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習會於7月15日舉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侯文賢科長主講,重點為:公平交易法基本認識、聯合行為之違法性認識、寬恕政策之實施及重要案例。
侯科長表示,公平法的中心精神在競爭,希望事業能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故防止限制競爭。限制競爭中之「聯合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妨礙價格調整、服務提升及技術創新等功能,危害消費者權益甚鉅,惡性最重,故公平法對此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規範方式。若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對於聯合行為之合意方式舉證,目前公平會引進國外方法,稱「一致性行為」,例如:外在的行為的一致性(同時漲價)+意思聯絡的事實(查吃飯時間,當做意思聯絡事實);外在的行為是一致性(同時漲價)+其他間證據(雖查不到吃飯,但會查有什麼誘因、經濟利益等行為)。
不論公會或事業,只要有談到固定價格、圍標、生產限制、生產配額、分配顧客、分配交易區域的行為,都是當然違法的,不論任何理由、國內國外,各國政府都列為惡性卡特爾。
侯科長並以友達案為例,幾家面板業者雖在台灣開會,但遭控共同操作價格,被美國司法部門裁罰。美國、歐盟已將反托拉斯法當做打擊工具。
侯科長並舉出實際聯合行為案例:
1.律師公會發函請律師要收面談費遭處分(訂收費項目)。
2.麵粉公會管制一艘船進來的小麥數量及每家麵粉廠分配數量遭
處分。
3.中油就透過新聞媒體發佈漲價訊息遭處分。
4.台灣省餐盒食品公會聯合會開會決議調高學校團膳收費標準遭
處分。
5.台南區藥品學術交誼連心會共同決定藥品價格遭處分。
侯科長最後強調,81年公平法實施後,公會只能扮演服務角色,有關價格、收費項目、區域消費者怎麼分配,除非主管機關願意訂定,否則公會絕對不能訂定,即使吃飯聯絡感情時,也絕不能提及,有人提就是合意,第一次違法處分行政罰,第二次處分,現任理事長有刑責。
若會員對此有疑慮,請打電話至公平會服務中心,由服務人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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