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文件驗證之原本措施及收費標準為:每一案件核發一份正本及兩份副本之規費新台幣400元,速件費為每一案件新台幣200元。96年4月27日該局突然通告並實施每一案件只核發一份正本,不再核發副本。若需副本者,則需再付400元視同正本辦理。速件費則每一份文件加收200元,因經外交部驗證的文件再送部分駐華領事館及辦事處認證時需保留一份至兩份副本留底,為了該留底文件要再支付400元或800元費用,經向各國駐華使館及辦事處查詢可否接受自行影印經外交部驗證影本留底,目前仍有巴拉圭、尼加拉瓜、菲律賓、泰國、土耳其等不接受影本存檔。經本公會多次與領事事務局溝通後,該局又於96年9月1日實施每一案件覆驗正本規費400元,每一影本收費200元,速件費分別為正本200元及影本100元。此措施更見不合理。經本會楊清芬監事向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蘇孔志秘書陳情,蘇祕書建議本會致函院長,本會乃於9月14日致函院長,針對以上不合理措施,建議如下:
(1)維持原本每一案件核發一份正本及兩份副本的措施。
(2)每一案件只能加收一次速件費200元,不因該案件申請了多份影本就加收多份速件費。
行政院祕書處並於9月26日將該函移文外交部,請其逕複並副知。
10月1日,外交部覆函本會表示,舊措施實施多年未曾調整,經檢討並分析計算相關行政成本,爰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改採新規定,關於速件費須指派專人處理,增加成本,按辦理文件收費數額1/2收取,至於巴拉圭、尼加拉瓜、菲律賓、泰國、土耳其等國仍不接受影本存檔,外交部將再與該等機構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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