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間溝通橋樑,內政部為促進商業團體會務人員專業知識與經驗分享,特補助中華民國商業總會於12月18日舉辦此研討活動,本次研討活動計有三主要項目:財務處理實務、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保護及綜合座談,茲將各項目研討內容重點分述如下:
(一)財務處理實務:
主要介紹預決算編列、基金提撥(會務發展、退撫準備基金)及財務報表製作,旨在加強會務人員之專業知識。
(二)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保護:
與企業經營有關之消費者權益事項:
①健康與安全保障:規定企業經營者之義務及責任,例如:若營業場所設施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即使無過失,亦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②定型化契約:條款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若有疑義,需朝對消費者有利方向解釋,並給消費者30天之審閱期間,若條款違反誠信公平原則,契約無效,另政府訂有定型化契約之範本提供參考,網址:www.epc.gov.tw。
③特種買賣:若消費者不喜歡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商品,可於收到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回,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④消費資訊之規範:廣告屬於契約之一部分,經營者要依廣告內容履行。
有關政府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為①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②標示、廣告、度量衡要符合法令並維持合理價格(容許不同價格而非統一價格,制訂統一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
目前消費保護行政體系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擬政策、監督、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調查、扣押、檢驗、行政處分、媒體公告權)及消費者保護官。
違反該法,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元以上,150萬以下之罰鍰,若企業經營者阻撓規避主管機關調查,可處以3萬元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發生爭議時,可尋下列管道保障您的權益: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無公權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公權力)來協助,或直接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有關消費者爭議之處理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若一消費事件有20位消費者同時受到損害,可以將消費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後,以該團體名義向法院提起消費損害賠償集體訴訟,而聘請之律師不能向消費者索取任何酬勞。若勝訴,其從業者所獲得之賠償,除支付法院費用及一切必要費用外,餘均歸消費者,不得扣除任何酬勞。
若損失由業者過失所造成,除要求損害賠償外,並可要求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係由業者故意所造成,可要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主義為現代企業經營必備之理念,業者若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必受消費者認同與肯定,建立業者優良形象,創造業者未來美景。
(三)綜合座談:
(1)內政部蘇科長表示: 商業團體法希望能維持強制入會制度,目前業者加入公會比率約三成左右,顯示法令適用上困難,明年政府已爭取100萬之經費,請專家學者專案研究職業團體定位,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再付予公權力,公會地位必能提昇。
(2)請各商業團體加強宣導消費者保護法,讓業者瞭解若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必能建立企業優良形象,有利企業成長,並協助制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立國內公平合理之消費環境。
(3)經濟部商業司劉專員:分業標準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另經濟部編有「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用),許多行業發展快速,在考量分業標準時會詢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相關業者如何因應。一家公司有多種營業項目,便需參加多家公會,而若公會能對會員提供很有力的協助,大家便會願意加入公會。
(4)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解釋,參與投標廠商是否需附會員證書,由各招標政府機關自行規定。
(5)只要公家機關規定投標要附會員證書,自然就「業必歸會」。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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