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務局 函
主旨:頃有某翻譯公司辦理文件外文翻譯,誤譯我國國名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爰請轉囑貴公會會員應從嚴審核外文譯文品質,
避免再次發生。
說明:1.依據瑞士代表處陳報辦理情形。
2.據駐處上揭電報稱,某位國人頃持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核
發、經某翻譯公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證後之無犯罪
證明向該處申請複驗,惟該文件之德文譯文將我國名譯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VRC)」,嚴重貶損我國格且將影響
申請人權益,請貴會匯週知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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