同。
下列情形可將勞工解雇:
(1)裁員解雇
雇主經營困,勞工並無過失,勞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若雇主未行預告,勞工尚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2)懲戒解雇
勞工重大過失、暴行,勞工不得向雇主請資遣費,若非勞工之過失已嚴重到不得不加以解雇,雇主應採取較輕微之懲戒處分(如減薪或記過),以保障勞工權益。
五、實際案例
某報社語文中心之兼職教師雖非報社編制勞工,但中心替其他投保勞保,之後兼職教師欲向報社支領退休金,否則告社長偽造文書。因兼職教師有語文班才來上課,沒學生就不上課,上課想來就想來,暑假出國或上課臨時沒來,有拒絕工作權利,沒制定工作規則,可任意請假離職,非勞動契約勞工,而前任報社為其投保,律師表示非偽造文書而是有所失察,法院判決認為雇主錯為投保。
魏千峰律師表示,若有勞資爭議,可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勞工局設有專業服務律師,另市政府1樓有律師法律顧問,5樓有勞工局特別對勞工法的法律顧問,是勞工法專業律師,純服務不接案件。
〈台北市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1999分機7016~7019
(外縣市 02-27287016~7019)
服務時間:每週三、五 PM 1:30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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