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翻譯人員之翻譯費必須符合「翻譯書籍文件」、屬「非僱用關係」,方得歸類於「稿費所得」,否則依「薪資所得」辦理申報,「書籍文件」稅法上並未明訂,可參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之五條詮釋,即翻譯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受他人出版、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者。
若未依以上規定而逕將兼職翻譯人員之翻譯費以「稿費所得」辦理申報,恐遭國稅局處分,曾有會員因此而遭國稅局退件或罰鍰,而應勾選。
至於翻譯社(公司)本身不經營出版業務,僅從出版社承接稿件後轉交兼職翻譯人員翻譯,若以「稿費所得」申報,是否會衍生翻譯人員與出版社之版權糾紛,此點各會員仍宜謹慎處理。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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