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目前為兼職之譯者,於89年3月中旬承接貴司會員“中○翻譯社”之稿件並言明整份文件稿費為48,000元,本人如期於完稿日完成譯稿交件。中○翻譯社亦於四月底先行匯款支付NT30,000-為第一次付款,尾款則於完成排版印刷交與客戶後支付(預定於89年6月中旬),唯因排版印刷前因印製前產生一些問題致雙方認知上的差距。此案已於申訴書中詳訴。經本人透過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李先生,楊小姐)協助亦已獲得彼此認可排版之額外支出各自承擔一半,尾款 (NT15,000)則於89年6月15日以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戶頭。此案於此告一段落,在此感謝兩調解委員的熱心協助致最大的謝意,另引起貴司任何的不便亦在此致上歉意。亦 煩貴司代為轉達本人對中○翻譯社之謝意。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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