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本會發函該局請其考量規定必要性,並於12月9日由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建議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
領務局經內部會議研議後,考量持照人已簽名之我國護照影本可供比對與委託書及申請表上之申請人簽名,且該局可透過調閱護照檔案確認所提供護照影本上資料是否屬實,故接受李大中理事建議,得以護照影本方式取代正本,另考量護照影本係申請人自行提供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應由申請人自書聲明相關內容並負責而非由本會會員可代為具結,倘若有會員逾越權限代申請人不實填報申請表或偽造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作不實登載等刑責,本會會員是否提出切結書均不影響前述法律效果,爰經研議後決定免除請本會會員另提出切結書。
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文件證明流程圖:
(出處) :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6459&ctNode=74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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