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該局「文書驗證申辦說明」,委任代理案件之代理人應另檢具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實務上,遇書寫困難之申請人,難以自書上揭聲明文字,經本公會第9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決議,建議該局修改相關規定,該局同意本公會建議,並更新該局網站「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資料如下:「(註:惟倘申請人因故致書寫困難無法自書上揭聲明,上揭聲明文字得由他人代書或蓋文字章方式取代,惟書寫或蓋章處應與護照影本部分重疊,並於上揭聲明文句尾處增加『持照人親簽:_____』欄位,由護照持有人(即申請人)於欄內親自簽名)」,請各會員配合辦理。
(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82&ctNode=747&m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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