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李公鈞鑒:
小民朝根從事語文翻譯及代客送文件至法院公證的服務工作30餘載,近聞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即將由現址台北市博愛路124號司法新廈1樓遷移至新店中興路,謹代表台北市翻譯公會百餘會員的生存請命。懇請 總統體恤翻譯業者、代書業者及市民大眾奔波的疾苦,指示司法院勿將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遷至偏遠的新店,造成民眾極大不便。
查台北地區每天平均約有760餘件證明文件及工商契約、買賣、租賃、授權等法律行為、私權事實之公證認證事項,送到台北公證處公證,其目的在請公證人查證文件內容真偽,可防止偽造文書,工商合約經公證人公證後,若遇任何一方違約,法院可直接強制執行,對減少很多潛在的社會糾紛與興訟事件,功不可沒。若遽將台北公證處遷至偏遠地區,民眾勢必會因交通不便來回新店需花兩小時以上車程而不為,此舉徒增民眾之不便,耗時、耗費、增加負擔,顯與便民之旨大相違背。而翻譯業者代辦文件公證服務,每件只收區區數佰元服務費,無法支付此長途跋涉,來回車程的人力開銷,業者勢必無法生存。又從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長此以往,台北公證處將形同虛設,原公證處人潮暫時消失,減少公證人業務,但久而久之,會惡性循環,偽造文書案件增多,法院興訟事件增多,依法律程序,反而涉案當事人每案需到地檢署及法院跑五、六次以上,造成博愛特區及法院更多人潮,增加了檢察官及法官的業務量,浪費更多公帑,聽聞司法院行政廳對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設置之效益,均尚在評析其存廢之必要,顯見在新店、瑞芳、三重、士林、內湖、板橋等地簡易庭設置,其功能效果實不彰,公證處每年所辦公證、認證事項高達貳拾壹萬餘件以上,實不宜驟將公證處他遷。懇請 總統轉達有關單位為長遠之計,勿捨本取末,實為小老百姓之大幸。 專此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王朝根 叩上
民國8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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