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會會員反映,許多駐外館處對需要送回台灣的證明文件,往往請申請人先準備中文譯本,並在國外將其中文譯本與原文同時蓋章,擠壓我翻譯同業工作的機會,據此,本會去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請領務局去函所有駐外單位,文件僅負責驗章即可,中文譯本部分則留給台灣的翻譯社來做。領務局覆函表示,只要申請人所繳交文件符合申請程序,駐外館處即予受理。另目前國內「公證法」等相關規定並無「如非國內要證機關規定及特殊語文者,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之相關規定,在相關法令未修訂前,該局尚難依本會建議,通令駐外館處要求申請人須返國辦理中文譯本翻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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