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講習活動於11月30日 下午14時,假台北福華大飯店舉辦,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主辦,並邀請該會會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前內政部職業團體科專員蔡本源先生講解,蔡委員講解內容如下:
壹、歷年來職業團體修法的重要爭議點
一、法人定位:
職業團體應定位為準公法人,因其雖為私法人組織,但具「肩負政府委託服務業者、授權管理業者」的功能。
二、為何要取強制入會:
商業團體強制入會規定,不在限制人權,而是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利益,促進同業經濟發展,對未加入者得到相同利益,卻不必繳交會費,造成對已加入者不公平,未加入公會者為不當得利。公會對不入公會者先採勸導,勸導不聽才移請主管機關罰鍰,符合憲法比例、聯結原則,強制入會對達成工商團體法定章程宗旨任務有利,有必要性,罰鍰已是最低度處罰標準,對集會結社自由限制並沒有過當,過當的是專門執業團體,例如律師公會規定律師不加入公會不能執業,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
三、一會為限: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9條「同一區域內之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名稱是法規訂的,不可能不相同。若開放一個行政組織區可籌組兩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將更泡沫化。
貳、職業團體一直存在5大問題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重視:目前主管機關為社會司,層級太
低,以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重視,應回歸到經濟部。
二、會員入會比例不高:入會比例大約1/4,不到25%。
三、組織設計不當層級過多:
四、法定任務空洞化:要透過立法,授權公會服務業者、管理業
者,例如職業工會承辦勞健保業務。
五、團體分業太細業務重疊:目前有265個業別,2,395個公會,
建議修改商業團體法第8條,公司行號達5家者應組織同業公
會,改為30家,但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在此限。
六、規模太小:工商團體年度預算200萬以上團體佔13.8%,500
萬以上團體佔8.4%,合計佔22.2%,商業團體500萬以上團
體佔9.55%,200萬以上團體佔14.86%,合計佔24.41%,3/4
在200萬以下,無法健全運轉,故公會組織不能太小
七、經費與人力不足:沒經費無法提供會員優質服務,以致公
司、行號不願加入,惡性循環。
蔡委員並強調,行政院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64條,取消「對所屬會員不繳納會費者,…移主管機關處罰鍰」之規定,將導致公司、行號入會以後不繳會費,變成幽靈會員。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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