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為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5
法條 :公14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5)公處字第一○○號
被處分人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
址設:台北市復興北路一號十一樓之六
代 表 人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新價目表,限制會員執行業務
價格競爭,影響翻譯認證業務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限制會員價
格競爭、影響市場功能之行為。
事實
一、民眾檢來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記錄等資料,疑有違反公平法規定,請本會依職權主動調查。
二、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就「公會議訂價目表調整案」之決議情
形,函復說明如次:
(一)該公會屢獲會員告稱:嗣有部份會員不顧成本向外競標,致傷害
同業情誼,擾亂市場行情,並建議公會應於理監事會議上作成「議訂
價目表調整案」之決議,提供會員參卓,藉以遏止同業間之惡性競爭
。
(二)該公會爰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會
中達成議訂價目表調整案之決議,並作成「議訂價目表」,分送會員
酌參。
(三)該公會「議訂價目表」之產生係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就其餘之百
名會員而言,似無任何拘束或合意可言,亦即絕大部份之市場同業或
競爭者仍得自定價格,不受議訂價目表之拘束。因此,前揭行為似無
足以謂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聯合行為,自不宜逕以該公會有觸犯公平
交易法相繩。
(四)該公會惟恐有未查,而誤觸法網,爰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召開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即作成決議廢除前開「議訂價
目表調整案」,並函知會員。
三、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到會陳述紀錄摘略如次:
(一)該公會於七十八年間成立,目前會員有八十四家。該公會主要業
務包括辦理翻譯研討會、協調相關政府部門文件認證之作業程序,並
辦理會員相關聯誼活動。
(二)該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並作
成決議調整價目表。
(三)上述調整案決議後,該公會即印製新價目表,並通知會員前來領
取。新價目表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
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
,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復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
亦明訂:「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
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按其
立法意旨,緣以事業彼此間之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行為,對
事業業務經營活動為相互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約束,將致損害市場之
競爭機能,爰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予以原則禁止。
違反上開法令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行為人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公平交易委
員會亦得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二、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均係經營翻譯認證業務之業者
,彼此間係處同一水平競爭狀態,核符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與有競
爭關係之他事業」所稱聯合行為之事業主體。該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
二日召開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制定新價目表,並決議
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實施,希望各會員確實遵守。被檢舉人以
會議意思聯絡達成協議,對翻譯認證業務之收費價格有相互約束情事
,其協議行為足以影響台北市翻譯認證業務之市場機能,核屬公平交
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新價目表,限制會
員執行業務之價格競爭,影響台北市翻譯認證業務之市場功能,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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